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樂清市白石鎮街口村 -
- 固定電話:
- (0577)62683913
- 廠長:
- 林建寶
- 郵政編碼:
- 325604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林建寶 | 66.6667% | 人民幣4萬元 |
陳建麗 | 33.3333% | 人民幣2萬元 |
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9270U | 注冊號:79958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27 |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4090 | 行業代碼:4010 | 2016-01-27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3-1-15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3-1-15 至 2013-1-14 | 2016-01-27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79958 | 注冊號: 018 | 2011-06-03 |
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林建寶 | 理事長 |
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的行政處罰
〔2016〕樂環罰字164號 | 市環保局 | 樂清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6〕164號
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7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廠執法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涉嫌違反“三同時”制度。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依法予以立案。 現查明,樂清市寶利儀表件加工廠自2003年1月在樂清市白石街道街口村從事儀表件加工生產以來,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同時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三同時”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焙汀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钡囊幎ǎ褬嫵蛇`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共3頁,證明你單位的生產規模、生產設備、車間布局、敏感點及周邊情況; 2、檢查現場拍攝照片1份2張共2頁,表明你單位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設備使用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你單位從事儀表件加工生產,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事實;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接受調查詢問。 我局于2016年7月21日做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樂環罰告字[2016]16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及期限,并于2016年7月27日直接送達到當事人。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我局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主動放棄權利,我局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定量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處罰數額。 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收件回執1份。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壹萬陸仟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關于責令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你廠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2、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樂清市環境監察大隊城區中隊開具相關單據后,罰款繳至指定的代收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樂清市中國銀行,戶名:樂清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結算戶,賬號:357171161521)。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或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樂清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樂清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201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