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經營混凝土,等。本公司秉承“顧客至上,銳意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客戶第一”的原則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歡迎廣大客戶惠顧!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余姚市低塘街道鄭巷村,于2001年01月18日在余姚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混凝土的加工、銷售,水泥制品,PHC管樁產品,高壓自來水管,高強度污水管和其他水泥制品,水泥預制構件的制造、加工。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低塘街道鄭巷村 -
- 固定電話:
- 0574-22668835
- 經理:
- 陳建華
- 電子郵件:
- zw4167@163.com
- 郵政編碼:
- 315400
- 傳真號碼:
- 86--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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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 zw4167@163.com |
座機號碼 | 0574-2266883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陳建 | 60% | 人民幣1200萬元 |
汪如亨 | 20% | 人民幣400萬元 |
陳建華 | 20% | 人民幣400萬元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69938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69938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6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1-18 至 | 營業期限: 2001-1-18 至 2016-1-17 | 2015-07-21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1-18 至 | 營業期限: 2001-1-18 至 2016-1-17 | 2015-07-21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低塘街道鄭巷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低塘街道 | 住所: 余姚市長元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陽明街道 | 2010-03-02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姚市低塘街道鄭巷村; 郵政編碼: 315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低塘街道 | 住所: 余姚市長元路288號; 郵政編碼: 315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陽明街道 | 2010-03-0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0( + 100% ) | 1000 | 2008-07-1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陳建;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陳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陳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金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孫麗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汪如亨;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吳苗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 姓名: 陳建;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陳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陳建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金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潘志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孫麗君;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監事 姓名: 汪如亨;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姓名: 吳苗根;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監事 | 2008-07-17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陳建華;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姓名: 汪如亨;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姓名: 陳建;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 姓名: 陳建華;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姓名: 汪如亨;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姓名: 陳建;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 | 2008-07-17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0 | 1000 | 2008-07-17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建 | 董事 |
陳建華 | 董事長 |
汪如亨 | 董事 |
孫麗君 | 監事 |
金紅 | 監事 |
吳苗根 | 監事 |
陳建華 | 總經理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字[2016]218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余 姚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余環罰字[2016]218號 被處罰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陳建華,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鄭巷村。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對被處罰人未經“三同時”竣工驗收,擅自進行混凝土生產加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8月16日,我局對被處罰人進行了執法檢查?,F已查明,被處罰人在低塘街道鄭巷村,未經“三同時”驗收,擅自進行混凝土的生產加工,分別于2008年6月及2012年8月辦理環評及環保部門審批手續,但兩個項目均未通過“三同時”竣工驗收,主要設備有12只儲存倉,3套攪拌樓,12只進料斗,主要生產工藝:石子+黃沙+水泥+粉煤灰+水→攪拌→裝車。你單位攪拌倉有粉塵收集裝置,粉塵通過布袋除塵設備收集,清洗車輛廢水及地面沖洗廢水通過集水溝收集到沉淀池回用。 我局認為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陳建華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實; 2、環評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有環評審批手續等事實。 3、2016年8月16日現場勘查筆錄一份及執法檢查照片6張,證明你單位大門、粉料倉、輸送帶、原料堆放處、沉淀池、廢水集水溝等事實; 4、2016年8月16日對當事人陳建華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在低塘街道鄭巷村,未經“三同時”驗收,擅自進行混凝土的生產加工,分別于2008年6月及2012年8月辦理環評及環保部門審批手續,但兩個項目均未通過“三同時”竣工驗收,主要設備有12只儲存倉,3套攪拌樓,12只進料斗,主要生產工藝:石子+黃沙+水泥+粉煤灰+水→攪拌→裝車。你單位攪拌倉有粉塵收集裝置,粉塵通過布袋除塵設備收集,清洗車輛廢水及地面沖洗廢水通過集水溝收集到沉淀池回用等事實等證據為憑。 2016年9月19日,本局向被處罰人直接送達了余環罰聽告字[2016]19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 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賬戶全稱: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行政罰沒收入;開戶銀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限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 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余姚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 2016-10-11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851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03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9.3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3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海龍。裝載貨物為水泥,從寧波到慈溪。本機關于2015年12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85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12-14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03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56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9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9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石敦謀。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慈溪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6-11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83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704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定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周巷。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8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18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8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L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3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3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祝亮。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周巷。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19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84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89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小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周巷。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19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085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891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小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到周巷。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08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18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04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L039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張杰。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慈溪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6-11 | ||
余公路罰[2015]03(41)1030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3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徐樂界、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東環線6K+000M進行檢查,浙BC661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直屬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1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1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于成義。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余姚。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6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6-11 | ||
余公路罰[2015]03(41)0188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8K+300M進行檢查,浙BC903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65.8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8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唐衛國。裝載貨物為石子,從低塘到鄭巷。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隊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8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4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10-30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16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L037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3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3)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鄭巷到余姚老北站。本機關于2016年03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3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1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3-18 | ||
