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樂成鎮招賢路16號 -
- 固定電話:
- (0577)2556866
- 經理:
- 夏海峰
- 郵政編碼:
- 3256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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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夏海峰 | 90.0% | 人民幣45萬元 |
陳育春 | 10.0% | 人民幣5萬元 |
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4194H | 注冊號:52828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21 |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3412 | 行業代碼:3400 | 2013-04-24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1999-9-16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1999-9-16 至 2013-4-13 | 2013-04-24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52828 | 注冊號: 086 | 2008-08-27 |
注冊號: 52828 | 注冊號: 086 | 2008-08-27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樂清市南塘鎮朝陽路98號; 郵政編碼: 3256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樂成鎮 | 住所: 樂清市樂成鎮寧康東路416號; 郵政編碼: 3256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樂成鎮 | 2008-08-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陳育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夏海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 姓名: 陳育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姓名: 夏海峰;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執行董事 | 2006-06-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陳育春 | 夏海峰 | 2006-06-26 |
住所變更 | 樂成鎮寧康東路416號 | 樂成鎮招賢路16號 | 2000-05-22 |
經營范圍變更 | 內燃鑿巖機及配件制造、銷售。 | 內燃鑿巖機配件 | 2000-05-02 |
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育春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夏海峰 | 監事 |
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樂)安監管罰〔2015〕41號 | 市安監局 | 樂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樂)安監管罰〔2015〕41號 本案當事人: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樂清市清江鎮南塘朝陽路98號;工商注冊號:330382000052828,;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內燃鑿巖機及配件制造、銷售;法人代表:陳育春,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郵編:625611,聯系電話:***** 2015年6月8日,清江鎮安監所執法人員周永兵、柯林勇兩人根據監督檢查計劃到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在該公司總經理陳育春的陪同下檢查了公司生產車間,經檢查發現3臺行車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為鉆床操作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該公司未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執法人員當即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清)安監管責改[2015]33號】,要求該企業于6月25日之前整改完畢。針對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未為鉆床操作員工黃*、魏*二人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這一違法行為,樂清市安監局于2015年6月9日批準予以立案,并指定周永兵(執法證號:03056114110007)、柯林勇(執法證號:03056114110004)進行調查。 經查明,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未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法事實清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主體責任。 2、2015年6月8日,調查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清)安監管責改[2015]33號】各一份。 3、現場照片一張。 4、2015年6月8日,調查人員對陳育春、魏*、黃*分別進行了詢問,分別制作《詢問筆錄》各1份。 5、2015年6月8日,調查人員提取了陳育春、魏*、黃*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局執法人員周永兵、柯林勇,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樂)安監管罰告[2015]41號】,由當事人法人代表陳育春簽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未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钡囊幎?,已經構成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管理違法。 鑒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應當以一般幅度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罰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之規定,樂清市安監局給予當事人樂清市神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六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樂清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賬戶 ,賬號*****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安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樂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 | 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