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 | 市國稅局 | 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樂清市北白象機械螺絲城18幢
法定代表人:黃天明 注冊資本:500000元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模具材料,鋼板,鋼材批發,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證件經營)。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4年9月5日——2015年10月15日,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情況如下:
2014年9月4日早上,檢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下戶檢查批準書(樂國稅稽準字[2013]23號)對你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期間,黃天明和吳正輝因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被北白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獲一份銷售明細表。由于你單位存在較大的偷稅嫌疑,我局成立了查處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專案組,檢查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你單位進行全方位的檢查:
一是調取你單位2012年至2013年的帳簿、憑證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經檢查,外賬未發現存在偷稅問題。
二是對你單位銷售對象的檢查,你單位的銷售對象主要在樂清,有100余家企業,檢查人員抽查了部份企業暫時未發現你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及銷售未申報行為。
三是對黃天明個人銀行賬戶(樂清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銷售款匯入賬號未申報納稅行為。
四是 同時檢查人員對所有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貨的樂清企業進行檢查,查處天明公司有否替其他企業利用“飛過?!钡氖侄翁撻_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檢查發現樂清市有2家企業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的模具鋼因無加工能力而委托你單位加工,但你單位在收取加工費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替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008959.40元(含稅價),替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1759元(含稅價),上述2家公司的加工費收入共1020718.40元(含稅價),不含稅價收入為872408.89元(其中2012年收入298570.60元,2013年收入399131.80元,2014年收入
五是檢查人員重點對查處的1份銷售明細表進行了調查取證,該份銷售明細表反映的是你單位在2014年7月24日的銷售收入匯總情況,價稅合計金額12561695元,合計客戶有92家。經過你單位法人代表黃天明核實,確認了此份銷售明細表的真實性,但黃天明稱此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都是企業的材料采購人員或委托采購人員,登記此銷售明細表時為方便沒有登記企業名稱而只登記個人名字,但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為確認此銷售表上的銷售金額是否均已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對此銷售表上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查,銷售表上是企業名稱的你單位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的取證調查結果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的經辦人,有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證明,第二種是企業因不熟悉模具鋼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購,有委托公司的證明資料,第三種是銷售對象是個體戶及其他原因天明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額有1958185元(價稅合計),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單位,但你單位解釋稱在2012年9月下旬,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你單位采購了370噸模具,價稅合計1958185元,貨款未支付,講好過幾天試用后付款并開具稅務發票,當時你單位認為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大企業,貨款欠幾天沒有關系(后發現是騙局),模具就先運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聽社會上傳說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快倒閉了,馬上組織人員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把模具鋼運回,但在入庫時發現噸數上有誤差,要求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派人員核對,但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派人員核對,所以這筆賬至今還掛在此份銷售明細表上,因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倒閉(2013年1月至今都是零申報納稅),現江南公司人員及賬冊憑證都不知去向,檢查人員無法調查取證,而你單位認為此筆銷售已退回,屬于未實現的銷售,不能認定為偷稅銷售額。目前檢查人員認為暫時還不能認定此筆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如以后有新的線索發現此筆銷售收已實現,再予以補稅處罰。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查獲的銷售表中既不是企業人員又不是企業委托采購的客戶有28戶,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表中有3697796.10(含稅價,銷售時間均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元未申報納稅,不含稅價金額為3160509.48元未申報納稅(詳見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綜上所述,你單位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和加工費收入合計有4032918.37元(不含稅價)未申報納稅。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當事人均供認不諱。根據相關稅收法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你單位在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時,配合態度惡劣。但在稅務機關調查取證階段,配合態度尚可。
以上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
1.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黃天明詢問筆錄4份,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祥建詢問筆錄2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詢問筆錄1份。
2. 你單位屬期2012年12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屬期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
3.上述你單位銷售明細表復印件1份。
4. 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201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
5.檢查人員外圍調查取證的你單位客戶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日對該案檢查完畢,于2015年4月3日提交案件審理股審理,于2015年7月3日提請樂清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樂國稅稽罰告[2015]1964號)。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五、處罰決定及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恐幎ǎ瑳Q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685596.12元處75%的罰款計5141979元。
2. 對你單位所偷的企業所得稅200738.49元處75%的罰款計150553.87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以上偷稅罰款,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清繳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2015年10月15日 | | 2015-10-15 |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 | 市國稅局 | 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樂清市北白象機械螺絲城18幢
