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嘉名紡織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桐鄉經濟開發區鳳鳴分區,于2009年09月09日在桐鄉成立。在莫炳榮帶領下,嘉名紡織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6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紡織技術研發、轉讓、咨詢;紡織品、紡織原料、服裝、床上用品、皮革制品、橡膠制品、紡織助劑、化工產品及原料、塑料制品、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的銷售;國內勞務派遣;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鄉經濟開發區鳳鳴分區(桐鄉市嘉名針織實業有限公司內)
- 固定電話:
- (0573)88362388
- 經理:
- 莫炳榮
- 郵政編碼:
- 314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83618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桐鄉市嘉名紡織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嘉名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50萬元 |
桐鄉市嘉名紡織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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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8579D | 注冊號:48665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6-15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史娟仙;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史娟仙;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史娟仙;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史娟仙;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6-15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嘉名控股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桐鄉市嘉名針織實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0-11-17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嘉名控股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名稱變更] | 企業名稱: 桐鄉市嘉名針織實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0-11-17 |
桐鄉市嘉名紡織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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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炳榮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姚金良 | 監事 |
桐鄉市嘉名紡織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桐地稅稽罰[2016]45號 | 桐鄉市地方稅務局 |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7月15日對你單位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2013年度在“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計提的2012年度工會經費130000元、2013年度工會經費256580元,截止本次檢查日,計提的工會經費未撥繳;列支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57144.50元,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 2015年度在“管理費用-辦公費”科目中列支計提的2015年度工會經費161788元、應由員工承擔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多支付的“2012年出口運費”157099元,截止本次檢查日,計提的工會經費未撥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 2015年度在“勞務成本-勞務工資”科目中計提勞務成本100000元,實際未發放該筆預提工資,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 綜上,應調整增加2013年度、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43724.50元、2774979元。 2.2013年2月實際發放員工工資計825157元、崗位津貼計53092元;4月實際發放員工工資計1039948元、2012年度獎金計547062元,均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015年2月實際發放員工工資計687227元、2014年度值班費計6825元、2014年度崗位獎計39326元;2015年4月實際發放員工工資計678113元、2014年度獎金計332077元;2015年7月實際發放員工工資計682982元、春節值班費計3840元,均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上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屬賬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之規定,上述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的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2013年度、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罰款計126213.7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應扣未扣2013年度、2015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罰款計10511.94元。 | 2016-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