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增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嘉善縣西塘鎮大舜鈕扣路81號,于2008年04月10日在嘉善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45 萬元人民幣,在金曉帶領下,嘉善增輝服裝輔料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生產銷售:服裝輔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善縣西塘鎮大舜鈕扣路81號 -
- 固定電話:
- (0573)84799902
- 經理:
- 邵程程
- 郵政編碼:
- 3141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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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嘉善增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賽明 | 34.00% | 人民幣49.300000萬元 |
吳榮富 | 20.7586% | 人民幣30.160000萬元 |
張建華 | 20.7586% | 人民幣30.160000萬元 |
金平忠 | 12.1379% | 人民幣17.690000萬元 |
陸修青 | 12.1379% | 人民幣17.690000萬元 |
嘉善增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0006G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7-18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金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張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邵程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3-09-22 |
姓名: 金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姓名: 張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邵程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3-09-22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金平忠; 出資額: 17.69; 百分比: 12.2%姓名: 陸修青; 出資額: 17.69; 百分比: 12.2%姓名: 吳榮富; 出資額: 30.16; 百分比: 20.8%姓名: 張建華; 出資額: 30.16; 百分比: 20.8%姓名: 楊賽明; 出資額: 49.3; 百分比: 34% | 姓名: 邵程程; 出資額: 10; 百分比: 6.4516% 姓名: 金平忠; 出資額: 17.69; 百分比: 11.4129% 姓名: 陸修青; 出資額: 17.69; 百分比: 11.4129% 姓名: 吳榮富; 出資額: 30.16; 百分比: 19.4581% 姓名: 張建華; 出資額: 30.16; 百分比: 19.4581% 姓名: 楊賽明; 出資額: 49.3; 百分比: 31.8065% | 2013-09-22 |
實收資本變更 | 145 | 155 | 2013-09-22 |
注冊資本變更 | 145 | 155 | 2013-09-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金曉 | 邵程程 | 2013-09-22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服裝輔料。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服裝輔料 | 2013-05-3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無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3-05-31 |
注冊資本變更 | 155 | 10 | 2013-05-31 |
嘉善增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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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曉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張建華 | 監事 |
嘉善增輝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善綜執字[4]010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經查實,被處罰人于2013年12月,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嘉善縣西塘鎮大舜路253號內建造了門衛房。經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勘查,被處罰人建造的門衛房位于嘉善縣西塘鎮大舜路253號內,已建成,混合結構,層數為一層,建筑面積為44平方米。另查,門衛房的建設工程造價共為36687元。案發后,本局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證,確認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未經許可,且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本局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對上述意見予以采納。本局認為被處罰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反城鄉規劃管理,已構成無證建設行為,應當予以懲處。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責令被處罰人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八的罰款,計人民幣貳仟玖佰叁拾肆元玖角陸分。 | 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