余公路罰[2015]03(41)0198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1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28330281東環線2K+700M進行檢查,浙BL03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66.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6.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海龍。裝載貨物為水泥,從余姚舜江水泥廠到余姚賽格。本機關于2015年12月14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隊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12-14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18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C564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18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0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C6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0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05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C6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0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11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05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1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12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058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1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19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2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28K+450M進行檢查,浙BC7637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黃華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19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06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1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1330281勝堰-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C6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7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7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0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2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0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710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1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1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余姚。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120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16K+300M進行檢查,浙BL053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楊忠。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7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12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7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07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28K+450M進行檢查,浙BC8962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5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5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黃華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0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13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28K+450M進行檢查,浙BL039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3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3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黃華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1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198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29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28K+450M進行檢查,浙BC710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黃華軍。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梁輝到肖東。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4月0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1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4-06 | ||
余公路罰[2016]03(41)10294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8K+800M進行檢查,浙BC661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7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7)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于成義。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城巷。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29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5-05 | ||
余公路罰[2016]03(41)0118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2K+100M進行檢查,浙BC661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5.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于成義。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城東到鄭巷。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5-05 | ||
余公路罰[2016]03(41)0184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4K+400M進行檢查,浙BL037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65.2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25.2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周海龍。裝載貨物為水泥,從余姚水泥廠到賽格。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5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隊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8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42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15 | ||
余公路罰[2016]03(41)0198號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41K+400M進行檢查,浙BC662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54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4)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路慶夫。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余姚賽格到慧聰家電。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3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6月2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19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6-06-23 | ||
余運罰決字[2015] 第3302815115100695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5年10月30日14時40分,市治超聯合執法人員在東環線8K+300M巡查,發現唐衛國駕駛浙B.C9031自卸車(15.95噸),有違章嫌疑,于是攔停該車,經現場勘驗測量,核對該車道路運輸證,行駛證,詢問當事人,證實該車貨箱內部尺寸實際高度為1450mm,而車輛登記證書核定的貨箱內部尺寸高度為900mm,實當事人把貨箱內部尺寸擅自加高550mm,目的是為了多裝貨物。因此,當事人的行為擅自改裝貨運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 2015-10-30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27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6年09月26日09時30分,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余慈連接線巡查時,發現浙B.C7102自卸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李杰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李杰駕駛浙B.C7102自卸車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 2016-09-26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28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6年09月26日09時40分,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余慈連接線巡查時,發現浙B.L0393專用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張杰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張杰駕駛浙B.L0393專用貨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 2016-09-26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29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6年09月26日09時50分,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余慈連接線巡查時,發現浙B.C6133專用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林四海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林四海駕駛浙B.C6133專用貨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 2016-09-26 | ||
余運罰決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30號 | 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 | 2016年09月26日09時45分,余姚市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余慈連接線巡查時,發現浙B.C6119專用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張明明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駕駛員張明明駕駛浙B.C6119專用貨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佰元整。 | 2016-09-26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恒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9-20 | (2016)浙02民終2805號 |
高立杰與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3-09-26 | (2013)甬余民初字第2680號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陳世禎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3-17 | (2016)浙0281民初1740號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天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9-22 | (2014)甬余商初字第788號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恒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7-21 | (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85號 |
胡九妹與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9-26 | (2016)浙0281民初4818號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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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川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陳瀟 | 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鎮牟山村007號 | 75.00% |
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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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賽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 余姚市城東新區比依塑業廠區北面 | 2004-07-01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