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 固定電話:
- 0575-83119618
- 經理:
- 宋長財
- 郵政編碼:
- 3124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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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朝暉 | 51.00% | 人民幣81.600000萬元 |
浙江綠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40.0% | 人民幣64萬元 |
丁波 | 9.00% | 人民幣14.400000萬元 |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0004A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27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陳利邦;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丁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馬飛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童良財;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吳富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楊朝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兼總經理 | 姓名: 丁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楊朝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3-11-21 |
姓名: 陳利邦;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丁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馬飛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童良財;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吳富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姓名: 楊朝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兼總經理 | 姓名: 丁波;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楊朝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2013-11-21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丁波; 出資額: 14.4; 百分比: 9%企業名稱: 浙江綠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出資額: 64; 百分比: 4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姓名: 楊朝暉; 出資額: 81.6; 百分比: 51% | 姓名: 丁波; 出資額: 64; 百分比: 40% 姓名: 楊朝暉; 出資額: 96; 百分比: 60% | 2013-11-21 |
住所變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剡湖街道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69號; 郵政編碼: 3124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剡湖街道 | 2012-06-19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2-14 至 2021-2-13 | 營業期限: 2001-2-14 至 2011-2-13 | 2011-04-0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絲綢、服裝、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滌。 | 一般經營項目: 絲綢、服裝、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滌。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 | 2011-04-01 |
注冊號: | 注冊號: 010 | 2008-07-03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丁波; 出資額: 64; 百分比: 40%姓名: 楊朝暉; 出資額: 96; 百分比: 60% | 姓名: 馬忠金; 出資額: 5; 百分比: 10% 姓名: 丁波; 出資額: 20; 百分比: 40% 姓名: 楊朝暉;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 2008-07-03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絲綢、服裝、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滌。上述經營范圍中,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1712兼營: 經營方式: | 經營范圍: 絲綢、服裝、面料砂洗、印染、定型、洗滌。凡須憑許可證生產經營的,憑許可證生產經營。(變)行業代碼: 1712兼營: 經營方式: | 2008-07-03 |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楊朝暉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丁波 | 董事 |
吳富海 | 董事 |
陳利邦 | 董事 |
童良財 | 董事 |
馬飛廳 | 監事 |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5]1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1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2014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陪同省廳領導及紹興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正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在運行。檢查時紹興市局工作人員在你公司標準排放口采集水樣一瓶,并拍攝照片。經監測,氨氮值為52mg/l,超過規定排放標準。2015年2月9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進行調查詢問。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1張,證明,我局執法人員采集水樣的事實。 2、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項目經環評并驗收、我局執法人員告知采集水樣超標的事實。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處罰對象身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證明楊朝暉身份。 5、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 6、監測報告(紹市環監[2014]監字第Z427號)1份,證明你公司標準排放口氨氮濃度超標的事實。 7、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證明你公司月用水量。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結合《嵊州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8,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污水達標排放; 2、罰款人民幣19500元(大寫:壹萬玖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2015-03-23 | ||
嵊環罰字〔2015〕2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2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2015年1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陪同省廳領導及紹興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未生產,污水處理設施在運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雨水切斷系統有渾濁污水流出,執法人員采集水樣一瓶,并拍攝照片。經監測,水樣化學需氧量值為259mg/L,氨氮值為22.7mg/L,超過規定排放標準。2015年3月9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進行調查詢問?,F已查明,該污水因化糞池水和食堂廢水管道沒改好,導致部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從雨水切斷系統流出,屬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公司生產車間情況及我局執法人員采集水樣的事實。 2、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污水因化糞池水和食堂廢水管道沒改好,導致部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從雨水切斷系統流出的事實。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處罰對象身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證明楊朝暉身份。 5、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 6、監測報告(嵊環監(2015)監字第038號)1份,證明你公司雨水切斷系統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濃度超標的事實。 7、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證明你公司月用水量。 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2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結合《嵊州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2-6,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罰款人民幣18150元(大寫: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15-04-22 | ||
嵊環罰字〔2015〕91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91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根據執法檢查,2015年9月22日,紹興市環境執法人員聯合嵊州市環保局、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生產作業,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監測人員在企業的廢水總排口取樣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紹興市局監測報告(紹市環監[2015]監字第298號),顯示你公司廢水COD值為227mg/l,氨氮值為79.2mg/l,屬于超標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污水達標排放; 2、罰款人民幣14550元(大寫: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環罰字〔2015〕100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100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2015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生產。檢查中發現你公司污水處理站涉嫌將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管道進行排放。2015年12月10日及11日,分別對你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已查明,你公司污水處理站的工人將未經處理完畢的污水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通過暗管進行排放。執法人員采集水樣經檢測,PH、COD、氨氮值均超過規定排放標準。 我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10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2016年1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辯意見,認為我局處罰依據不足、處罰額度過高、并要求免繳排污費,酌情免除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100號)及《送達回證》、你公司陳述申辯書為證。 2016年2月22日,我局集體審議小組對你公司陳述申辯情況進行集體審議,審議認為,你公司向污水管網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標排放,“排放污染物”事實清楚;你公司污水處理站的工人將未經處理完畢的污水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通過暗管進行排放。此行為認定為“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適用法律準確;你公司排放污水進入城市污水管網內,并不影響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導致污水超標排放的事實,也不影響罰款計算方式,處罰額度準確;超標排污費問題不屬于行政處罰內容,故不在此作答復。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之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及處理: 罰款人民幣32.89萬元(大寫:叁拾貳萬捌仟玖佰元)。 責令你公司停產整治。 停產整治的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至停產整治決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書面申請解除本決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請之日起,本決定視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務,或者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中發現未完成改正任務的,我局將根據你公司的違法情節和環境違法后果,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2016-02-23 | ||
嵊環罰字〔2015〕91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91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根據執法檢查,2015年9月22日,紹興市環境執法人員聯合嵊州市環保局、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生產作業,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監測人員在企業的廢水總排口取樣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紹興市局監測報告(紹市環監[2015]監字第298號),顯示你公司廢水COD值為227mg/l,氨氮值為79.2mg/l,屬于超標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污水達標排放; 2、罰款人民幣14550元(大寫: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環罰字〔2015〕91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91號
嵊州市剡東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根據執法檢查,2015年9月22日,紹興市環境執法人員聯合嵊州市環保局、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生產作業,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監測人員在企業的廢水總排口取樣一只。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紹興市局監測報告(紹市環監[2015]監字第298號),顯示你公司廢水COD值為227mg/l,氨氮值為79.2mg/l,屬于超標排放。 我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5]9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污水達標排放; 2、罰款人民幣14550元(大寫: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第五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 2016-01-07 | ||
嵊環罰字〔2016〕23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6〕23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18957 組織機構代碼證:72722000-4 法定代表人:楊朝暉 住 所:嵊州市剡湖街道羅東路388號2號廠房 2016年4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正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在運行。執法人員在你公司標準排放口采集水樣一瓶,并拍攝照片。經監測,氨氮值為31mg/l,超過規定排放標準。2016年5月27日,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進行調查詢問。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6]2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嵊環罰告[2016]23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污水達標排放; 2、罰款人民幣8500元(大寫:捌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 201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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