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羅中路38號(嵊州市欣樂粉碎設備有限公司內)
- 固定電話:
- (0575)83186248
- 廠長:
- 施航道
- 電子郵件:
- szdiandu@126.com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嵊州市電鍍廠
- 簡稱:
- 電鍍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加工、銷售:電鍍、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噴塑。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683000007160
- 發證機關:
-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6月10日
- 職員人數:
- 12人
- 注冊資本:
- 15(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嵊州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752448
嵊州市電鍍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施航英 | 100% | 人民幣15萬元 |
嵊州市電鍍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54155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7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電鍍、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噴塑。 | 一般經營項目: 加工、銷售:電鍍、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噴塑。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 | 2014-02-18 |
住所變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羅中路38號(嵊州市欣樂粉碎設備有限公司內);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剡湖街道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荷家村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剡湖街道 | 2014-02-18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施航英; 出資額: 15; 百分比: 100% | 姓名: 楊冰麗; 出資額: 15; 百分比: 100% | 2008-07-0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施航英 | 楊冰麗 | 2008-07-03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391 | 2007-11-01 |
注冊號: | 注冊號: 391 | 2007-11-01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楊冰麗; 出資額: 15; 百分比: 100% | 姓名: 施航英; 出資額: 15; 百分比: 100% | 2007-11-01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3-6-10 至 | 營業期限: 2003-6-10 至 2006-12-31 | 2007-11-01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電鍍、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噴塑。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 行業代碼: 6373經營方式: 加工、銷售 | 經營范圍: 加工、銷售:電鍍、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噴塑。(凡須憑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 行業代碼: 6373經營方式: 加工、銷售 | 2007-11-01 |
嵊州市電鍍廠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6〕19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6〕19號
嵊州市電鍍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投資人:施航英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中路38號(嵊州市欣樂粉碎設備有限公司內) 根據執法檢查,2016年3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檢查,發現你廠有一條半自動生產線在生產。2016年4月8日,對你廠辦公室主任進行調查詢問?,F已查明,你廠3條全自動電鍍生產線經環評審批,半自動生產線未經審批并已投入生產。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6]19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6]1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52000元整(大寫:伍萬貳仟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2016-06-22 | ||
嵊環罰字〔2016〕19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6〕19號
嵊州市電鍍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投資人:施航英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中路38號(嵊州市欣樂粉碎設備有限公司內) 根據執法檢查,2016年3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檢查,發現你廠有一條半自動生產線在生產。2016年4月8日,對你廠辦公室主任進行調查詢問?,F已查明,你廠3條全自動電鍍生產線經環評審批,半自動生產線未經審批并已投入生產。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6]19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6]1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52000元整(大寫:伍萬貳仟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2016-06-22 | ||
嵊運罰決字[2016] 第3306835116100231號 | 嵊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10月17日,駕駛員王仁君駕駛嵊州市電鍍廠的浙D.EJ983普通貨車,從嵊州市荷家村工業園區運輸電鍍材料至嵊州市三王村。9:30途經嵊州市禹溪地段時,被嵊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獲。經現場調查取證:該車道路運輸證有效期截至2016年2月28日。嵊州市電鍍廠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 2016-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