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沈蕩鎮永慶村彭城路,于1994年11月25日在海鹽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萬元),在王利君帶領下,東方裝飾已經為客戶提供了31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噴塑,噴漆,電鍍,鋼木家具,室內外裝潢,電扇,油煙機,浴霸制造、加工,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沈蕩鎮永慶村彭城路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王利君
- 郵政編碼:
- 31431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722182 |
手機號碼 | 13857326656 |
座機號碼 | 0573-867203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趙智華 | 90% | 人民幣882.0萬元 |
趙永方 | 10% | 人民幣98.0萬元 |
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章程備案 | - | - | 2022-06-29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趙智華; ; ; 姓名: 趙永方; ; ; | 姓名: 趙智華; ; ; 姓名: 趙永方; ; ; | 2022-06-29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2-06-29 | ||
經營期限備案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4-11-24 | 2022-06-2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趙智華 | 王利君 | 2022-06-24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趙智華; ; ; [新增] 姓名: 趙永方; ; ; [新增] | 姓名: 王利君;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福英; ; 百分比: .%; [退出] | 2022-06-2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趙智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趙智華;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趙永方;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趙智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新增] | 姓名: 周福英;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王利君;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王利君; : ; 職位: 總經理; [退出] 姓名:王利君;:; 職位: 財務負責人; [退出] | 2022-06-24 |
章程備案 | - | - | 2022-06-24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噴涂加工;五金產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家具制造;紙制品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噴塑、噴漆加工;鋼木家俱、紙制品制造、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1-10-27 |
經營范圍變更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噴塑、噴漆加工;鋼木家俱、紙制品制造、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017年底)。 噴塑、噴漆加工;鋼木家俱、紙制品制造、加工; | 2018-03-27 |
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利君 | 執行董事 |
王利君 | 總經理 |
周福英 | 監事 |
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環罰字[2016]30號 | 縣環境保護局 |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環罰字[2016]30號 當事人: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24206 組織機構代碼證:25484326-X 地址:浙江省海鹽縣沈蕩鎮永慶村彭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利君 職務:總經理 2016年3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決定于2016年3月3日立案。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位于海鹽縣沈蕩鎮永慶村彭城路,主要從事各類紙箱生產和噴塑加工生產。當事人搬遷項目于2003年12月通過本局審批同意建設,總投資150萬元,占地面積4996平方米,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生產。紙箱產量33萬平方米/年,噴塑產量為120只/月。噴塑加工于2007年起停止生產,2015年4月重新恢復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委托浙江方泉汽車標準件有限公司進行處理。當事人建設項目所需配套的環保設施至檢查之日未通過環保部門驗收。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環境執法人員身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現場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環保設施未經驗收的環境違法事實; 5、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公司搬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批復;證明當事人建設項目已通過審批; 6、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1 份;證明對當事人提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要求; 7、污水處理協議1 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浙江方泉汽車標準件有限公司處理生產污水; 8、承諾書1 份、現場監察報告1 份、證明1 份、檢查照片2 張;證明當事人噴塑車間酸洗磷化工序已停止生產。 9、證明1 份;證明海鹽縣東方裝飾有限公司搬遷項目至今未通過本局驗收。 本局于2016年4月23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建設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貳萬伍仟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建設項目停止生產,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海鹽縣工商銀行(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 4日 | 2016-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