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樂清市蒲岐鎮上侯宅村 -
- 固定電話:
- (0577)62327376
- 經理:
- 許宗芹
- 郵政編碼:
- 32560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吳雪英 | 63.3333% | 人民幣95萬元 |
許大海 | 36.6667% | 人民幣55萬元 |
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6087F | 注冊號:89914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29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3-1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2-3-1 至 2016-7-12 | 2016-06-2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電子元器件、電子沖件、塑料件、空調配件制造、銷售。 | 一般經營項目: 電子沖件、塑料件、空調配件制造、銷售。(涉及許可生產的憑有效證件生產經營) | 2014-06-23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89914 | 注冊號: 367 | 2009-08-13 |
注冊號: 89914 | 注冊號: 367 | 2009-08-13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吳雪英;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許大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姓名: 許大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許宗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2009-08-1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許大海; 出資額: 55; 百分比: 36.67%姓名: 吳雪英; 出資額: 95; 百分比: 63.33% | 姓名: 許大海; 出資額: 55; 百分比: 36.6667% 姓名: 許宗芹; 出資額: 95; 百分比: 63.3333% | 2009-08-1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許大海 | 許宗芹 | 2009-08-1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樂清市蒲岐鎮上候宅村; 郵政編碼: 325609;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蒲岐鎮 | 住所: 樂清市虹橋鎮潘宅村; 郵政編碼: 325608;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虹橋鎮 | 2009-08-11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03-01 至 2016-07-12 | 營業期限: 2002-03-01 至 2007-03-01 | 2006-07-13 |
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許大海 | 執行董事 |
吳雪英 | 監事 |
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樂)安監管罰〔2015〕39號 | 市安監局 | 樂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樂)安監管罰〔2015〕39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330382000089914;注冊地址:樂清市虹橋鎮上候宅村;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電子元器件、電子沖件、塑料件、空調配件制造、銷售;成立時間:2002年3月1日;郵政編碼:325608。 法定代表人:許大海,性別:男;初中文化;身份證號:*****;身份證住址:*****;現居住地:*****;聯系電話:*****。 2015年3月11日,我局虹橋鎮監管所執法人員錢恒富、吳昊根據樂安監[2014]82號文件精神的要求,來到上述企業,在該公司董事長許大海的陪同下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安全隱患:1、安全警示標志未設置;2、沖床10臺未安裝防護裝置;3、機械設備未接地線。當即,我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樂)安監管責改[2015]115-8號,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2015年5月29日,經復查發現當事人已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機械設備已接地,但10臺沖床仍有3臺未安裝防護裝置。綜上當事人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存在機械沖壓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的違法行為。經樂清市安監局領導同意,于2015年6月4日批準對該案件立案調查,并指定錢恒富(執法證號:03056111110022)、吳昊(執法證號:03056111110024)負責對本案進行調查。 經查明,2015年3月11日,我局虹橋鎮監管所執法人員錢恒富、吳昊根據樂安監[2014]82號文件精神的要求,來到上述企業,在該公司董事長許大海的陪同下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安全隱患:1、安全警示標志未設置;2、沖床10臺未安裝防護裝置;3、機械設備未接地線。當即,我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發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樂)安監管責改[2015]115-8號,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2015年5月29日,經復查發現當事人已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機械設備已接地,但10臺沖床仍有3臺未安裝防護裝置。 綜上當事人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1、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此之前已經定制了一批警示標志,尚未運到,因此建議不予處罰;2、涉嫌違反《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機械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驗、檢測。”之規定,違法事實清楚。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一)2015年3月11日,調查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1份。 (二)2015年3月11日,調查人員制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樂)安監管責改〔2015〕115-8號】。 (三)2015年5月29日,調查人員制作《整改復查意見書》1份【(樂)安監管復查〔2015〕115-8號】。 (四)2015年6月4日,調查人員提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五)2015年6月5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許大海進行了詢問,提取許大海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制作《詢問筆錄》1份。 (六)2015年6月5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車間管理員吳**進行了詢問,提取吳**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并制作《詢問筆錄》1份。 2015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樂安監管罰告〔2015〕39號),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許大海簽收。同時,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表明沒有陳述申辯意見,對處罰無異議。 本局認為,當事人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存在機械沖壓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機械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驗、檢測。”之規定,構成機械沖壓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的違法行為。 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械沖壓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機械沖壓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币约?/span>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中《<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八)3. “發現2臺以上違反規定機械沖壓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每增加1臺違反規定的機械沖壓設備,按5千元遞增并處罰款,一次罰款不得超過5萬元”的規定,案件承辦人建議樂清市安監局給予當事人樂清市松芹電子有限公司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樂清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樂清市農村合作銀行營業部,戶名:樂清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結算戶,賬號*****,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內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安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樂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 17日 | 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