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奉化市錦屏街道樟岙村 -
- 固定電話:
- (0574)88564194
- 廠長:
- 蔣世岳
- 郵政編碼:
- 315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7726333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蔣世岳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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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毛珊茜;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com;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董偉光;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com;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董偉光;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董偉光;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7-06 |
名稱變更 | 寧波奉化優世爐具廠 |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 | 2017-07-0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677692520 | 2017-07-0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錦屏街道樟岙村 | 奉化市錦屏街道樟岙村 | 2017-07-06 |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的行政處罰
奉環罰字[2015]第90號 | 市環保局 | 奉 化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處 罰 決 定 書 奉環罰字[2015]第90號 ━━━━━━━━━━━━━━━━━━━━━━━━━━━━━━━━━━━━━━━━
被處罰人:奉化市優世爐具廠;投資人:蔣世岳;
根據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本局于2015年5月1日對被處罰人涉嫌“未批投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實:2015年5月29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在被處罰人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正在生產爐具產品?,F場主要生產設備:拌料拋筒1臺、燃煤烘干爐1臺、清洗槽1套(3只水泥槽)、電爐1臺?,F場主要生產工藝:產品-清洗-上料(上黑色)-加熱烘干-成品?,F場清洗槽內有一筐爐具,3個水泥槽經pH試紙測試,其中2只水泥槽試紙顯藍色,烘干正在加熱,拌料拋筒正在滾動,車間內地面積水較多,經pH試紙測試,試紙顯藍色,現場車間地面積水采水樣1瓶;車間外南側溝渠窨井有積水,積水經pH試紙測試,試紙顯藍色,車間外南側溝渠窨井積水采水樣1瓶?,F場未出示環評與驗收材料。2015年4月24日上午,在被處罰人所采2瓶水樣,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分析顯示:優世車間地面:pH 值為10.24,COD為1.78×103mg/L;優世車間外南側溝渠窨井:pH 值為10.6,COD為59mg/L,水樣均為廠內采集,未外排?,F查明:被處罰人“爐具生產加工項目”,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建設并投產至今。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被處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蔣世岳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為蔣世岳的事實。 2.2015年4月24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3.2015年4月24日現場照片。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4.2015年5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爐具生產加工項目”,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建設并投產至今的事實。 5.奉環檢(2015)水字第071號檢測報告1份。證明在被處罰人車間地面和外南側溝渠窨井所采的水樣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得到相應數據的事實。 6.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被處罰人投資人蔣世岳委托廠長蔣某為代理人,在行政處罰一案中處理環保相關事宜的事實。 7.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碼標識。 8.被處罰人廠長蔣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蔣某身份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被處罰人“爐具生產加工項目”,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建設并投產至今,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钡囊幎ā?/span> 2015年7月7日,本局向被處罰人送達了奉環罰聽告字[2015]第9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爐具生產加工項目”生產; 2.罰款人民幣3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奉化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 2015-07-15 |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奉化市優世爐具廠與寧波洛祥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 | 2014-01-29 | (2013)甬鄞江商初字第25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