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通元絲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浙江省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于1991年12月13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白廠絲制造、加工;絲棉制品制造、加工。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浙江省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
- 固定電話:
- (0573)
- 廠長:
- 楊和明
- 郵政編碼:
- 314306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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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通元絲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和明 | 80.0% | 人民幣40萬元 |
林利英 | 20.0% | 人民幣10萬元 |
海鹽縣通元絲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白廠絲制造、加工。(浙江省繅絲企業生產準產證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許可經營項目: 白廠絲制造、加工。(浙江省繅絲企業生產準產證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 2012-05-2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白廠絲制造、加工。(浙江省繅絲企業生產準產證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 許可經營項目: 白廠絲制造、加工。(繅線企業生產準產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 2010-03-23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33565 | 注冊號: 026 | 2009-11-19 |
注冊號: 33565 | 注冊號: 026 | 2009-11-19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林利英; 出資額: 10; 百分比: 20%姓名: 楊和明; 出資額: 40; 百分比: 80% | 姓名: 林利英; 出資額: 3; 百分比: 20% 姓名: 楊和明; 出資額: 12; 百分比: 80% | 2009-11-17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絲棉制品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白廠絲 | 2009-11-1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白廠絲制造、加工。(繅線企業生產準產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 許可經營項目: 無 | 2009-11-17 |
注冊資本變更 | 50 | 15 | 2009-11-17 |
企業類型變更 | 股份合作企業 | 集體企業 | 1998-12-29 |
海鹽縣通元絲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楊和明 | 執行董事 |
楊和明 | 總經理 |
林利英 | 監事 |
海鹽縣通元絲廠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7號 企業名稱:海鹽縣通元絲廠 法定代表人:楊和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3565 住所地: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 2014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位于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的海鹽縣通元絲廠廠區內,正在新建建筑物。我局執法人員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楊和明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系海鹽縣通元絲廠所建,但當事人無法出示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故我局于2014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通元絲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原地塊上有一幢磚混結構的老房子,因為年久失修,當事人就把該老房子拆了并在該地基上有所擴大,重新建造一幢新的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計劃建設為一層,磚混結構,彩鋼板頂,用途為倉庫。截至2014年12月11日,該新建建筑物磚混結構的墻體已基本完成,但尚未粉刷,地面尚未硬化,彩鋼板頂也尚未鋪設,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南北寬22.9米,東西長38.2米,計劃建造總建筑面積874.78平方米,該建筑物工程造價為218695元,該新建建筑物東與部分廠區圍墻相距16.8米,南與4號樓相連接,西與2號樓室外樓梯相距1.5米,北部墻體借助于廠區原有老圍墻,在原廠區圍墻上加砌墻體。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及從事彩鋼板搭建業務的個體戶王志軍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工程造價為218695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通00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意見,該建筑物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無法補辦相關規劃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根據省市關于開展“三改一拆”行動的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該新建建筑物并處以該新建建筑物工程造價218695元10%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21869.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 2015-01-14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7號 企業名稱:海鹽縣通元絲廠 法定代表人:楊和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3565 住所地: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 2014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位于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的海鹽縣通元絲廠廠區內,正在新建建筑物。我局執法人員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楊和明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系海鹽縣通元絲廠所建,但當事人無法出示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故我局于2014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通元絲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原地塊上有一幢磚混結構的老房子,因為年久失修,當事人就把該老房子拆了并在該地基上有所擴大,重新建造一幢新的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計劃建設為一層,磚混結構,彩鋼板頂,用途為倉庫。截至2014年12月11日,該新建建筑物磚混結構的墻體已基本完成,但尚未粉刷,地面尚未硬化,彩鋼板頂也尚未鋪設,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南北寬22.9米,東西長38.2米,計劃建造總建筑面積874.78平方米,該建筑物工程造價為218695元,該新建建筑物東與部分廠區圍墻相距16.8米,南與4號樓相連接,西與2號樓室外樓梯相距1.5米,北部墻體借助于廠區原有老圍墻,在原廠區圍墻上加砌墻體。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及從事彩鋼板搭建業務的個體戶王志軍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工程造價為218695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通00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意見,該建筑物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無法補辦相關規劃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根據省市關于開展“三改一拆”行動的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該新建建筑物并處以該新建建筑物工程造價218695元10%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21869.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 2015-01-14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7號 企業名稱:海鹽縣通元絲廠 法定代表人:楊和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3565 住所地: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 2014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位于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的海鹽縣通元絲廠廠區內,正在新建建筑物。我局執法人員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楊和明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系海鹽縣通元絲廠所建,但當事人無法出示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故我局于2014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通元絲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原地塊上有一幢磚混結構的老房子,因為年久失修,當事人就把該老房子拆了并在該地基上有所擴大,重新建造一幢新的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計劃建設為一層,磚混結構,彩鋼板頂,用途為倉庫。截至2014年12月11日,該新建建筑物磚混結構的墻體已基本完成,但尚未粉刷,地面尚未硬化,彩鋼板頂也尚未鋪設,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南北寬22.9米,東西長38.2米,計劃建造總建筑面積874.78平方米,該建筑物工程造價為218695元,該新建建筑物東與部分廠區圍墻相距16.8米,南與4號樓相連接,西與2號樓室外樓梯相距1.5米,北部墻體借助于廠區原有老圍墻,在原廠區圍墻上加砌墻體。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及從事彩鋼板搭建業務的個體戶王志軍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工程造價為218695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通00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意見,該建筑物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無法補辦相關規劃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根據省市關于開展“三改一拆”行動的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該新建建筑物并處以該新建建筑物工程造價218695元10%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21869.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 2015-01-14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7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7號 企業名稱:海鹽縣通元絲廠 法定代表人:楊和明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3565 住所地: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 2014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位于海鹽縣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的海鹽縣通元絲廠廠區內,正在新建建筑物。我局執法人員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楊和明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系海鹽縣通元絲廠所建,但當事人無法出示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故我局于2014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通元絲廠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原地塊上有一幢磚混結構的老房子,因為年久失修,當事人就把該老房子拆了并在該地基上有所擴大,重新建造一幢新的建筑物。該新建建筑物計劃建設為一層,磚混結構,彩鋼板頂,用途為倉庫。截至2014年12月11日,該新建建筑物磚混結構的墻體已基本完成,但尚未粉刷,地面尚未硬化,彩鋼板頂也尚未鋪設,該正在新建的建筑物南北寬22.9米,東西長38.2米,計劃建造總建筑面積874.78平方米,該建筑物工程造價為218695元,該新建建筑物東與部分廠區圍墻相距16.8米,南與4號樓相連接,西與2號樓室外樓梯相距1.5米,北部墻體借助于廠區原有老圍墻,在原廠區圍墻上加砌墻體。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現場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及從事彩鋼板搭建業務的個體戶王志軍的陳述,證實了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3日開始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的工程造價為218695元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通元鎮龍舌嘴路1號建造的新建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通00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意見,該建筑物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無法補辦相關規劃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根據省市關于開展“三改一拆”行動的相關規定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該新建建筑物并處以該新建建筑物工程造價218695元10%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21869.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 2015-01-14 |
海鹽縣通元絲廠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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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62431 | 絲情萬載 | 布料床單 | 24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7-10 |
![]() | 14613614 | 纏嬋綿 | 布料床單 | 24 | 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文 | 2014-06-18 |
![]() | 14613613 | 絲載萬情 | 布料床單 | 24 | 商標注冊申請完成 | 201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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