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鎮城西北路178號,于2000年01月25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塑料包裝制品,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木制品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武原鎮城西北路178號 -
- 固定電話:
- (0573)86123568
- 經理:
- 儲玉華
- 電子郵件:
- rrr@rrrdy.com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
- 簡稱:
- 大宇塑料包裝
- 主要經營產品:
- 塑料包裝制品(含食品包裝) , 紙制品 , 金屬包裝制品 , 木制品
- 經營范圍:
- 塑料包裝制品、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木制品制造、加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24000001735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核準日期:
- 2016-01-12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經營模式:
- 無
- 成立時間:
- 2000年01月25日
- 職員人數:
- 8人
- 所屬行業:
- 塑料包裝材料
- 所屬城市黃頁:
- 海鹽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4458424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儲玉華 | 100% | 人民幣5萬元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8813K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1-12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塑料包裝制品、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 、木制品制造、加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行業代碼: 42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塑料包裝制品、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 、木制品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42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2007-08-20 |
變更注冊號 | 079 | 2007-07-31 | |
079 | 2007-07-31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至 | 2007-07-3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武原鎮城西北路178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武原鎮 | 住所: 武原鎮海濱西路398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武原鎮 | 2007-07-31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塑料包裝制品、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 、木制品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4200兼營: 木制品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塑料包裝制品(含食品包裝)、紙制品、金屬包裝制品 、木制品及各類工藝制品行業代碼: 4200兼營: 木制品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2006-10-30 |
住所變更 | 住所: 武原鎮海濱西路398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 住所: 武原鎮長安路142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 2006-10-30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53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53號 儲玉華(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個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儲玉華;地址:海鹽縣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78號;經濟性質:個人獨資;企業編碼:330424101117405;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12598813。 我局于2015年08月03日至2015年09月30日對你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2年度 1、外購產品以不合法憑證入帳 你單位在2012年向華彩包裝用品有限公司購入收納盒29378.48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未按規定取得發票,2012年度匯算清繳未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記帳:1月69號憑證 借:產成品 22384.68貸:現金22384.68借:產成品 6993.80貸:現金6993.80合計金額29378.48元。企業在購買產成品后,全部結轉銷售成本。應調增2012年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廣告費扣除口徑及匯繳調整錯誤 你單位在2012年度帳載廣告費金額225800元具體如下: (1)12月33號憑證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1600元,以收款收據入帳,不得稅前扣除。 (2)12月19號憑證支付寧波會展費41000元,取得增值稅發票,會展費不屬于廣告費。 (3)12月20號憑證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28100元(財政票據社團收據),該會展費不屬于廣告費。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代收廣交費)2700元,入帳收款收據不得稅前扣除。 (4)12月9號憑證支付上海越響浩越印刷技術服務中心72600元,內容:傳片拍攝制作,屬于廣告費支出。 (5)10月43號憑證支付寧波會展費38000元, 會展費不屬于廣告費。 (6)12月44號憑證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財政票據社團收據)11000元, 會展費不屬于廣告費。 (7)10月45號憑證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財政票據社團收據)28100元, 會展費不屬于廣告費。 支付嘉興進出口商會會展費(收款收據)2700元, 入帳收款收據不得稅前扣除。 以上屬于廣告費支出金額為72600元,未超廣告費扣除標準。以收款收據入帳共計三筆合計7000元。你單位在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已調增所得額廣告費支出18000元,多調增所得額廣告費支出11000元,本次檢查允許調減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業務招待費扣除口徑和計算錯誤 你單位在2012年在管理費用科目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92629元。經檢查后發現存在無原始憑證的無據支出4774.50元,餐費和食品支出22991.30元,用于個人消費的日用品支出301173.90元,用于業務費用(禮品)58000元,用于個人消費的服裝、金首飾、包合計5689.30元,具體支出情況見檢查附件。 (1)無原始憑證的無據支出4774.50元,不得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未調整,調整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浙地稅函[2003]378號第三條:企業申報的扣除項目和金額必須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實際發生的有效憑證;合法是指符合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 (2)用于個人消費的日用品支出301173.90元, 用于個人消費的服裝、金首飾、包計5689.30元,兩項合計為306863.20元,匯算清繳未調整,應調整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餐費和食品支出22991.30元, 用于業務費用(禮品)58000元,兩項合計業務招待費支出80991.30元。 2012年主營業務收入13173544.96元,按0.5%計算可扣除65867.72元,按發生業務招待費60%計算扣除限額48594.78元,你單位在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已調增所得額166633.89元,本次檢查調增(減)計算如下: 見底稿和簽證2012-4 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80991.30-48594.78-166633.89=-134237.37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上述(1)至(2)項共調增生產經營所得額311637.70元,第(3)項調減生產經營所得額134237.37元。 4、應付工資 你單位在2012年度發放工資未通過應付工資借方核算.