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2201511_15745 | 一、違法事實通過對2012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房產稅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房產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332.24元,查補稅額332.24元,其中房產稅稅目332.24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32.24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應稅房產原值為34608.32元未繳納房產稅,造成少繳房產稅332.24元。通過對2013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房產稅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房產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332.24元,查補稅額332.24元,其中房產稅稅目332.24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32.24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應稅房產原值為34608.32元未繳納房產稅,造成少繳房產稅332.24元。通過對2014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教育費附加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26.72元,查補稅額26.72元,其中教育費附加稅目26.72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26.72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教育費附加,稅目為教育費附加,品目為營業稅稅額26.72元。(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62.33元,查補稅額62.33元,其中市區稅目62.33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62.33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目為市區,品目為市區營業稅稅額62.33元。(三)房產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503.44元,查補稅額1503.44元,其中房產稅稅目1503.44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32.24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應稅房產原值為34608.32元未繳納房產稅,造成少繳房產稅332.24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171.2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應稅租金收入為9760元未繳納房產稅,造成少繳房產稅1171.20元。(四)地方教育附加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1.68元,查補稅額11.68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稅目11.68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1.68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造成少繳稅種為地方教育附加,稅目為地方教育附加,品目為營業稅稅額11.68元。(五)個人所得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623元,查補稅額1623元,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目1623元。1、由于其它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的手段,少繳稅款1623元,具體為:經過檢查該單位應代扣代繳而未代扣代繳稅款1623元(六)營業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568.15元,查補稅額568.15元,其中服務業稅目568.15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568.15元,具體為:通過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10月1日取得的收入11363元未繳納營業稅,造成少繳稅種為營業稅,稅目為服務業,品目為租賃業568.15元。 | 寶雞市地方稅務局 | 定性與處罰意見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營業稅稅款568.1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568.15元。2、由于其它原因,采用應扣未扣稅款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1623元定性為應扣未扣稅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623元。3、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62.33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62.33元。4、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房產稅稅款1171.2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171.2元。5、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房產稅稅款332.2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32.24元。6、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房產稅稅款332.2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32.24元。7、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房產稅稅款332.2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32.24元。以上共計處于罰款4421.40元。沒收非法所得0元。 | | 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