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是一家集噴油涂料生產調配和噴涂加工為一體的工廠,專業從事于塑膠和金屬表面噴涂,服務的產品包括電子產品,日用化工品,化妝品容器等.工廠位于浙江慈溪,工廠建于2001年,現占地面積為6000平方,公司設有噴漆部,加工部,質量部,倉庫和管理辦公室,總計員工160人。主要的客戶集中在長三角區域.經過多年的發展,工廠從開始的單純噴涂加工到現在從涂料調配到噴涂加工一體化;從開始的手工批噴涂到公司現有成套的全自動噴涂線和無塵UV噴涂及鍍膜線數條,日產能達到80萬件。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慈溪市掌起鎮裘家村 -
- 固定電話:
- (0574)
- 業務經理:
- 葉建榮
- 郵政編碼:
- 315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永夫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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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2L49511744E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L49511744 | 2017-09-2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沈永夫;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葉建榮;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5-07-22 |
投資者變更 | 沈永夫 [新增] | 葉建榮 [退出] | 2015-07-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沈永夫 | 葉建榮 | 2015-07-22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沈永夫;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葉建榮;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15-07-22 |
企業類型變更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2015-07-15 |
注冊資本變更 | 10( + 100% ) | 5 | 2015-07-15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葉建榮;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新增] | - | 2015-07-15 |
出資方式變更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10 出資時間:2015-07-15 出資方式:貨幣 余額交付期限: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實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余額交付期限: | 2015-07-15 |
資金數額變更 | 2015-07-15 |
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的行政處罰
甬環罰字[2015]5號 | 市環保局 | 寧波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甬環罰字[2015]5號
經營者姓名:葉建榮 字號名稱: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 組織機構代碼證:L4951174-4 經營場所:慈溪市掌起鎮裘家村 我局于2015年4月8日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所經營的慈溪市掌起洋山福盛噴漆廠(以下簡稱你廠)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情況下,擅自擴建打火機殼體噴漆加工項目,擅自新建5條噴漆線和1條真空鍍膜噴漆線,并已建成投入生產。我局對你廠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經過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你廠主要從事打火機殼體噴漆加工,噴漆加工項目2004年通過通過慈溪市環保局審批,至今未通過環??⒐を炇眨h評批復的主要生產設備為2個噴漆臺。2015年4月8日,我局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情況下,擅自于2004年新建5條噴漆線和1條真空鍍膜噴漆線,并一直使用至今,噴漆廢氣經水簾裝置處理后直接排放。 我局認為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的規定。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5年4月8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廠正在生產,廠區1樓建有4條噴漆線,正在生產,3樓建有1條噴漆線(檢查時未在生產),2樓建有1條真空鍍膜噴漆線,正在生產,拍照4張。 2、2015年4月10日在對經營者葉建榮的調查詢問筆錄中,進一步證明你廠在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情況下,擅自擴建打火機殼體噴漆加工項目,擅自新建5條噴漆線和1條真空鍍膜噴漆線,并已建成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3、2015年4月8日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廠噴漆線和真空鍍膜噴漆線正在生產等情況。 4、環評批復復印件1份,證明你廠打火機殼體噴漆加工項目通過環保審批。 5、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經營范圍。 2015年5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甬環罰聽告字[2015]6號),于2015年5月22日送達。你廠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舉行聽證要求。 根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打火機殼體噴漆加工項目的生產; 2、處以罰款十四萬元。 你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江東支行(銀行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57-773號)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內直接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5日
| 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