法定代表人:黃天明 注冊資本:500000元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模具材料,鋼板,鋼材批發,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證件經營)。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4年9月5日——2015年10月15日,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情況如下:
2014年9月4日早上,檢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下戶檢查批準書(樂國稅稽準字[2013]23號)對你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期間,黃天明和吳正輝因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被北白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獲一份銷售明細表。由于你單位存在較大的偷稅嫌疑,我局成立了查處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專案組,檢查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你單位進行全方位的檢查:
一是調取你單位2012年至2013年的帳簿、憑證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經檢查,外賬未發現存在偷稅問題。
二是對你單位銷售對象的檢查,你單位的銷售對象主要在樂清,有100余家企業,檢查人員抽查了部份企業暫時未發現你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及銷售未申報行為。
三是對黃天明個人銀行賬戶(樂清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銷售款匯入賬號未申報納稅行為。
四是 同時檢查人員對所有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貨的樂清企業進行檢查,查處天明公司有否替其他企業利用“飛過?!钡氖侄翁撻_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檢查發現樂清市有2家企業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的模具鋼因無加工能力而委托你單位加工,但你單位在收取加工費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替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008959.40元(含稅價),替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1759元(含稅價),上述2家公司的加工費收入共1020718.40元(含稅價),不含稅價收入為872408.89元(其中2012年收入298570.60元,2013年收入399131.80元,2014年收入
五是檢查人員重點對查處的1份銷售明細表進行了調查取證,該份銷售明細表反映的是你單位在2014年7月24日的銷售收入匯總情況,價稅合計金額12561695元,合計客戶有92家。經過你單位法人代表黃天明核實,確認了此份銷售明細表的真實性,但黃天明稱此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都是企業的材料采購人員或委托采購人員,登記此銷售明細表時為方便沒有登記企業名稱而只登記個人名字,但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為確認此銷售表上的銷售金額是否均已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對此銷售表上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查,銷售表上是企業名稱的你單位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的取證調查結果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的經辦人,有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證明,第二種是企業因不熟悉模具鋼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購,有委托公司的證明資料,第三種是銷售對象是個體戶及其他原因天明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額有1958185元(價稅合計),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單位,但你單位解釋稱在2012年9月下旬,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你單位采購了370噸模具,價稅合計1958185元,貨款未支付,講好過幾天試用后付款并開具稅務發票,當時你單位認為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大企業,貨款欠幾天沒有關系(后發現是騙局),模具就先運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聽社會上傳說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快倒閉了,馬上組織人員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把模具鋼運回,但在入庫時發現噸數上有誤差,要求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派人員核對,但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派人員核對,所以這筆賬至今還掛在此份銷售明細表上,因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倒閉(2013年1月至今都是零申報納稅),現江南公司人員及賬冊憑證都不知去向,檢查人員無法調查取證,而你單位認為此筆銷售已退回,屬于未實現的銷售,不能認定為偷稅銷售額。目前檢查人員認為暫時還不能認定此筆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如以后有新的線索發現此筆銷售收已實現,再予以補稅處罰。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查獲的銷售表中既不是企業人員又不是企業委托采購的客戶有28戶,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表中有3697796.10(含稅價,銷售時間均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元未申報納稅,不含稅價金額為3160509.48元未申報納稅(詳見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綜上所述,你單位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和加工費收入合計有4032918.37元(不含稅價)未申報納稅。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當事人均供認不諱。根據相關稅收法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你單位在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時,配合態度惡劣。但在稅務機關調查取證階段,配合態度尚可。
以上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
1.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黃天明詢問筆錄4份,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祥建詢問筆錄2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詢問筆錄1份。
2. 你單位屬期2012年12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屬期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
3.上述你單位銷售明細表復印件1份。
4. 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201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
5.檢查人員外圍調查取證的你單位客戶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日對該案檢查完畢,于2015年4月3日提交案件審理股審理,于2015年7月3日提請樂清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樂國稅稽罰告[2015]1964號)。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五、處罰決定及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685596.12元處75%的罰款計5141979元。
2. 對你單位所偷的企業所得稅200738.49元處75%的罰款計150553.87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以上偷稅罰款,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清繳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2015年10月15日 | | 2015-10-15 |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 | 市國稅局 | 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樂清市北白象機械螺絲城18幢
