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鴻翔皮毛染色有限責任公司是浙江鴻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企業,創建于一九九五年,是嘉興地區乃至浙江省Zui早的皮毛染色企業之一。
年生產能力:可染色進口蘭狐30萬張,兔皮100萬張以上,新增土地50畝用于建造現代化廠房。幾年來,企業在不斷改進技術和創新的同時,引進意大利進口設備CO2激光皮毛雕花和切割機,在意大利工程師的幫助指導下,開發了多種高品質的新產品,06年新增絲線染色生產線,年加工能力1000噸各種錦綸、滌綸染色。
我們堅持以進口染料為主,保持鴻翔的承諾、保證鴻翔的質量、確保客戶的要求,特別是鴻翔的“草上霜”,解決了水貂的褪色問題,染色中確保了原板子的柔軟性,該技術處于國內染色同水平,得到可客戶的一致認可。
我們想為客戶所想,做為出口產品的要求而做,保證產品的優質和及時交貨,我們不滿足于現狀,不斷開拓新產品,力爭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把你的信任交給我們,把我們的優質產品奉獻給你,鴻翔皮毛染色會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海寧經編產業園區新民路65號
- 固定電話:
- 86-0573-7986100/7986102
- 經理:
- 宋程梅
- 郵政編碼:
- 314400
- 傳真號碼:
- 86-0573-7986102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7986102 |
座機號碼 | 0573-8798610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聶興福 | 100% | 人民幣2500萬元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家居用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費設備制造;家具制造;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家居用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費設備制造;家具制造;面料印染加工;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皮革制品制造;服飾制造;服裝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2021-12-08 |
名稱變更 | 浙江舜邦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 | 2021-11-10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家居用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費設備制造;家具制造;面料印染加工;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皮革制品制造;服飾制造;服裝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皮毛染色;經編織物、其他紡織品制造、加工;裘皮、裘皮制品、皮革制品、批發、零售 | 2021-11-10 |
章程修正案備案 | - | - | 2021-11-10 |
行業代碼變更 | 7499:其他未列明專業技術服務業 | 5132:服裝批發 | 2021-11-1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聶興福 | 宋程梅 | 2021-02-0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聶興福;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聶興福; : ; 職位: 總經理; [新增] 姓名: 趙瑞俠; : ; 職位: 監事; [新增] | 姓名: 姚岳良;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宋程梅;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張雪華; : ; 職位: 總經理; [退出] | 2021-02-07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聶興福; ; ; [新增] | 姓名: 宋程梅; ; ; [退出] | 2021-02-07 |
出資日期備案 | 姓名: 宋程梅; 出資日期: 2021-02-01; | 姓名: 宋程梅; 出資日期: ; | 2021-02-04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宋程梅; ; ; | 姓名: 宋程梅; ; ; | 2021-02-04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宋程梅 | 執行董事 |
姚岳良 | 監事 |
張雪華 | 總經理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該單位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該單位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搯挝话l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搯挝话l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搯挝话l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搯挝话l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
浙海地稅稽罰[2015]2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8日對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4月收取浙江鴻翔混凝土管樁有限公司資金出借利息14330元,直接沖減財務費用,未在賬面反映收入,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94]國稅發051號文:“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屬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2012年度少繳營業稅716.5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5.83元等相關稅費。 2、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年7月及2013年7月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各一份,合同保險費分別為34493.56元和31989.38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款:“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簽訂固定資產、存貨保險合同屬印花稅應稅合同,應申報繳納印花稅,而該單位未申報,造成少繳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66.50元,其中2012年度34.50元,2013年度32元。 3、檢查發現,該單位止2013年底賬面反映金融機構借款余額為1860萬元,2013年度計入財務費用銀行借款利息1482680.98元,已稅前扣除,但該單位將部分金融機構借款轉給法定代表人宋程梅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資金周轉。檢查核實,宋程梅占用公司資金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周轉所對應的利息支出為273194.14元(按該單位2013年度金融機構借款最低年利率7%計算),該單位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清繳時已調整增加所得額163347.14,尚有余額109847元未作納稅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用于宋程梅個人資金周轉實際發生的財務費用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檢查調整增加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9847元。 4、檢查發現,該單位2012及2013年度以現金方式收取零星染色收入57290元(含稅)和242845元(含稅),未入賬,未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增值稅未繳),零星染色收入所得資金全部用于該單位股東宋程梅個人及家庭消費支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規定,上述該單位取得的零星染色收入扣除補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檢查分別調整增加2012及2013年度所得額48916.84元和207352.27元。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該單位對股東宋程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該單位未扣繳,造成少扣繳個人所得稅60027元,其中2012年度11458元,2013年度48569元。 5、該單位2012年度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反映出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實際資產損失237984.63元,已稅前扣除,但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單申報手續。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上述該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清單申報手續的資產損失應調整增加2012年度所得額237984.63元,而該單位未調整,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2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301648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286901.47元,檢查補繳稅費調整減少所得額836.99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16228.56元,2012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29057.14元,已繳575412元,少繳71516.12元(其中,資產損失未按規定辦理清單申報,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59496.16元)。 該單位2013年度所得稅清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827339.76元,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317199.27元,檢查補繳印花稅調整減少所得額32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11445073元,2013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286126.76元,已繳206834.94元,少繳79291.82元。 二、處罰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上少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79291.82元及2012年度零星染色收入未入帳造成的少繳企業所得稅12019.96元的行為屬偷稅。決定對該單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8倍的罰款,計金額73049.4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少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決定對該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409.42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上少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30013.5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該單位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進行清單申報的行為屬未按規定申報,但違法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的行為不予處罰。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3472.34元。限該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硤石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1-28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嚴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01-21 | (2016)浙0481刑初1號 |
周建華、章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01-21 | (2016)浙0481刑初22號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與王紅根、陳梅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1-20 |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33號 |
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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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市鴻翔染色有限責任公司裘皮銷售分公司 | 海寧中國皮革城原輔料市場G50號 | 2006-08-03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