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瑞安市陶山鎮花園路503號 -
- 固定電話:
- (0577)65477266
- 廠長:
- 吳煥甌
- 郵政編碼:
- 325215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吳煥甌 | 50.0% | 人民幣110萬元 |
張普生 | 50.0% | 人民幣110萬元 |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03937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13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陳建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吳煥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兼總經理姓名: 張普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 姓名: 吳煥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張純侃;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張普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 2015-03-27 |
姓名: 陳建可;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吳煥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兼總經理姓名: 張普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 姓名: 吳煥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張純侃;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姓名: 張普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 2015-03-27 | |
經營方式變更 | 經營方式:制造、銷售 | 經營方式:制造.銷售 | 2015-03-27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鑄鋼件、五金配件、機械配件、機電設備制造、銷售 | 一般經營項目: 鑄鋼件 | 2015-03-2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吳煥甌 | 張普生 | 2015-03-27 |
住所變更 | 住所: 瑞安市陶山鎮花園路503號; 郵政編碼: 32521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陶山鎮 | 住所: 陶山鎮花園路503號; 郵政編碼: 32521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陶山鎮 | 2015-03-27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946 | 2011-05-26 |
注冊號: | 注冊號: 946 | 2011-05-26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姓名: 吳煥甌;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 職務: 董事 | 姓名: 陳霜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 職務: 董事 | 2005-10-27 |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吳煥甌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張普生 | 董事 |
陳建可 | 董事 |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5]58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5]58號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 組織機構代碼證:70439039-3 法定代表人:吳煥甌 聯系電話:*********** 地址:**********************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4月14日下午我局監察人員到你廠檢查,發現你廠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在運行,部分硬化廢水未經處理混排入拆蠟廢水排入南面排放口,排向水體。現場對該排放口廢水進行取樣,經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PH值為4.15。監測報告結果表明,廢水中PH值超標。 我局認為,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排污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2張,證明現場發現你廠廢水排放的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2份共3張,證明你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超標排放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6張,證明你廠廠房大門、生產車間的基本情況,以及從排放口取水樣的情形; 5、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1份證明你廠廢水超標; 6、授權委托書1份及被詢問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及受當事人委托接受調查詢問。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5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58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廠收到后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58號)、《瑞安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認為,你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水樣監測結果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發生了重大改變沒有及時申報登記。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 我局已于2015年4月21日向你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仟貳佰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境管理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7月8日 | 2015-07-08 |
瑞安市長寧鑄造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瑞安市國土資源局與瑞安市長寧鑄造廠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7-12 | (2016)浙0381行審67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