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鎮秦山路124號,于1998年10月27日在海鹽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180 萬元人民幣,在盧明濤帶領下,石油化工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石油制品、化工產品、煤炭、建筑材料、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武原鎮秦山路124號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褚佩飛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簡稱:
- 石油化工
- 主要經營產品:
- 石油制品 , 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 , 煤炭 , 建筑材料 , 百貨 , 機械配件 , 五金交電銷售
- 經營范圍:
- 許可經營項目:年產:汽油5萬噸;帶儲存經營: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不帶儲存經營(票據貿易):甲苯(毒)、硫酸(毒)、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二甲苯、正戊烷、1,3-戊二烯(穩定的)、馬來酸酐;? 一般經營項目:燃料油(不含危險化學品)、潤滑油、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批發、零售、代購代銷;工業產品設計;新能源研發;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4247044249369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424
- 組織機構代碼:
- 70442493-6
- 核準日期:
- 2016-02-24
- 經營期限:
- 2028-10-26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1998年10月27日
- 職員人數:
- 8人
- 注冊資本:
- 118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海鹽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4463563
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馬筱萍 | 69.00% | 人民幣814.200000萬元 |
海寧市經協石化有限公司 | 31.00% | 人民幣365.800000萬元 |
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燃料油(不含危險化學品)、潤滑油、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批發、零售、代購代銷;工業產品設計;新能源研發;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 一般經營項目: 潤滑油、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批發、零售、代購代銷;工業產品設計;新能源研發。 | 2016-02-24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9369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1-21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年產:汽油5萬噸;帶儲存經營: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不帶儲存經營(票據貿易):甲苯(毒)、硫酸(毒)、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二甲苯、正戊烷、1,3-戊二烯(穩定的)、馬來酸酐;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儲存):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燃料油;直撥直銷: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甲苯、二甲苯、正戊烷、硫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 | 2016-01-2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儲存):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燃料油;直撥直銷: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甲苯、二甲苯、正戊烷、硫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儲存):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燃料油;直撥直銷: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甲苯、二甲苯、正戊烷、硫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年產93#汽油25000噸、97#汽油25000噸(非煉油生產,憑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經營)。 | 2015-01-16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盧明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盧明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姓名: 盧其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盧明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盧其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盧其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2013-12-05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潤滑油、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批發、零售、代購代銷;工業產品設計;新能源研發。 | 一般經營項目: 潤滑油、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貨、機械配件、五金交電批發、零售、代購代銷。 | 2013-12-0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盧明濤 | 盧其根 | 2013-12-0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儲存):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石腦油、燃料油;直撥直銷:正丁烷、煤焦油、異戊二烯、甲苯、二甲苯、正戊烷、硫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年產93#汽油25000噸、97#汽油25000噸(非煉油生產,憑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煤焦油、燃料油、石腦油(溶劑油);直撥直銷:異戊二烯、甲苯、二甲苯、正丁烷(碳四)、正戊烷(碳五)、硫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10月7日止);年產93#汽油25000噸、97#汽油25000噸(非煉油生產)。 | 2012-07-04 |
實收資本變更 | 1180 | 150 | 2011-06-23 |
注冊資本變更 | 1180 | 150 | 2011-06-23 |
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盧明濤 | 執行董事 |
盧明濤 | 經理 |
盧其根 | 監事 |
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6]5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鹽綜執罰決字[2016]5號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5年3月1日在海鹽縣于城鎮莊家村宋家組占用地塊(一)31平方米建造油氣回收裝置,占用的31平方米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截止目前,該建筑物已完工;于2010年6月1日在海鹽縣于城鎮莊家村宋家組占用地塊(二)面積842平方米設置消防通道,占用的842平方米土地性質為莊家村集體土地。截止目前,消防通道已設置完成,四周用圍墻已圍住。非法占用的土地830平方米為水田,屬于耕地,42平方米為農村道路,屬于交通運輸用地,1平方米為村莊,屬于城鎮村及工礦用地。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2015年7月30日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1份1頁、照片1份4張,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2015年7月30日制作的當事人的陳述(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3頁,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于城鎮莊家村宋家組占用土地873平方米的事實; (3)2015年7月30日向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調查取證聯系函,2015年8月7日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占用的873平方米土地屬于有條件建設區和允許建設區,符合于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842平方米的土地性質是莊家村的集體土地,31平方米為國有土地,被占用前的土地類型是水田830平方米,農村道路42平方米,村莊用地1平方米,但當事人海鹽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2015年7月30日提取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1份4頁、土地租賃協議書及征地補償費發放表復印件1份2頁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于024號),當事人在2015年12月18日提出了陳述和申辯,要求從輕處罰,經審核,當事人在2015年12月17日,已把非法占用的842平方米土地外的圍墻自行拆除,恢復土地原貌,退還了非法占用的842平方米土地,把圍墻退回到用地紅線內,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符合從輕處罰的要求,予以采納。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當事人占用的土地符合于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873平方米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油氣回收裝置,占地31平方米; 3.對非法占用的31平方米土地處以罰款,其中3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罰款,即人民幣900元;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罰款,即人民幣15元,合計為人民幣915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6年1月11日 | 2016-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