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奉化市西塢街道山下地下橫西岸118號
- 業務員:
- 呂祺忠
- 廠長手機:
- 13906846290
- 郵政編碼:
- 315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奉化市迅威五金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勵建奮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奉化市迅威五金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寧波奉化迅威五金廠 | 奉化市迅威五金廠 | 2017-12-0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西塢街道山下地下橫西岸號 | 奉化市西塢街道山下地下橫西岸號 | 2017-12-0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0846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9-19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81050846 | 2016-09-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塢街道山下地下橫西岸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塢街道 | 住所: 奉化市西塢街道文宛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塢街道 | 2013-03-22 |
住所變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塢街道山下地下橫西岸118號;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塢街道 | 住所: 奉化市西塢街道文宛路5號;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西塢街道 | 2013-03-22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勵建奮;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呂祺忠;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10-07-09 |
投資者變更 | 勵建奮 [新增] | 呂祺忠 [退出] | 2010-07-0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五金配件、塑料配件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五金配件、塑料配件制造、加工。 | 2010-07-0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勵建奮 | 呂祺忠 | 2010-07-09 |
奉化市迅威五金廠的行政處罰
[2016]奉環罰字第59號 | 市環保局 | 奉 化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奉環罰字[2016]第59號 ━━━━━━━━━━━━━━━━━━━━━━━━━━━━━
被處罰人:奉化市迅威五金廠;投資人:勵建奮;企業類型: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號:330283000022862;
根據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本局于2016年3月28日對被處罰人“批建不符”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予以立案。 經查實:2016年3月21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在被處罰人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進行五金加工生產。生產設備:振拋機2臺(1大、1?。⒏黝悢悼剀嚧?1臺、沖床45臺、加工中心12臺、儀表車床6臺、鉆床4臺。生產工藝:原料-精加工-振拋-電鍍(外協)-成品?,F場數控、沖床正在生產,1只大型振拋機正在生產,振拋機旁雨水溝內積有混濁廢水,雨水溝接至廠外東北側溝渠,廠外溝渠積有混濁廢水,現場振拋機旁雨水溝渠采積水1份(2瓶)、廠外東北側溝渠采水樣1份(2瓶)。 所采2份水樣,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分析顯示:迅威廠內振拋機雨水溝內:pH 7.46,化學需氧量1.17×104mg/L,氨氮543mg/L,懸浮物86mg/L;迅威廠外東北側溝渠內:pH 7.20,化學需氧量12×104mg/L,氨氮253mg/L,懸浮物92mg/L。迅威廠外東北側溝渠內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均已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懸浮物50mg/L)?,F場未出示環評與驗收材料。 后經查明,被處罰人振拋機生產工藝與“年產2000萬元五金配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不符的情況下,擅自增設并使用。且有未經處理的振拋機生產廢水通過雨水溝外流至廠外溝渠。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被處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勵建奮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為勵建奮的事實。 2.2016年3月21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的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3.2015年10月28日現場照片。證明被處罰人的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4.2016年3月2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年產2000萬元五金配件建設項目”中未審批振拋工藝,擅自增設并使用的事實。 5.建設項目環評影響報告表復印件1份。證明被處罰人“年產2000萬元五金配件建設項目”經我局審批同意的事實。 6. 檢測報告1份。證明在被處罰人所采的水樣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得到相應數據的事實。 7.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碼標識。 根據以上事實,被處罰人振拋生產工藝與“年產2000萬元五金配件建設項目”環評批準文件不相符的情況下,擅自增設并使用,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第四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钡囊幎ā?/span> 2016年6月3日,本局向被處罰人送達了奉環罰聽告字[2016]第5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振拋機生產; 2、罰款人民幣4.2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奉化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 2016-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