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蒼南縣龍港鎮宮后路426-430號,于2004年04月07日在蒼南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 萬元人民幣,在章宗泛帶領下,富強印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1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其他印刷品印刷,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蒼南縣龍港鎮宮后路426-430號
- 固定電話:
- (0577)
- 經理:
- 林福加
- 郵政編碼:
- 325802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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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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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加 | 50.0% | 人民幣25萬元 |
鄭福平 | 40.0% | 人民幣20萬元 |
林國敬 | 10.0% | 人民幣5萬元 |
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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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56G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06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4-7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4-4-7 至 2014-4-6 | 2015-05-26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 |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底),一般經營項目: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國家法律、法規限制和禁止的經營項目除外) | 2013-05-13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3-05-1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林國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章宗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林福加;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林國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鄭福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2009-03-20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底),一般經營項目: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國家法律、法規限制和禁止的經營項目除外)行業代碼: 2319 | 經營范圍: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底),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行業代碼: 2310 | 2009-03-2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章宗泛 | 林福加 | 2009-03-20 |
變更注冊號 | 888 | 2007-07-23 | |
888 | 2007-07-23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底),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行業代碼: 2310 | 經營范圍: 其他印刷品印制(不含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印刷許可證有效期至2006年底),電腦平面設計服務(不含制版)行業代碼: 2310 | 2007-07-23 |
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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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泛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林國敬 | 監事 |
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蒼文罰字〔2015〕第28號 | 蒼南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蒼文罰字〔2015〕第28號 當 事 人: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宗泛 住 所:蒼南縣龍港鎮宮后路426-430號 印刷經營許可證號:(浙)新出印證字CD1-191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27000002840 本機關于2015年5月28日對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變更住所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2015年5月28日10時15分,蒼南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對位于蒼南縣龍港鎮蔡家街12-22號的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要求該公司出示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發現該公司許可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符,證照上登記住所在龍港鎮宮后路426-430號,實際經營地址在龍港鎮蔡家街12-22號,并在該公司印刷車間查獲注冊商標為“MCGOR”的外包裝袋印刷品7000張和注冊商標為“韓伊琇”的包裝盒印刷品4000張,以上兩種印刷品屬于包裝裝潢印刷品。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查獲的以上兩種包裝裝潢印刷品予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同時對現場檢查情況做了現場檢查筆錄、拍照取證。經調查,該公司于2015年3月從龍港鎮宮后路426-430號搬遷到龍港鎮蔡家街12-22號,并于2015年5月27日開始印刷注冊商標“MCGOR”的外包裝袋印刷品 7000張,每張印刷加工費是人民幣06元,印刷加工費共計人民幣420元;印刷注冊商標“韓伊琇”的包裝盒印刷品4000張,每張印刷加工費是人民幣05元,印刷加工費共計人民幣200元,該公司許可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未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承印以上兩種包裝裝潢印刷品。該公司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已構成違法,違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620元,以上兩種包裝裝潢印刷品尚未交付給客戶,也未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不計違法所得。 本機關認為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以及第二款關于“印刷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1份,證明該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10時15分被查時存在變更住所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被查獲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為注冊商標為“MCGOR”的外包裝袋印刷品7000張和注冊商標為“韓伊琇”的包裝盒印刷品4000張; 2、《現場照片》8張,證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變更住所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現場檢查取證; 3、《調查詢問筆錄》1份、《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法定代表人章宗泛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對變更住所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并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承認,違法經營額共計620元,以上兩種包裝裝潢印刷品還沒有交付給客戶,尚未取得違法所得; 4、《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違法主體是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機關于2015年6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蒼文罰告字〔2015〕第28號),當事人未提供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于“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的規定,當事人的以上違法行為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沒有從重、減輕、從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符合《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印刷業管理類第1條關于“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違法經營額2500元以下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第7條關于“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的,給予警告”的標準,本機關依法責令蒼南縣富強印務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并決定對其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停業整頓3天(停業整頓從本處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開始執行); 三、沒收注冊商標為“MCGOR”的外包裝袋印刷品7000張和注冊商標為“韓伊琇”的包裝盒印刷品4000張; 四、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蒼南縣支行(蒼南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賬號:*6-0004202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蒼南縣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如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5年7月3日 | 2015-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