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匯力電機廠專業生產吸油煙機電機、洗衣機電機、風扇電機,各類通風器電機、交流變頻調速電機、單相、三相特種變壓器、紡織機械專業電機、電機部件等。產品由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認證,并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保險號0002757)企業通過ISO9001認證,同時對產品承諾終身保修。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慈溪市匡堰鎮王家埭村 -
- 廠長:
- 吳玲君
- 廠長手機:
- 13906746271
- 郵政編碼:
- 315333
- 傳真號碼:
- 86-0574-63533266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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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玲君 | 100% | 人民幣180萬元 |
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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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695XQ | 注冊號:39999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1-20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吳玲君 | 吳劍鋒 | 2016-01-20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吳玲君; 出資額: 1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吳劍鋒; 出資額: 180; 百分比: 100% | 2016-01-20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39999 | 注冊號: 128 | 2012-06-20 |
注冊號: 39999 | 注冊號: 128 | 2012-06-20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吳劍鋒; 出資額: 1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吳劍鋒; 出資額: 80; 百分比: 44.44% 姓名: 吳劍鋒;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55.56% | 2012-06-20 |
改制變更 | 無 | 無 | 2007-06-13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吳劍鋒;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80; 百分比: 44.44% 姓名: 吳劍鋒;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55.56% | 姓名: 吳劍鋒; 性別: 男;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20; 百分比: 100% | 2007-06-13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電機、電器配件、塑料制品、模具制造。行業代碼: 3919 | 經營范圍: 電機、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汽車貨運。行業代碼: 3919 | 2007-06-13 |
注冊資本變更 | 180 | 20 | 2007-06-13 |
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行政處罰
慈林罰決字【2015】第006號 | 市農業局 | 本機關在2015年2月3日的檢查中發現慈溪市匯力電機廠超過林地審批范圍建造廠房,導致林地被破壞。本機關于同日對慈溪市匯力電機廠以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于2003年9月經浙江省林業廳批準審批出林地占用手續,地點為慈溪市匡堰鎮王家埭村集體林地后峰山,林地面積為1.6公頃。在后期發展中,慈溪市匯力電機廠超過林地審批范圍建造廠房,導致林地被破壞。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未經審批占用林地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本機關委托象山縣大象林業技術服務處于2015年2月4日對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擅自改變的林地面積進行測量,測得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擅自占用林地面積為910平方米,林種為用材林。 本機關于2014年2月5日向當事人慈溪市匯力電機廠告知其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和林種,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里向本機關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并表示無異議,故視為慈溪市匯力電機廠對鑒定結果無異議。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勘驗筆錄一份和現場照片三張,證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坐落方位和現狀; 2、法人代表吳劍鋒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他是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負責人,并超過林地審批范圍建造廠房的事實; 3、匡堰鎮王家埭村主任岑國芳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權屬于王家埭村集體所有的事實; 3、象山縣大象林業技術服務處出具的大象林業鑒字[2015]第004號鑒定報告一份,證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面積和林種; 4、林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所占的林地系為王家埭村的集體山,山名叫后峰山; 5、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公司的組織屬性; 6、文號為浙林地審字[2003]第809號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慈溪市匯力電機廠審批過林地的事實; 7、吳劍鋒、岑國芳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各一份,證明了各自的身份情況。 本機關認為:被處罰人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明知改變林地用途要辦理林地占用手續,仍然在未經林業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超過審批范圍占用林地,導致林地被破壞,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之規定,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和《浙江省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九條第一項“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林地用途,面積在2畝以下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違法行為符合《浙江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一般處罰。 本機關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慈溪市匯力電機廠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慈林罰先告字【2015】第006號),告知當事人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的具體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慈溪市匯力電機廠明確表示放棄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并表示不陳述、不申辯,要求本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浙江省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慈溪市匯力電機廠處以:1、罰款9100元(按每平方米10元);2、責令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林地恢復原狀。 上述罰款,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銀行名稱:慈溪市農村商業銀行 帳號:95240101341000167)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林業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辦人:孫洪立 執法證號碼:1202100017 承辦人:陸武輝 執法證號碼:1202100018
慈溪市林業局(公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 2015-02-10 |
慈溪市匯力電機廠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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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39632 | 匯力 | 燈具空調 | 11 | 商標已注冊 | 2003-12-11 |
![]() | 3839633 | 匯力 | 機械設備 | 7 | 注冊申請部分駁回 | 2003-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