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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工廠簡介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鎮海昌路海興民營工業園區F3,于1997年10月07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標準件,小五金制造、加工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工廠地址:
            武原鎮海昌路海興民營工業園區F3
            固定電話:
            (0573)6111105
            經理:
            袁躍明
            郵政編碼:
            314300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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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簡稱:
            耀明標準件
            主要經營產品:
            標準件 , 小五金制造 , 加工
            經營范圍:
            標準件、五金制造、加工;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營業執照號碼:
            330424000032915
            發證機關: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個人獨資企業
            經營期限:
            永久
            經營狀態:
            存續
            經營模式:
            成立時間:
            1997年10月07日
            職員人數:
            8人
            注冊資本:
            16(萬元) (萬元)
            所屬行業:
            模具標準件
            所屬城市黃頁:
            海鹽企業網
            順企編碼:
            4458278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袁躍明100%人民幣16萬元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65517J注冊號:32915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1-07
            變更注冊號注冊號: 32915 注冊號: 040 2009-11-03
            行業代碼變更 行業代碼:3582 行業代碼:42002009-11-03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一般經營項目: 標準件、五金制造、加工;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一般經營項目: 標準件、五金 2009-11-03
            注冊號: 32915 注冊號: 040 2009-11-03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 標準件、五金 行業代碼: 43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經營范圍: 標準件、小五金 行業代碼: 43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2001-03-27
            住所變更住所: 武原鎮海昌路海興民營工業園區F3;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住所: 武原鎮北大街105-1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2001-03-27
            住所變更住所: 開發區海昌路F3;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住所: 海鹽北大街105-1號; 郵政編碼: 314300; 電話: 2001-03-27
            投資人變更姓名: 袁躍明;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6; 百分比: 100%姓名: 袁躍明;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5; 百分比: 100%1997-12-10
            投資人變更姓名: 袁躍明;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6; 百分比: 100%姓名: 袁躍明;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5; 百分比: 31.25%1997-12-10

            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5號 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法定代表人:袁躍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 2015年4月16日,我局會同武原街道安監站工作人員,對位于武原街道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的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進行例行安全生產檢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躍明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能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當事人也無法出示其他已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三級培訓及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屬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故我局機動中隊于201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同時,生產車間導線開關無漏電保護裝置,導線接線私接亂拉現象普遍;拉絲車間拉絲機器無保護裝置;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內部分滅火器已失效;廠區內沒有應急燈和安全出口導線指示標識;消防栓儲放設備前堆放雜物;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實。我局機動中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對上述問題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畢。2015年5月18日,我局機動中隊組織四名執法人員對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予以安全生產復查,發現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已對4月16日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確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3)現場檢查照片,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對初次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予以整改;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和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之規定,已構成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違法事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5號 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法定代表人:袁躍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 2015年4月16日,我局會同武原街道安監站工作人員,對位于武原街道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的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進行例行安全生產檢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躍明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能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當事人也無法出示其他已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三級培訓及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屬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故我局機動中隊于201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同時,生產車間導線開關無漏電保護裝置,導線接線私接亂拉現象普遍;拉絲車間拉絲機器無保護裝置;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內部分滅火器已失效;廠區內沒有應急燈和安全出口導線指示標識;消防栓儲放設備前堆放雜物;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實。我局機動中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對上述問題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畢。2015年5月18日,我局機動中隊組織四名執法人員對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予以安全生產復查,發現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已對4月16日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確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3)現場檢查照片,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對初次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予以整改;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和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之規定,已構成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違法事實?,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5號 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法定代表人:袁躍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 2015年4月16日,我局會同武原街道安監站工作人員,對位于武原街道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的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進行例行安全生產檢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躍明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能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當事人也無法出示其他已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三級培訓及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屬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故我局機動中隊于201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同時,生產車間導線開關無漏電保護裝置,導線接線私接亂拉現象普遍;拉絲車間拉絲機器無保護裝置;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內部分滅火器已失效;廠區內沒有應急燈和安全出口導線指示標識;消防栓儲放設備前堆放雜物;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實。我局機動中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對上述問題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畢。2015年5月18日,我局機動中隊組織四名執法人員對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予以安全生產復查,發現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已對4月16日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確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3)現場檢查照片,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對初次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予以整改;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和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之規定,已構成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違法事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鹽綜執罰決字[2015] 9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95號 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 法定代表人:袁躍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2915(1/1) 住所地: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 2015年4月16日,我局會同武原街道安監站工作人員,對位于武原街道海鹽標準件工業城海昌路26號的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進行例行安全生產檢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向其法定代表人袁躍明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未能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當事人也無法出示其他已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三級培訓及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屬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故我局機動中隊于201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未能建立2015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也未制定2015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臺賬。同時,生產車間導線開關無漏電保護裝置,導線接線私接亂拉現象普遍;拉絲車間拉絲機器無保護裝置;生產車間、包裝車間內部分滅火器已失效;廠區內沒有應急燈和安全出口導線指示標識;消防栓儲放設備前堆放雜物;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未制定也未落實。我局機動中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其對上述問題于2015年5月16日前整改完畢。2015年5月18日,我局機動中隊組織四名執法人員對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予以安全生產復查,發現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已對4月16日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檢查記錄,證實了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確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3)現場檢查照片,證實了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耀明標準件廠對初次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予以整改;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機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和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之規定,已構成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違法事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賬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號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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