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397號
- 固定電話:
- (0575)83180101
- 經理:
- 宋鴻鳴
- 電子郵件:
- szcyjt@21cn.com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嵊州市長運旅游有限公司
- 簡稱:
- 長運旅游
- 主要經營產品:
- 國內旅游 , 旅游客運 , 班車客運 , 包車客運 , 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 , 經營期至2006年1月1日
- 經營范圍:
- 國內旅游;旅游客運中介服務、班車客運中介服務、包車客運中介服務;下設分公司經營:住宿、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683000007485
- 發證機關:
-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私營法人獨資)
- 核準日期:
- 2016-04-27
- 經營期限:
- 2023-01-13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01月14日
- 職員人數:
- 53人
- 注冊資本:
- 15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旅行社
- 所屬城市黃頁:
- 嵊州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746974
嵊州市長運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省嵊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500萬元 |
嵊州市長運旅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3/1/14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3/1/14 至 2023/1/13 | 2017-01-0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國內旅游;旅游客運中介服務、班車客運中介服務、包車客運中介服務;下設分公司經營:住宿、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 | 一般經營項目: 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 | 2017-01-09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國內旅游;旅游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1月12日);下設分公司經營:住宿、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 | 2017-01-0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3712J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7 |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省嵊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15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浙江省嵊州市長運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61;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3-06-05 |
實收資本變更 | 1500 | 61 | 2013-06-05 |
注冊資本變更 | 1500 | 61 | 2013-06-05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3-1-14 至 2023-1-13 | 營業期限: 2003-1-14 至 2013-1-13 | 2013-01-3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 | 一般經營項目: 航空及鐵路票務代理;下設分公司經營:住宿、中式餐(不含冷菜)、定型包裝食品(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日用百貨。 | 2013-01-3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國內旅游;旅游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1月12日);下設分公司經營:住宿、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 | 許可經營項目: 國內旅游;旅游客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2日)。 | 2013-01-31 |
嵊州市長運旅游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宋鴻鳴 | 執行董事 |
沈志毅 | 經理 |
龔滸仁 | 監事 |
嵊州市長運旅游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嵊地稅稽罰〔2016〕2號 | 市財稅局 | 法定代表人:宋鴻鳴,經營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397號,登記注冊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683101001993納稅人識別號:330683746343712。 經我局于2009年8月28日至2015年12月11日對你單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2007年度取得替旅游者支付并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33份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共計金額86160元,導致少申報相應的營業額,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的地方稅費,其中:營業稅4307.99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01.56元、教育費附加129.24元、地方教育附加86.16元、水利建設專項資金86.16元,小計4911.11元。 2、2007年度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營業賬簿印花稅15元。 3、2008年度取得替旅游者支付并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共計8685元,導致少申報相應的營業額,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其中:營業稅434.2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0.38元、教育費附加133元、地方教育附加8.67元、水利建設專項資金8.67元,小計494.99元。 4、2007年度企業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6532.35元,檢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6160元,其中包括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的33份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共計金額86160元以及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罰款10000元;允許補列稅費4926.11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84701.54元,應補繳2007年企業所得稅27951.51元。減去2008年多繳企業所得稅1125元,實際應追繳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26826.51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少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6512.84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少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行為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7.5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6520.34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嵊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嵊州市地方稅務局或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 2016-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