法定代表人:黃天明 注冊資本:500000元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模具材料,鋼板,鋼材批發,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證件經營)。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4年9月5日——2015年10月15日,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情況如下:
2014年9月4日早上,檢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下戶檢查批準書(樂國稅稽準字[2013]23號)對你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期間,黃天明和吳正輝因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被北白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獲一份銷售明細表。由于你單位存在較大的偷稅嫌疑,我局成立了查處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專案組,檢查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你單位進行全方位的檢查:
一是調取你單位2012年至2013年的帳簿、憑證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經檢查,外賬未發現存在偷稅問題。
二是對你單位銷售對象的檢查,你單位的銷售對象主要在樂清,有100余家企業,檢查人員抽查了部份企業暫時未發現你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及銷售未申報行為。
三是對黃天明個人銀行賬戶(樂清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銷售款匯入賬號未申報納稅行為。
四是 同時檢查人員對所有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貨的樂清企業進行檢查,查處天明公司有否替其他企業利用“飛過海”的手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檢查發現樂清市有2家企業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的模具鋼因無加工能力而委托你單位加工,但你單位在收取加工費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替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008959.40元(含稅價),替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1759元(含稅價),上述2家公司的加工費收入共1020718.40元(含稅價),不含稅價收入為872408.89元(其中2012年收入298570.60元,2013年收入399131.80元,2014年收入
五是檢查人員重點對查處的1份銷售明細表進行了調查取證,該份銷售明細表反映的是你單位在2014年7月24日的銷售收入匯總情況,價稅合計金額12561695元,合計客戶有92家。經過你單位法人代表黃天明核實,確認了此份銷售明細表的真實性,但黃天明稱此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都是企業的材料采購人員或委托采購人員,登記此銷售明細表時為方便沒有登記企業名稱而只登記個人名字,但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為確認此銷售表上的銷售金額是否均已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對此銷售表上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查,銷售表上是企業名稱的你單位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的取證調查結果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的經辦人,有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證明,第二種是企業因不熟悉模具鋼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購,有委托公司的證明資料,第三種是銷售對象是個體戶及其他原因天明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額有1958185元(價稅合計),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單位,但你單位解釋稱在2012年9月下旬,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你單位采購了370噸模具,價稅合計1958185元,貨款未支付,講好過幾天試用后付款并開具稅務發票,當時你單位認為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大企業,貨款欠幾天沒有關系(后發現是騙局),模具就先運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聽社會上傳說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快倒閉了,馬上組織人員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把模具鋼運回,但在入庫時發現噸數上有誤差,要求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派人員核對,但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派人員核對,所以這筆賬至今還掛在此份銷售明細表上,因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倒閉(2013年1月至今都是零申報納稅),現江南公司人員及賬冊憑證都不知去向,檢查人員無法調查取證,而你單位認為此筆銷售已退回,屬于未實現的銷售,不能認定為偷稅銷售額。目前檢查人員認為暫時還不能認定此筆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如以后有新的線索發現此筆銷售收已實現,再予以補稅處罰。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查獲的銷售表中既不是企業人員又不是企業委托采購的客戶有28戶,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表中有3697796.10(含稅價,銷售時間均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元未申報納稅,不含稅價金額為3160509.48元未申報納稅(詳見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綜上所述,你單位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和加工費收入合計有4032918.37元(不含稅價)未申報納稅。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當事人均供認不諱。根據相關稅收法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你單位在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時,配合態度惡劣。但在稅務機關調查取證階段,配合態度尚可。
以上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
1.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黃天明詢問筆錄4份,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祥建詢問筆錄2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詢問筆錄1份。
2. 你單位屬期2012年12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屬期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
3.上述你單位銷售明細表復印件1份。
4. 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201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
5.檢查人員外圍調查取證的你單位客戶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日對該案檢查完畢,于2015年4月3日提交案件審理股審理,于2015年7月3日提請樂清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樂國稅稽罰告[2015]1964號)。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五、處罰決定及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恐幎ǎ瑳Q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685596.12元處75%的罰款計5141979元。
2. 對你單位所偷的企業所得稅200738.49元處75%的罰款計150553.87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以上偷稅罰款,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清繳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2015年10月15日 | | 2015-10-15 |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 | 市國稅局 | 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樂清市北白象機械螺絲城18幢
