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奉化市溪口鎮中興東路555號 -
- 經理:
- 周吉華
- 經理手機:
- 13968300540
- 郵政編碼:
- 315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456173112 |
座機號碼 | 0574-8881171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周吉華 | 90% | 人民幣9萬元 |
周慧萍 | 10% | 人民幣1萬元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寧波市奉化吉道機械有限公司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 | 2017-04-1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溪口鎮中興東路號 | 奉化市溪口鎮中興東路號 | 2017-04-19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0257W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0257W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1-05 | |
企業類型變更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2009-12-14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周慧萍; 出資額: ; [新增]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 |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 | 2009-12-14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周慧萍; 出資額: 1; 百分比: 10%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9; 百分比: 90% |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09-12-14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周慧萍;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姓名: 周吉華; 出資額: 2.5; 百分比: 50% | 2009-06-15 |
實收資本變更 | 10 | 5 | 2009-06-15 |
注冊資本變更 | 10( + 100% ) | 5 | 2009-06-15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周吉華 | 執行董事 |
周吉華 | 經理 |
周慧萍 | 監事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奉環罰字[2015]第109號 | 市環保局 | 奉 化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處 罰 決 定 書 奉環罰字[2015]第109號 ━━━━━━━━━━━━━━━━━━━━━━━━━━━━━━━━━━━━━━━
被處罰人: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吉華;
根據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本局于2015年6月24日對被處罰人涉嫌“未批投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實:2015年6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被處罰人現場檢查時發現:正在生產中,主要從事沖件生產加工;車間內有主要有23臺沖床、12臺臺鉆、2臺剪板機、6臺電焊機、3臺切割機、1臺氣泵等設備;生產時沖床會產生噪聲,電焊機生產時的煙塵未經收集直接揚散在車間;現場未能提供環保審批材料。被處罰人于2009年從溪口鎮中興東路555號搬遷到蕭王廟街道棠云村外畈,現查明:被處罰人沖件加工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09年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被處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周吉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周吉華的事實。 2.2015年6月17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氣排放情況。 3.2015年6月17日現場照片。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氣排放情況。 4.2015年6月24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沖件加工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09年投入生產的事實。 5.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2015年6月購買方管數量及花費金額的事實。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碼標識。 根據以上事實,被處罰人沖件加工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于2009年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規定。 2015年7月29日,本局向被處罰人送達了奉環罰聽告字[2015]第10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沖件加工項目的生產; 2.罰款人民幣2.2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奉化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 2015-08-06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奉化市國土資源局與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11-09 | (2016)浙0283行審660號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
奉化市吉道機械有限公司棠云分公司 | 奉化市蕭王廟街道棠云村外畈 | 2011-07-19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