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主要生產經編面料織物,服裝,裝飾一類,公司引進一系列德國.韓國先進設備,擁有強大的自主研發隊伍,本著''質量第一,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期待于各廠商做長期友好的合作!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袁花鎮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3-87870966
- 經理:
- 楊志良
- 電子郵件:
- sxdjb01@163.com
- 郵政編碼:
- 314400
- 傳真號碼:
- 86-0573-787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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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 sxdjb01@163.com |
手機號碼 | 13758300688 |
座機號碼 | 0573-878709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志良 | 50% | 人民幣900萬元 |
陳張云 | 20% | 人民幣360萬元 |
陳張林 | 20% | 人民幣360萬元 |
曹忠明 | 10% | 人民幣180萬元 |
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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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3972K | 注冊號:37511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5-2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3972K | 注冊號:37511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5-25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經編織物、針紡織品、化纖絲加彈制造、加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審批的除外)行業代碼: 1769 | 經營范圍: 經編織物、針紡織品制造、加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審批的除外)行業代碼: 1769 | 2009-08-24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37511 | 注冊號: 559 | 2008-10-14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59 | 2008-10-14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59 | 2008-10-14 |
注冊號: 37511 | 注冊號: 559 | 2008-10-14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37511 | 注冊號: 559 | 2008-10-14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經編織物、針紡織品制造、加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審批的除外)行業代碼: 1769 | 經營范圍: 經編織物、針紡織品、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1769 | 2008-10-13 |
注冊資本變更 | 1800( + 80% ) | 1000 | 2007-03-21 |
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楊志良 | 執行董事 |
楊志良 | 總經理 |
陳張林 | 監事 |
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海地稅稽罰[2015]13號 | 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楊志良,經營地址:袁花鎮工業園區,登記注冊類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481104004686 納稅人識別號:330481742943972。 經我局于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對你單位2012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單位于2012年11月、2013年12月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各一份,保險費金額分別為53883.61元、50369.54元,未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規定,上述合同應按財產保險合同貼花,而你單位未貼,造成少申報繳納印花稅104.30元。 2. 你單位2013年1月第65號記賬憑證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中列支購食品、日用品等支出103580元。檢查核實,上述所購物品你單位已用于贈送客戶單位相關個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二點:“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上述向本單位以外個人贈送禮品的行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你單位未扣,造成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20716元。 3. 你單位2012年9月10日以公司名義代投資人楊志良(法定代表人)向中國××銀行海寧袁花支行借款100萬元、向海寧市××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合計200萬元,借入后用于楊志良個人家庭,借款到2014年8月12日一次性歸還,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全部由公司支付,金額467100元,其中2012年9-12月發生利息支出65675元、2013年度發生利息支出243000元、2014年1-8月發生利息支出158425元。貸款歸還時楊志良也未將發生的利息付給你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第47號)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上述企業支付的應由楊志良個人負擔的利息費用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你單位未扣,造成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93420元。 二、處罰決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的規定,以上少繳印花稅的行為屬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印花稅。決定對你單位不進行申報造成少繳印花稅的行為處以少繳印花稅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52.15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及《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的規定,以上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決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0.5倍的罰款,計金額57068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57120.15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袁花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2015-06-10 |
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嘉興市永泉織染有限公司與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 2015-12-31 | (2014)浙嘉轄終字第117號 |
嘉興市永泉織染有限公司與海寧市舒信達經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 2014-12-29 |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1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