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鹽縣于城鎮工業園區,于2002年11月29日在海鹽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3(萬元),在祝紅輝帶領下,海鹽科藝包裝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紙制品、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加工、制造,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于城鎮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3)6125929
- 經理:
- 祝紅輝
- 郵政編碼:
- 314308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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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祝紅輝 | 52.00% | 人民幣208萬元 |
陳其建 | 48.00% | 人民幣192萬元 |
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3686G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11-15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陳其建; 出資額: 192; 百分比: 48%姓名: 祝紅輝; 出資額: 208; 百分比: 52% | 姓名: 陳其建; 出資額: 92; 百分比: 46% 姓名: 祝紅輝; 出資額: 108; 百分比: 54% | 2011-11-04 |
實收資本變更 | 400 | 200 | 2011-11-04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11-29 至 2052-11-28 | 營業期限: 2002-11-29 至 2012-11-28 | 2011-11-04 |
注冊資本變更 | 400 | 200 | 2011-11-04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鹽縣于城鎮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14308;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于城鎮 | 住所: 于城鎮集鎮; 郵政編碼: 314308;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于城鎮 | 2011-11-04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770 | 2008-11-04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陳其建; 出資額: 92; 百分比: 46%姓名: 祝紅輝; 出資額: 108; 百分比: 54% | 姓名: 陳其建; 出資額: 25; 百分比: 47.17% 姓名: 祝紅輝; 出資額: 28; 百分比: 52.83% | 2008-10-28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紙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廢舊塑料加工及其他需前置審批項目)、五金配件加工、制造。行業代碼: 2239 | 經營范圍: 紙制品、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加工、制造行業代碼: 2230 | 2008-10-2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 | 53 | 2008-10-28 |
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祝紅輝 | 執行董事 |
祝紅輝 | 總經理 |
陳其建 | 監事 |
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56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56號 海鹽科藝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紅輝,經營地址:于城鎮集鎮,登記注冊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424101118264 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45093686。 經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 年10月22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2013年度 經檢查發現,你單位2013年度有三本明細賬簿未購貼印花稅稅票。 2.2014年度 經檢查發現,你單位2014年度有三本明細賬簿未購貼印花稅稅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二條規定,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根據以上規定,應追繳你單位2013年度印花稅15元,追繳2014年度印花稅15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7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不繳印花稅稅款1倍的罰款,計3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 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