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嵊州市崇仁鎮湖村橋村外湖 -
- 固定電話:
- (0575)
- 廠長:
- 張渭亞
- 郵政編碼:
- 31247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泰恒包裝制品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渭亞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嵊州市泰恒包裝制品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張渭亞;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孫增安;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11-06-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渭亞 | 孫增安 | 2011-06-2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381 | 2008-05-29 |
注冊號: | 注冊號: 381 | 2008-05-29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孫增安;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張渭亞;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08-05-29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泡化堿、塑料編織袋、紙管,織造化纖布,電機及配件。(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3082兼營: 經營方式: 加工、銷售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泡化堿、塑料編織袋、紙管,織造化纖布,電機及配件。(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行業代碼: 3082兼營: 經營方式: 加工、銷售 | 2008-05-2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孫增安 | 張渭亞 | 2008-05-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嵊州市崇仁鎮湖村橋村外湖; 郵政編碼: 31247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崇仁鎮 | 住所: 嵊州市崇仁鎮外湖村; 郵政編碼: 31247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崇仁鎮 | 2008-05-29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泡化堿、塑料編織袋、紙管,織造化纖布,電機及配件。(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行業代碼: 兼營: 經營方式: | 經營范圍: 泡化堿、玉米淀粉(經營期限一年),加工、銷售:塑料編織袋、紙管,織造化纖布,電機及配件。行業代碼: 兼營: 經營方式: | 2003-01-21 |
嵊州市泰恒包裝制品廠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5〕69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69號
嵊州市泰恒包裝制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678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8609-X 投資人:張渭亞 住 所:嵊州市崇仁鎮湖村橋村外湖 根據群眾舉報,2015年10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在正常生產。當日,對你廠授權委托人孫增安進行調查詢問。現已查明,你廠有1臺小鍋爐,1臺加熱罐等。泡化堿、玉米淀粉生產線項目經環評審批,但至今未通過“三同時”驗收。已建造有廢水收集池。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9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36000元整(叁萬陸仟元)。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 2015-12-17 | ||
嵊環罰字〔2015〕69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69號
嵊州市泰恒包裝制品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6783 組織機構代碼證:60968609-X 投資人:張渭亞 住 所:嵊州市崇仁鎮湖村橋村外湖 根據群眾舉報,2015年10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在正常生產。當日,對你廠授權委托人孫增安進行調查詢問?,F已查明,你廠有1臺小鍋爐,1臺加熱罐等。泡化堿、玉米淀粉生產線項目經環評審批,但至今未通過“三同時”驗收。已建造有廢水收集池。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9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36000元整(叁萬陸仟元)。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 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