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塘下鎮小南山村 -
- 固定電話:
- (0577)5377100
- 廠長:
- 姚朝銀
- 郵政編碼:
- 325204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姚朝銀 | 50.0% | 人民幣90萬元 |
舒志建 | 35.00% | 人民幣63萬元 |
姚朝陽 | 15.00% | 人民幣27萬元 |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7029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5-13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41 | 2011-06-02 |
注冊號: | 注冊號: 141 | 2011-06-02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姚朝銀;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長 | 無 | 2003-12-3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姚朝陽;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 無 | 2003-12-3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舒志建;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 無 | 2003-12-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姚朝銀;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90; 百分比: 50% | 無 | 2003-12-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舒志建;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63; 百分比: 35% | 無 | 2003-12-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姚朝陽;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27; 百分比: 15% | 無 | 2003-12-31 |
注冊資本變更 | 180 | 25 | 2003-12-31 |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姚朝銀 | 董事長 |
舒志建 | 董事 |
姚朝陽 | 董事 |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6]227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6]227號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 法定代表人:姚朝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瑞安市********************** 瑞安市塘下精密鑄造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5月17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你廠正在生產,檢查中發現你廠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并于當天,我局對你廠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產的行為予以立案。你廠于1993年12月擅自建設鑄鋼件制造項目并于1994年3月投入生產,占地約2.99畝,職工30人,產生污染物的主要生產設備為0.4T中頻爐2臺、退火爐1臺、窯爐1臺、蠟膜制殼流水線1條、拋丸機3臺,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廢氣、噪聲,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你廠的生產項目屬于管理名錄中的I金屬制品項目類別,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我局認為,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3張,證明鑄鋼件制造項目已經投入生產; 3、調查詢問筆錄2份共6張,證明鑄鋼件制造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8張,證明鑄鋼件制造現場情況。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6年7月7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227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廠收到后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227號)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鑄鋼件制造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產,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肆萬壹仟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廠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保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28日 | 2016-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