法定代表人:黃天明 注冊資本:500000元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模具材料,鋼板,鋼材批發,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證件經營)。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4年9月5日——2015年10月15日,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情況如下:
2014年9月4日早上,檢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下戶檢查批準書(樂國稅稽準字[2013]23號)對你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期間,黃天明和吳正輝因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被北白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獲一份銷售明細表。由于你單位存在較大的偷稅嫌疑,我局成立了查處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專案組,檢查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你單位進行全方位的檢查:
一是調取你單位2012年至2013年的帳簿、憑證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經檢查,外賬未發現存在偷稅問題。
二是對你單位銷售對象的檢查,你單位的銷售對象主要在樂清,有100余家企業,檢查人員抽查了部份企業暫時未發現你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及銷售未申報行為。
三是對黃天明個人銀行賬戶(樂清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銷售款匯入賬號未申報納稅行為。
四是 同時檢查人員對所有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貨的樂清企業進行檢查,查處天明公司有否替其他企業利用“飛過?!钡氖侄翁撻_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檢查發現樂清市有2家企業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的模具鋼因無加工能力而委托你單位加工,但你單位在收取加工費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替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008959.40元(含稅價),替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1759元(含稅價),上述2家公司的加工費收入共1020718.40元(含稅價),不含稅價收入為872408.89元(其中2012年收入298570.60元,2013年收入399131.80元,2014年收入
五是檢查人員重點對查處的1份銷售明細表進行了調查取證,該份銷售明細表反映的是你單位在2014年7月24日的銷售收入匯總情況,價稅合計金額12561695元,合計客戶有92家。經過你單位法人代表黃天明核實,確認了此份銷售明細表的真實性,但黃天明稱此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都是企業的材料采購人員或委托采購人員,登記此銷售明細表時為方便沒有登記企業名稱而只登記個人名字,但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為確認此銷售表上的銷售金額是否均已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對此銷售表上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查,銷售表上是企業名稱的你單位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的取證調查結果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的經辦人,有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證明,第二種是企業因不熟悉模具鋼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購,有委托公司的證明資料,第三種是銷售對象是個體戶及其他原因天明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額有1958185元(價稅合計),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單位,但你單位解釋稱在2012年9月下旬,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你單位采購了370噸模具,價稅合計1958185元,貨款未支付,講好過幾天試用后付款并開具稅務發票,當時你單位認為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大企業,貨款欠幾天沒有關系(后發現是騙局),模具就先運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聽社會上傳說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快倒閉了,馬上組織人員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把模具鋼運回,但在入庫時發現噸數上有誤差,要求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派人員核對,但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派人員核對,所以這筆賬至今還掛在此份銷售明細表上,因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倒閉(2013年1月至今都是零申報納稅),現江南公司人員及賬冊憑證都不知去向,檢查人員無法調查取證,而你單位認為此筆銷售已退回,屬于未實現的銷售,不能認定為偷稅銷售額。目前檢查人員認為暫時還不能認定此筆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如以后有新的線索發現此筆銷售收已實現,再予以補稅處罰。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查獲的銷售表中既不是企業人員又不是企業委托采購的客戶有28戶,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表中有3697796.10(含稅價,銷售時間均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元未申報納稅,不含稅價金額為3160509.48元未申報納稅(詳見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綜上所述,你單位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和加工費收入合計有4032918.37元(不含稅價)未申報納稅。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當事人均供認不諱。根據相關稅收法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你單位在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時,配合態度惡劣。但在稅務機關調查取證階段,配合態度尚可。
以上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
1.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黃天明詢問筆錄4份,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祥建詢問筆錄2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詢問筆錄1份。
2. 你單位屬期2012年12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屬期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
3.上述你單位銷售明細表復印件1份。
4. 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201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
5.檢查人員外圍調查取證的你單位客戶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日對該案檢查完畢,于2015年4月3日提交案件審理股審理,于2015年7月3日提請樂清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樂國稅稽罰告[2015]1964號)。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五、處罰決定及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恐幎?,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685596.12元處75%的罰款計5141979元。
2. 對你單位所偷的企業所得稅200738.49元處75%的罰款計150553.87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以上偷稅罰款,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清繳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2015年10月15日 | | 2015-10-15 |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 | 市國稅局 | 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國稅稽罰〔2015〕2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樂清市北白象機械螺絲城18幢
