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村,于2008年10月28日在嵊州成立。在錢立峰帶領下,恩典紡織服裝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生產、銷售:服裝、服飾;服裝輔料及面料的織造、銷售。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村 -
- 固定電話:
- 0575-83008300
- 經理:
- 錢立峰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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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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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立峰 | 50.0% | 人民幣25萬元 |
錢郁平 | 50.0% | 人民幣25萬元 |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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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服裝、服飾;服裝輔料及面料的織造、銷售。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6532 | 經營范圍: 銷售:服裝、服裝輔料及面料。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6532 | 2009-03-17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銷售:服裝、服裝輔料及面料。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6532 |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服裝、服裝輔料;面料織造、銷售。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行業代碼: 1810 | 2008-11-25 |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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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立峰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錢郁平 | 監事 |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028 | 嵊州市人力社保局 | 2015年11月18日,本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孔成丹投訴,反映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拖欠孔成丹工資,案件受理監察員在查看孔成丹身份證件時發現其年齡未滿十六周歲,涉嫌童工,遂于當日立案。案件受理監察員立即對孔成丹制作了談話筆錄并拍照留證。2015年11月23日,本局派監察員對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進行專查。由于涉嫌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在單位,監察員留置《嵊人社監詢字〔2015〕第03-43號詢問通知書》。2015年11月25日涉嫌單位法定代表人將一應材料提交我局。監察員對當事人開展調查,并制作了談話筆錄,當事人承認孔成丹系該單位原職工。經查閱提取用人單位提供的的相關材料和詢問相關當事人,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事實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孔成丹,女,2000年1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2820000109xxxx,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牛場鎮諸宗村民委員會大坪子組37號人。當事人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27日招用孔成丹并將其安排到拷邊車間從事拷邊學徒工工作,孔成丹在當事人工作期間年齡未滿16周歲,已構成違法使用童工,當事人使用童工的違法情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認定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為13天。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二:2015年11月18日,童工孔成丹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顯示孔成丹出生于2000年1月9日,身份證號碼:53212820000109xxxx,系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牛場鎮諸宗村民委員會大坪子組37號人,證明了孔成丹出生年月真實性的事實。 證據三:2015年11月18日本局監察員對童工孔成丹制作了談話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孔成丹陳述:其于2015年9月15日來嵊州市探望在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工作的姨媽陳興碧,后被當事人的職工陳興碧帶到當事人的拷邊車間,從事拷邊學徒工工作,工作至2015年9月27日止。證明了童工孔成丹在當事人處工作的事實及工作13天的事實。 證據四:2015年11月25日本局監察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錢立峰制作了談話詢問調查筆錄一份,錢立峰陳述:孔成丹是2015年9月15日來當事人單位的,跟在她的姨媽陳興碧身邊做拷邊學徒工工作,工作至2015年9月27日止。證明了童工孔成丹在當事人處工作的事實及工作13天的事實。 證據六:2015年11月25日,由當事人提供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9月份工資清單一份,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顯示孔成丹在當事人處工作且有勞動報酬。證明了童工孔成丹在當事人處工作且有相應的勞動報酬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本局審核,對本案的違法事實具有充分的證明效力,2015年11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嵊州市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人社監告字〔2015〕第028號),擬對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依法處以人民幣貳仟伍佰圓的罰款。 本局認為,根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規定,本案證據一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和用工主體歸責的事實,證據二證明童工孔成丹出生日期的真實性,證據三、證據四均能證明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孔成丹從事拷邊學徒工工作和工作時間的事實,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證明了孔成丹和當事人存在的勞動關系和工作時間的事實,證據八、證據九、證據十證明了當事人已支付清孔成丹的勞動報酬且已將其移送給監護人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使用童工孔成丹從事拷邊工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鑒于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時間為13天,符合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依法處以人民幣2500元的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款請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3300 1656 5350 5000 3238帳號。地址:嵊州市城中路2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之規定, 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2015-12-01 |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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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67889 | OTOR | 服裝鞋帽 | 25 | 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公告排版完成 | 2014-08-15 |
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唐銀宏與嵊州市恩典紡織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29 | (2016)浙0109民初92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