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慶豐東路加油站南側,于1999年07月27日在海鹽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噴涂,小五金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慶豐東路加油站南側
- 固定電話:
- (0573)
- 廠長:
- 宋雪祥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
- 簡稱:
- 慶豐噴涂
- 主要經營產品:
- 噴涂 , 小五金
- 經營范圍:
- 噴涂、小五金制造、加工;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24000131692
- 發證機關:
- 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1999年07月27日
- 職員人數:
- 8人
- 注冊資本:
- 6(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海鹽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4456812
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施軍良 | 100% | 人民幣6萬元 |
施軍良 | 100% | 人民幣6萬元 |
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5890W | 注冊號:066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3-30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至 | 2007-05-17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噴涂、小五金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42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經營范圍: 噴涂、小五金行業代碼: 4200經營方式: 制造、加工 | 2007-05-1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施軍良 | 宋雪祥 | 2007-05-17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施軍良; 出資額: 6; 百分比: 100% | 姓名: 宋雪祥; 出資額: 6; 百分比: 100% | 2007-05-17 |
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施軍良 | 負責人 |
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的行政處罰
鹽環罰[2015]49號 | 縣環境保護局 |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環罰[2015]49號 當事人:海鹽經濟開發區慶豐噴涂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3000066(1/1) 組織機構代碼證:71259589-0 地址:浙江省海鹽縣武原鎮慶豐東路加油站南側 投資人:施軍良 2015年3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經環保審批擅自開工并投產,決定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位于浙江省海鹽縣武原鎮慶豐東路加油站南側,于2006年5月注冊成立。租賃武原街道明珠村集體廠房200平方米、自建廠房300平方米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鋁機箱加工噴涂生產項目。主要生產設備有除油清洗生產線1 條、噴涂箱2臺、烘干箱1臺。鋁機箱加工量為200只/月。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廢水等污染物。粉塵經過收集處理后回收利用。除油清洗廢水經處理后排放。2015年3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正常,對酸洗及清洗池進行采樣,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檢測酸洗池樣品pH:2.91,CODcr濃度為6.82×103mg/L,氟化物濃度為8.51×103mg/L,清洗池樣品pH:3.33,CODcr濃度為5.42×103mg/L,氟化物濃度為985mg/L。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本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證明投資人身份; 3、現場勘察筆錄1 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未經環保審批擅自開工并投產的違法事實; 4、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對當事人提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要求; 5、租賃協議;證明當事人租賃廠房進行生產的事實; 6、環境檢測報告及送達回證;證明當事人違法生產的事實。 本局于2015年6月18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建設項目停止生產; 2、罰款叁萬伍仟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建設項目停止生產,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海鹽縣工商銀行(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日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30日 | 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