法定代表人:黃天明 注冊資本:500000元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模具材料,鋼板,鋼材批發,銷售。(涉及許可經營的憑有效證件經營)。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4年9月5日——2015年10月15日,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情況如下:
2014年9月4日早上,檢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下戶檢查批準書(樂國稅稽準字[2013]23號)對你單位進行稅務檢查。期間,黃天明和吳某因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被北白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檢查人員在現場查獲一份銷售明細表。由于你單位存在較大的偷稅嫌疑,我局成立了查處樂清市天明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專案組,檢查人員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你單位進行全方位的檢查:
一是調取你單位2012年至2013年的帳簿、憑證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經檢查,外賬未發現存在偷稅問題。
二是對你單位銷售對象的檢查,你單位的銷售對象主要在樂清,有100余家企業,檢查人員抽查了部份企業暫時未發現你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及銷售未申報行為。
三是對黃天明個人銀行賬戶(樂清農村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銷售款匯入賬號未申報納稅行為。
四是 同時檢查人員對所有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貨的樂清企業進行檢查,查處天明公司有否替其他企業利用“飛過?!钡氖侄翁撻_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檢查發現樂清市有2家企業從臺州鐘鋼物資有限公司和臺州華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進的模具鋼因無加工能力而委托你單位加工,但你單位在收取加工費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你單位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替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008959.40元(含稅價),替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加工模具鋼加工費收入共11759元(含稅價),上述2家公司的加工費收入共1020718.40元(含稅價),不含稅價收入為872408.89元(其中2012年收入298570.60元,2013年收入399131.80元,2014年收入
五是檢查人員重點對查處的1份銷售明細表進行了調查取證,該份銷售明細表反映的是你單位在2014年7月24日的銷售收入匯總情況,價稅合計金額12561695元,合計客戶有92家。經過你單位法人代表黃天明核實,確認了此份銷售明細表的真實性,但黃天明稱此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都是企業的材料采購人員或委托采購人員,登記此銷售明細表時為方便沒有登記企業名稱而只登記個人名字,但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為確認此銷售表上的銷售金額是否均已申報納稅,檢查人員對此銷售表上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經查,銷售表上是企業名稱的你單位均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對銷售表上的個人名字的取證調查結果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的經辦人,有公司證明及工資表證明,第二種是企業因不熟悉模具鋼的情況委托他人代購,有委托公司的證明資料,第三種是銷售對象是個體戶及其他原因天明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額有1958185元(價稅合計),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你單位,但你單位解釋稱在2012年9月下旬,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你單位采購了370噸模具,價稅合計1958185元,貨款未支付,講好過幾天試用后付款并開具稅務發票,當時你單位認為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大企業,貨款欠幾天沒有關系(后發現是騙局),模具就先運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后聽社會上傳說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快倒閉了,馬上組織人員到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把模具鋼運回,但在入庫時發現噸數上有誤差,要求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派人員核對,但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派人員核對,所以這筆賬至今還掛在此份銷售明細表上,因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倒閉(2013年1月至今都是零申報納稅),現江南公司人員及賬冊憑證都不知去向,檢查人員無法調查取證,而你單位認為此筆銷售已退回,屬于未實現的銷售,不能認定為偷稅銷售額。目前檢查人員認為暫時還不能認定此筆銷售收入的真實性,如以后有新的線索發現此筆銷售收已實現,再予以補稅處罰。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查獲的銷售表中既不是企業人員又不是企業委托采購的客戶有28戶,你單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表中有3697796.10(含稅價,銷售時間均為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元未申報納稅,不含稅價金額為3160509.48元未申報納稅(詳見稅務稽查工作底稿)。
綜上所述,你單位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經營期間銷售收入和加工費收入合計有4032918.37元(不含稅價)未申報納稅。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當事人均供認不諱。根據相關稅收法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你單位在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時,配合態度惡劣。但在稅務機關調查取證階段,配合態度尚可。
以上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
1.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黃天明詢問筆錄4份,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詢問筆錄2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詢問筆錄1份。
2. 你單位屬期2012年12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屬期2012年度、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各一份。
3.上述你單位銷售明細表復印件1份。
4. 溫州市新光礦業機械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201份,浙江中礦液壓設備有限公司采購鋼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份。
5.檢查人員外圍調查取證的你單位客戶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三、程序
我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日對該案檢查完畢,于2015年4月3日提交案件審理股審理,于2015年7月3日提請樂清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樂國稅稽罰告[2015]1964號)。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五、處罰決定及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恐幎?,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685596.12元處75%的罰款計5141979元。
2. 對你單位所偷的企業所得稅200738.49元處75%的罰款計150553.87元。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以上偷稅罰款,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清繳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樂清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2015年10月15日 | | 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