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奉化市尚田鎮柴家岙村 -
- 固定電話:
- (0574)88617288
- 廠長:
- 劉維軍
- 郵政編碼:
- 31551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336639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奉化市大銘食品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印彭權 | 100% | 人民幣20萬元 |
奉化市大銘食品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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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柴家岙村 | 奉化市尚田鎮柴家岙村 | 2017-05-22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范秋月;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葛建琴;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范秋月;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葛建琴;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5-22 |
名稱變更 | 寧波市奉化區大銘食品廠 | 奉化市大銘食品廠 | 2017-05-2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57976 | 注冊號:66105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0-29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0-29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生產加工:水煮筍罐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06、06) | 2011-08-02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筍初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生產加工:水煮筍罐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06、06) | 2011-08-0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66105 | 注冊號: 697 | 2011-03-1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印彭權 | 劉維軍 | 2007-06-20 |
住所變更 | 住所: 奉化市尚田鎮柴家岙村; 郵政編碼: 315588; 電話: | 住所: 奉化市尚田鎮匯溪村; 郵政編碼: 315511; 電話: | 2007-06-20 |
奉化市大銘食品廠的行政處罰
奉土行罰〔2016〕1 號 | 市國土資源局 | 奉化市國土資源局 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 奉土行罰〔2016〕1 號 當事人:奉化市大銘食品廠,投資人:印彭權,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鎮柴家岙村。 經我局查實,2014年2月11日當事人以租地協議形式從尚田鎮樓家岙村3組生產隊租得1.5畝土地。之后,當事人未經依法批準,于2015年9月1日起在尚田鎮樓家岙村建造污水處理池。我局巡查發現后及時阻止,并于9月1日下達了責令停工通知書,當時現狀:地基剛挖好。但當事人不聽勸阻,之后仍繼續施工,至目前污水處理池已基本完工。2015年11月經奉化市土地勘測規劃院現場勘測,總占用土地面積876平方米,建筑面積71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714平方米。對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土地性質為I類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述違法事實由印彭權本人筆錄、現場勘測結果告知筆錄、違法用地現狀圖、違法現場照片、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租地協議證實。 當事人上述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造污水處理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屬于非法占地行為。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圖,所占土地現狀為水田,依照《奉化市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三)、(四)規定,占用水田且經責令停工拒不執行的,屬于違法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876平方米土地; 2、責令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根據違法情節嚴重從重處罰,對非法占用的876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計262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沒款,罰沒款可憑本處罰決定書到奉化工商銀行或奉化農商銀行支付(單位: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單位編號07001,項目代碼6001,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 2016-01-27 |
奉化市大銘食品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奉化市國土資源局與奉化市大銘食品廠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9-27 | (2016)浙0283行審435號 |
奉化市國土資源局與奉化市大銘食品廠處罰類執行裁定書 | 2016-11-22 | (2016)浙0283執376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