具體如下: (1)1月16號憑證預發工資69742.91元 ,記帳: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2)2月26號憑證預發工資498538元,記帳: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3)5月28號憑證預發工資79415.47元,記帳: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4)4月9日憑證預發工資73556.25元,記帳: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5)6月16號憑證預發工資53906.82元,記帳: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以上預發工資326474.53元,未計入2012年度生產成本和費用,應調減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你單位在2013年2月36號憑證,將上年度的預發工資,記帳入應付工資科目 借:應付工資 343287(其中職工部分312027.44元,臨時工部分31259.56元)貸:其他應收款-獎金343287 你單位在2012年末應付工資-工資貸方余額189722.62元,企業在年末前未發放,應調增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你單位在2012年末應付工資-臨時工資貸方余額31759.56元,其中臨時工資500元在2013年2月6號憑證發放,臨時工資31259.56元在2013年2月36號憑證發放。企業在2012年末前未發放,應調增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31759.56元。 上述應付工資科目應調增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為221482.18元,調減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326474.53元,合計應調減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104992.35元。 以上合計調增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341016.18元,合計調減2012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250229.72元。檢查凈調增生產經營所得額90786.46元。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上述個人投資者計算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經納稅調整后生產經營所得57000.54元,本次調增2012年度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額90786.46元,加:投資者工資為31000元,減:投資者標準費用扣除額42000元,應納稅所得額=57000.54+90786.46+31000-42000=136787元,適用稅率 35%,減:速算扣除數14750元,應納所得稅額33125.45元,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7650.11元,本次檢查應補繳投資者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25475.34元。 2013年度 1、2013年業務招待費扣除 你單位2013年度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和管理費用/福利費用中支出食品和餐費共計141489.80元。具體見檢查附件。 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15356322.21元,按主營業務收入0.5%計算扣除額76781.61元,按發生的60%扣除限額84893.88元。 你單位在2013年度匯算清繳未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應調增2013年度超支列支業務招待費生產經營所得額64708.19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不合法憑證和無原始憑證計入管理費用 你單位在2013年3月5號憑證3月6號憑證3月7號憑證6月15號憑證在管理費用-差旅費和制造費用中共發生不合法憑證和無原始憑證支出15140元,具體見檢查附件,2013年度匯算清繳未調增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浙地稅函[2003]378號 第三條:企業申報的扣除項目和金額必須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實際發生的有效憑證;合法是指符合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購買物品用于個人消費 你單位在2013年度投資者個人購買服裝,用于個人消費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用,10月18號憑證中其中用于個消費的服裝金額3506元,1月17號憑證其中用于家庭食品消費290元,合計3796元。2013年度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未調增生產經營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一、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應付工資檢查情況 (1)你單位在2013年度支付職工工資總額1721790.75元,提取職工工資總額1629308元。 (2)你單位在2013年度支付臨時工資總額74526.56元,提取臨時工資總額42767元。 以上(1)至(2)項發生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總計1796317.31元,提取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總計1672075元,實發工資大于提取工資124242.31元,少提取工資額124242.31元,調減2013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 以上1至3點應調增2013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83644.19元。第4點應調減2013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124242.31元,凈調減2013年度生產經營所得額40598.12元。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1]62號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經納稅調整后生產經營所得109119.40元,本次調減2013年度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額40598.12元,加:投資者工資為36600,減:投資者標準費用扣除額42000元,應納稅所得額=109119.40-40598.12+36600-42000=63121.28元,適用稅率 30%,減:速算扣除數9750元,應繳入庫所得稅額9186.38元,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10385.82元,本次檢查應補繳個人投資者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1199.44元,所涉及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退稅,請你自行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辦理。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附件2序號14的規定,我局對你的偷稅行為,決定處以少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2737.67元。 限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 2015-11-03 | ||
浙鹽地稅稽罰[2015]54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54號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 投資者姓名:儲玉華;地址:海鹽縣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78號;經濟性質:個人獨資;企業編碼:330424101117405;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12598813。 我局于2015年08月03日至2015年09月30日對你單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2年度 你單位在2012年7月支出業務費禮品58000元,用于對客戶贈送禮品。會計核算: 憑證號7月8號憑證 借:管理費用/業務費58000元 貸:現金58000元,對贈送行為你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600元。 2013年度 1、你單位在2013年3月4號憑證支付會務上贈送個人禮品56800元,銷售單位:農工商超市集團海鹽有限公司,品名:禮品,未代扣代繳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2、你單位在2013年10月9號憑證支付贈送個人購物券2000元,銷售單位:海鹽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品名:食品,未代扣代繳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二項合計58800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76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附件2序號21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決定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1680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 2015-11-03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7503974 | 99HOME | 家具 | 20 | 商標已注冊 | 2009-06-29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海鹽經濟開發區大宇塑料包裝廠與上海村野超音波設備有限公司管轄 | 2015-12-31 | (2014)浙嘉轄終字第19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