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滬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浙江省東陽市城南西路百殿村,于2008年02月25日在東陽成立。在陳漢生帶領下,滬達汽車銷售服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8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商用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進口、國產別克品牌汽車銷售;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汽車租賃;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東陽市城南西路百殿村 -
- 固定電話:
- (0579)86880209
- 經理:
- 李曉玲
- 郵政編碼:
- 3221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東陽市滬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大昌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800萬元 |
東陽市滬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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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業人數變更 | 0 | 5 | 2016-12-06 |
0 | 5 | 2016-12-06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8-2-25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8-2-25 至 2020-2-24 | 2016-12-0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4763T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02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商用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進口、國產別克品牌汽車銷售;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汽車租賃;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 一般經營項目: 商用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進口、國產別克品牌汽車銷售;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汽車租賃。 | 2016-03-0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 | 2016-03-02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浙江省東陽市城南西路百殿村; 郵政編碼: 3221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吳寧街道 | 住所: 東陽市城南西路百殿村; 郵政編碼: 3221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吳寧街道 | 2014-12-17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商用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進口、國產別克品牌汽車銷售;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汽車租賃。 | 一般經營項目: 商用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信息咨詢服務;進口、國產別克品牌汽車銷售。 | 2014-12-1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 | 許可經營項目: 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月20日)。 | 2014-12-1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月20日)。 | 許可經營項目: 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3月19日);代理:機動車輛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月20日)。 | 2013-06-25 |
東陽市滬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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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漢生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楊子榮 | 監事 |
東陽市滬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東市監案字(2015)346號 | 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 當事人為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時,已違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修理、加工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經消費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證修理、加工質量”之規定,構成未告知提供有償服務所需商品的真實情況;又違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偷工減料或者謊報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 ,構成謊報用工用料。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營業執照”之規定,本局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2255.45元; 二、處罰款13000元,上繳國庫。 | 201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