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樂清市大荊機械配件鑄造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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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圣唐 | 100% | 人民幣15萬元 |
樂清市大荊機械配件鑄造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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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期限變更 | 2004.12.27 | 1999.12.31 | 1999-02-10 |
營業期限變更 | 經營期始: 1994.12.27 | 經營期始: 1994.12.27 | 1999-02-10 |
樂清市大荊機械配件鑄造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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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圣唐 | 負責人 |
樂清市大荊機械配件鑄造廠的行政處罰
[2015]樂環罰字164號 | 市環保局 | 樂清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5]164號
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5年7月8日對你(單位)樂清市大荊機械配件鑄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涉嫌違反“三同時”制度,雖依法取得試生產許可,但逾期未經驗收,擅自繼續投入生產。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依法予以立案。 現查明,你(單位)在樂清市大荊鎮橫山頭從事鑄造加工生產,2013年4月取得試生產許可(樂鑄整治辦[2013]8號文件),2013年10月取得試生產延期(樂鑄整治辦[2013]26號文件),但逾期未經驗收,擅自繼續投入生產。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焙偷诙龡l“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敝幎ǎ褬嫵蛇`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15年7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共3頁,證明你(單位)的生產規模、生產設備、車間布局、敏感點及周邊情況; 2、2015年7月8日檢查現場拍攝照片1份4張共2頁,表明你(單位)車間、生產過程中設備使用情況; 3、2015年7月10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你(單位)從事生產,雖依法取得試生產許可,但逾期未經驗收,擅自繼續投入生產的事實; 4、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5、授權委托書1份; 6、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接受調查詢問; 7、樂鑄整治辦[2013]8號和樂鑄整治辦[2013]26號文件復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15年8月3日做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樂環罰告字[2015]16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及期限,于2015年8月5日直接送達到當事人并簽收。 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申請,主動放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定量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處罰數額。 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收件回執1份。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浹芯?,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叁萬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關于責令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2、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大荊環境監察中隊開具相關單據后,款繳至指定的代收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樂清市中國銀行,戶名:樂清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結算戶,賬號:*020101)。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或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樂清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