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臨海市上盤鎮聯合村2-70號,于2003年03月20日在臨海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208(萬元),在王挺義帶領下,宏光紙業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2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紙制造,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臨海市上盤鎮聯合村2-70號 -
- 固定電話:
- 0576-85755481
- 經理:
- 尹呂順
- 電子郵件:
- shannanxiaozhi@126.com
- 郵政編碼:
- 317015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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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挺義 | 50.0% | 人民幣175萬元 |
林英姿 | 35.00% | 人民幣122.500000萬元 |
徐麗平 | 15.00% | 人民幣52.500000萬元 |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出資方式變更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0 出資時間:2011-08-15 出資方式:貨幣 余額交付期限: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余額交付期限: | 2015-11-1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8576X | 注冊號:7115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13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徐麗平; 出資額: 52.5; 百分比: 15%姓名: 林英姿; 出資額: 122.5; 百分比: 35%姓名: 王挺義; 出資額: 175; 百分比: 50% | 姓名: 林英姿; 出資額: 157.5; 百分比: 45% 姓名: 王挺義; 出資額: 192.5; 百分比: 55% | 2015-11-13 |
住所變更 | 住所: 臨海市上盤鎮聯合村2-70號; 郵政編碼: 317015;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上盤鎮 | 住所: 臨海市上盤鎮新城; 郵政編碼: 317015;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上盤鎮 | 2015-11-13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林英姿;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姓名: 馮希林;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2011-09-07 |
姓名: 林英姿;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姓名: 馮希林;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王挺義;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 2011-09-07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林英姿; 出資額: 157.5; 百分比: 45%姓名: 王挺義; 出資額: 192.5; 百分比: 55% | 姓名: 馮希林; 出資額: 20.8; 百分比: 10% 姓名: 王挺義; 出資額: 187.2; 百分比: 90% | 2011-09-07 |
實收資本變更 | 350 | 208 | 2011-09-07 |
注冊資本變更 | 350 | 208 | 2011-09-07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71156 | 注冊號: 026 | 2011-07-18 |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林英姿 | 監事 |
王挺義 | 執行董事 |
王挺義 | 總經理 |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臨土資罰〔2016〕9號 | 市國土局 |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臨海市上盤鎮聯合村集體土地面積2177.58平方米用于廠房配套設施建設,現已建成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598.6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603.15平方米。經實地踏勘,該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屬建設用地。經對照臨海市上盤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該地塊規劃用途屬允許建設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實。 以上事實有案件現場照片、當事人調查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用地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確認證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2177.58平方米退還給臨海市上盤鎮聯合村集體; 2.沒收在非法占用2177.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磚混結構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積598.6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603.15平方米); 3.并處罰款每平方米20元,計人民幣43551.6元。 上述罰款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至臨海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科,逾期未繳納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政府或臺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1-25 |
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臨海市國土資源局與臨海市宏光紙業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7-27 | (2016)浙1082行審8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