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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奉化市方橋工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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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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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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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13486635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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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趙家齊 | 52% | 人民幣1040.0萬元 |
莊美云 | 48% | 人民幣960.0萬元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尚田街道后潭路號-(自主申報)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方橋工業區 | 2020-03-27 |
郵政編碼變更 | 新郵政編碼:315500 | 原郵政編碼:315514 | 2020-03-27 |
章程備案 | - | - | 2018-10-17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方橋工業區 | 奉化市方橋工業區 | 2018-09-28 |
經營范圍變更 |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品制造、加工;銷售本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并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或無需經營許可的項目和未列入地方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品制造、加工;銷售本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并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 | 2018-09-2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4925W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16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4925W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16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趙家齊,趙家齊,莊美云 [新增] | 趙家齊,趙家齊,黃建興 [退出] | 2015-07-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0( + 33.33333% ) | 1500 | 2014-10-15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莊美云; 出資額: ; 姓名: 趙家齊; 出資額: ; | 姓名: 莊美云; 出資額: ; 姓名: 趙家齊; 出資額: ; | 2014-10-15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趙家齊 | 執行董事 |
趙家齊 | 總經理 |
莊美云 | 監事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奉建罰決字[2016]第4號 | 市建設局 | 奉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奉建罰決字[2016]第4號
當事人: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由于當事人的行為涉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本局于2016年1月14日經領導批準對此進行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2015年5月21日寧波地材處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原材料儲存倉內堆放的石屑進行了見證抽樣,后委托寧波市建材產品質量檢驗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細度模數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1513120),不符合行業標準(JGJ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系不合格建設用砂。2015年6月11日寧波地材處將檢驗結果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對此沒有異議也未提出復檢申請。 本局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奉建罰先告字[2016]第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為違反了《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以及《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玖仟玖佰元整。 上述罰款,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工行奉化市支行(賬號:奉化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2;單位編碼:08001;項目代碼:6001)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直至與罰款等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奉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2月3日 | 2016-02-03 | ||
奉公路罰[2015]03(41)0201號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9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董建成、梁堅在S214甬臨線3K+700M進行檢查,浙BD3380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江拔線奉化聯合治超檢查站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5.1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5.1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曹道瑩。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到溪口工地。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5年05月1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奉北公路罰告 03(41)020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2015-05-19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大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2-26 | (2016)浙0212民初11606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大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2-26 | (2016)浙0212民初11606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7-02-10 | (2017)浙0213民初103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溫嶺市園林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25 | (2015)甬奉商初字第25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9-01 | (2016)浙0283執恢94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寧波剡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0-08 | (2015)甬奉商初字第1854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寧波天陽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7-11 | (2015)甬奉商初字第1853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7-11 | (2016)浙0283民初1499號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寧波創新建設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7-11 | (2015)甬奉商初字第1852號 |
忻立忠與蔡仁元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2-30 | (2016)浙0212民初5813號之一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
寧波美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海砂淡化經營部 | 奉化市方橋工業區 | 2006-09-08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