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市管處字〔2015〕1344號 | | 稽查大隊 | 2015年11月16日,我局接到投訴人投訴稱其于2015年8月12日在樂購超市德勝店購買到的怡樂仙地檸檬味低醇啤酒和尚品白葡萄預調酒超過保質期,要求查處。經核查,投訴人所反映的事實屬實,當事人貨架上已無相關過期食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報分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 現查明: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怡樂仙地檸檬味低醇啤酒(條形碼6901672810017)生產日期是20140609,保質期是12個月;尚品白葡萄配制酒(條形碼8850382312725)生產日期是20140612,保質期是12個月,至消費者2015年8月12日購買時均已經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共銷售過期怡樂仙地檸檬味低醇啤酒2瓶、尚品白葡萄配制酒17瓶,銷售價格分別是5.9元/瓶、10.8元/瓶,貨值金額合計195.4元,現場核查時貨架及倉庫中未發現相關過期產品。當事人為投訴人做了退貨賠償處理,故無利潤。 以上事實,主要有:1、2015年11月16日收到的消費者投訴舉報材料,包括投訴舉報單、購物小票復印件、發票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2、2015年11月19日記錄的現場筆錄;3、經當事人認可的,產品外包裝標簽;4、2015年12月21日記錄的對當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詢問筆錄;5、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本局認定:當事人銷售的怡樂仙地檸檬味低醇啤酒和尚品白葡萄配制酒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為了嚴肅法紀,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八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代收機構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或其所屬的所有營業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開行政處罰信息。特此告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 2015-12-30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53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屬食品經營者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2015-06-16 | 2015-04-02 |
杭下工商處字〔2014〕第238號 | 其他違法行為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屬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15-06-15 | 2014-10-21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37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九)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屬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2015-06-15 | 2015-01-20 |
下市管案字〔2015〕1092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屬食品經營者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2015-09-22 | 2015-05-12 |
下市管案字〔2015〕1093號 |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屬生產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對該行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15-09-22 | 2015-05-12 |
下工商案字〔2015〕第76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食品經營者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2015-09-22 | 2015-04-07 |
杭下工商處字〔2014〕第294號 | 虛假宣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屬經營者采用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有效期限、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2015-09-22 | 2014-11-19 |
杭下工商處字〔2014〕第328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屬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 2015-09-22 | 2014-11-19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01206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下列方法,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有效期限、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一)雇傭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三)刊登、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對該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15-11-27 | 2015-09-21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01218號 | 虛假宣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下列方法,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有效期限、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一)雇傭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三)刊登、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對該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15-11-27 | 2015-08-28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1259號 | 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之規定。屬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2015-11-27 | 2015-09-21 |
杭下工商處字〔2015〕第1202號 |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屬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 2016-01-06 | 2015-09-07 |
杭下市管市監處〔2016〕1050號 |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責令當事人改正;
二、罰款十萬元。
| 2016-06-21 | 2016-05-06 |
杭下市管市監處〔2016〕1077號 | 虛假宣傳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二、罰款15000元。
| 2016-06-21 | 2016-04-11 |
杭下市管市監處〔2016〕2028號 | 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沒收違法所得3元,
二、罰款20000元。
| 2016-07-08 | 2016-04-11 |
杭下市管工商處字〔2015〕第1174號 |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由于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銷售的上述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為6602.40元,案發后積極整改的態度,建議對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0.17元,并處罰款20000元。
| 2016-07-22 | 2015-09-01 |
杭下市管市監處〔2016〕1078號 | 虛假宣傳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二、罰款12000元。
| 2016-09-07 | 2016-07-11 |
杭下市管工商處字〔2015〕第1344號 | 其他違法行為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建議對當事人杭州頂仁樂購超市有限公司處罰款2000元 | 2016-03-01 | 2015-12-30 |
杭市監罰處字〔2016〕237號 | 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1、沒收違法所得739.71元;
2、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姜汁紅糖”29包,“月子紅糖”7包,蜜紅糖(赤砂糖)4包、純正紅糖23包。
3、罰款27000元。
| 2016-12-27 | 2016-11-02 |
杭下市管罰處字〔2016〕2103號 | 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罰款20000元
| 2017-01-10 | 2016-12-13 |
杭下市管罰處字〔2016〕1220號 | 虛假宣傳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沒收違法所得255元并處罰款13000元。
| 2017-01-10 | 2016-12-13 |
杭下市管罰處字〔2016〕2119號 | 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一、沒收違法所得779.30元, 二、罰款5000元 | 2017-02-06 | 2016-12-05 |
杭下市管罰處字〔2017〕2022號 | 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 杭州下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責令當事人改正
| 2017-03-17 | 2017-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