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產加工、經銷批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亂切、麻筍、筍片、絲、丁、薇菜、綠筍是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的主營產品。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注冊的企業。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以雄厚的實力、合理的價格、優良的服務與多家企業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熱誠歡迎各界前來參觀、考察、洽談業務。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橫山 -
- 固定電話:
- (0574)
- 經理:
- 柳國義
- 郵政編碼:
- 315500
- 傳真號碼:
- 86-0574-88594818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峰成 | 5萬美元 | |
柳國義 | 5萬美元 |
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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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變更 | 2022-02-23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2-02-05 | 2022-02-23 |
境外股東發起人的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 | 股東名稱(送達委托人): 峰成; 接受人: 柳國義; | - | 2022-02-23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尚田街道匯溪村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匯溪村 | 2022-02-23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匯溪村 | 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橫山 | 2017-06-21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橫山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浙江省奉化尚田鎮橫山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7-02-1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17278 | 注冊號:6216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16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奉化區尚田鎮橫山; 郵政編碼: 315511; 電話: ; | 住所: 浙江省奉化尚田鎮橫山; 郵政編碼: 315511; 電話: ; | 2017-02-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17278 | 注冊號:62165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16 |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企合浙甬總字第005935號 | 2011-06-02 |
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峰成 | 副董事長 |
徐杰 | 董事 |
董光夫 | 董事 |
柳國芳 | 董事 |
柳國義 | 董事長 |
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6]奉環罰字第65號 | 市環保局 | 奉 化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奉環罰字[2016]第65號 ━━━━━━━━━━━━━━━━━━━━━━━━━━━━━
被處罰人:寧波愛力豐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國義;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30200400062165;組織機構代碼:73213172-7
根據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本局于2016年3月12日對被處罰人涉嫌“未批投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實:2016年3月11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到被處罰人檢查時發現:現場精制筍罐頭生產加工;主要生產工藝:原料-切割-加熱消毒-成品;主要生產設備:1t/h鍋爐、精制筍罐頭手工生產車間1個;現場精制筍罐頭手工生產車間正在生產,清洗廢水有污水管道流至公司南邊污水處理設施處,廢水經處理后外排,在被處罰人外排口采水樣1份(2瓶);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分析顯示: pH 7.79,化學需氧量86.2mg/L,懸浮物13mg/L,氨氮26.4mg/L。氨氮已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pH6-9、氨氮15mg/L)。現場未出示環評與驗收材料?,F查明,被處罰人搬遷到尚田鎮樓家岙村后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投入生產至今;且生產廢水超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被處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柳國義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柳國義的事實。 2.2016年3月11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3.2016年3月11日現場照片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廢水排放情況。 4.2016年3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搬遷到尚田鎮樓家岙村后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1份。證明被處罰人位于奉化市尚田鎮許家時“年產精加工水煮筍2000噸建設項目”曾被環保部門審批過的事實。 6. 奉環檢(2016)水字第022號檢測報告。證明在被處罰人排放口所采的水樣經奉化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得到相應數據的事實。 7.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處罰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碼標識。 根據以上事實,被處罰人搬遷到尚田鎮樓家岙村后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之“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規定。 2016年6月1日,本局向被處罰人送達了奉環罰聽告字[2016]第6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被處罰人行業規模小,行業性質為中污染類,危害程度低,排放強度弱,并能積極整改。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4.3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奉化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 2016-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