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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信達地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30000萬元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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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信達地產有限公司; 出資額: 30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浙江信達地產有限公司; 出資額: 64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6-10-11 |
注冊資本變更 | 30000 | 64000 | 2016-10-11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1305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7-07 |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信達地產有限公司; 出資額: 64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寧波信達中建置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64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5-07-24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許幼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張維民;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盧國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毛文哲;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孟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孫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萬家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許幼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張紅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5-03-26 |
姓名: 許幼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張維民;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盧國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毛文哲;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孟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孫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萬家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許幼芬;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張紅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5-03-26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維民 | 孟飛 | 2015-03-26 |
盧國康,孟飛,孫艷,毛文哲,許幼芬,萬家渝,張紅海 | 盧國康,孟飛,孫艷,毛文哲,許幼芬,萬家渝 | 2014-12-19 |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寧波信達中建置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64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寧波信達中建置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34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4-07-04 |
實收資本變更 | 0 | 34000 | 2014-07-04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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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民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許幼芬 | 監事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人防罰字〔2011〕第1號 | 市人防辦(市民防局) | 人防行政處罰決定書 甬人防罰字〔2011〕第 1 號
當事人: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寧波市大萊街47號亞細亞B座9樓 郵編: 營業執照證號:330283000***** 法人代表:盧** 性別:男 職務: 身份證號:330204***********
因公民檢舉,本機關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分隔香榭麗舍小區6#、7#、8#住宅樓地下人防工程,涉嫌危害該人防工程戰時使用效能。2011年9月1日,本機關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2005年7月至8月期間,當事人未向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擅自組織施工,用方鋼、鋼筋網等將該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分隔成159個簡易車棚,并按1500元/間代收代付材料費,后業主抽簽確定各自車棚位置。當事人無法提供受業主委托的書面證據。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香榭麗舍小區(即文昌街舊城改造項目)6#、7#、8#樓地下室平時使用圖1份,戰時平面圖1份,驗收資料1份,(以上均為復印件)。證明香榭麗舍小區6#、7#、8#住宅樓地下人防工程于2005年6月17日驗收備案,工程完好。 證據(二):2011年9月5日對該小區現物業管理公司寧波市永煌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邱霞的詢問筆錄1份,2011年9月5日對業主姜阿國(第一屆業委會成員)的詢問筆錄1份,2011年9月15日對該小區原物業管理公司寧波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施紅飛的詢問筆錄1份,2011年10月12日對當事人受委托人陳仁杰的詢問筆錄1份;2011年9月5日下午現場勘驗照片6張(以上均為原件),車棚分隔平面圖1份3張(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關于“香榭麗舍”地下人防的情況說明》1份(原件),證明當事人對該人防工程進行分隔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陳仁杰身份證復印件1份;寧波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明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施紅飛身份證復印件1份;寧波市永煌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明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邱霞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本案相關企業、人員身份。 本機關在接到舉報材料并初步了解情況后,于2011年9月1日向當事人下發了《接受調查通知書》,又于2011年9月8日向寧波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發了《協助調查通知書》,之后分別對當事人、業主、物業公司進行了詢問,并于2011年9月5日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2011年10月14日,本機關向當事人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對危害香榭麗舍小區6#、7#、8#住宅樓地下人防工程戰時使用效能的行為予以整改。2011年10月19日,當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香榭麗舍業委會證明及《香榭麗舍住宅小區人防地下室平戰功能轉換補充方案》。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擅自用方鋼、鋼筋網將香榭麗舍小區6#、7#、8#住宅樓地下人防工程分隔成159個簡易車棚,危害了該人防工程戰時使用效能。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敝幎?,違法行為事實清楚。 本機關于2011年12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之規定,并鑒于當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檢查,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及時整改。本機關依據《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一般違法情節“對人防工程及設施造成一定損害,但及時補救的”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并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賬號:*0,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57-773號天潤商座,聯系電話:87338106)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2 年 1 月 16 日
| 2012-01-16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章開豐與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04 | (2015)甬鄞民初字第2238號 |
章開豐與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7-25 | (2016)浙02民終1412號 |
孫燊與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6-13 | (2016)浙0212民初3300號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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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東分公司 | 2007-06-12 00:00:00.000 |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香榭麗舍售樓處 | 海曙區望京路58號 | 2003-05-22 00:00:00.000 |
寧波銀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公司 | 西北街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