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錦屏正明村曬場地 -
- 固定電話:
- (0574)88982301
- 廠長:
- 袁仿
- 郵政編碼:
- 315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80582572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
- 簡稱:
- 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
- 主要經營產品:
- 氣動元件 , 模具 , 制造 , 加工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83602028347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核準日期:
- 2014-09-10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02年12月03日
- 所屬行業:
- 液壓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
- 所屬城市黃頁:
- 奉化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2946377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袁仿 | 100% | 人民幣10萬元 |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名稱變更 | 寧波市奉化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 |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 | 2017-07-04 |
地址變更 |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錦屏街道正明村曬場地 | 奉化市錦屏街道正明村曬場地 | 2017-07-04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袁仿;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com;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袁仿;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com;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7-0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3L005346890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L00534689 | 2017-07-04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2014-09-10 |
企業類型變更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2014-09-10 |
經營范圍變更 | 姓名: 袁仿; 出資額: ; | - | 2014-09-10 |
市場主體類型變更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2014-09-10 |
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 | 一般經營項目: 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2014-09-10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氣動元件、模具、制造加工 | 2014-09-10 |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袁仿 | 負責人 |
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的行政處罰
奉環罰字[2016]第171號 | 市環保局 | 奉 化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奉環罰字[2016]第171號 ━━━━━━━━━━━━━━━━━━━━━━━━━━━━━
被處罰人:奉化市錦屏新民氣動液壓件廠;投資人:袁*;企業類型: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330283602028347;組織機構代碼:L0053468-9。
根據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本局于2016年6月29日對被處罰人涉嫌“未批投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實:2016年6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被處罰人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鋁制品加工生產中;主要生產設備:自生物質顆粒爐1臺、炭爐(坩堝爐)3臺、鋁壓鑄機4臺;主要生產工藝:鋁錠-熔化-壓鑄-成品;現場檢查時,2臺鋁壓鑄機正在生產,2臺炭爐(坩堝爐)正在鋁錠熔煉,現查明:被處罰人于2014年9月開辦,2014年年底建成并投產,生產設備投資約40萬元,主要進行鋁制品加工生產,年產值100萬元人民幣左右,被處罰人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至今。 以上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證實: 1.被處罰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袁*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處罰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為袁*的事實。 2.2016年6月21日現場勘察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及廢氣排放情況。 3.2016年6月21日現場照片1份。證明被處罰人生產情況、設備情況及廢氣排放情況。 4.2016年7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處罰人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的事實。 5.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碼標識。 根據以上事實,被處罰人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之“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規定。 2016年9月7日,本局向被處罰人送達了奉環罰聽告字[2016]第17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被處罰人企業規模小,行業性質為中污染類,危害程度低,排放強度強,能積極整改違法行為,現依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鋁制品加工生產; 2、罰款人民幣3.8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奉化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 2016-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