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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公司簡介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地處浙江省旅游勝地南北湖畔,距上海僅100公里,離省會杭州80公里。附近有320國道,東西大道,滬杭高速,乍嘉高速,跨海大橋,交通便利,四通八達。
               工廠經過幾年的發展,現占地20余畝,建筑面積5500平方米,擁有各類縫紉設備200臺,員工200余名,技術力量雄厚,制作工藝精湛。工廠長年從事各類服裝的生產加工,主要產品有棉衣,仿皮,毛尼,運動服等休閑類服裝。主要銷往歐洲,美國,澳大利亞,南美等地區。深受國內外客戶的好評。
               本公司以精湛的技術,良好的信譽,真誠歡迎國內外客戶光臨洽談!

            聯系方式

            公司地址:
            澉浦鎮六里集鎮 -
            固定電話:
            (0573)
            總經理:
            祝文浩
            電子郵件:
            hyjinli001@163.com
            郵政編碼:
            314301
            傳真號碼:
            86 573 86565001
            順企®采購:
            請賣家聯系我
            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0573-86563188
            電子郵箱hyjinli001@163.com
            座機號碼0573-65631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簡稱:
            海鹽勁力制衣
            主要經營產品:
            仿皮 , 棉衣 , 夾克 , 水洗皮 , 毛尼類 , 運動服
            經營范圍:
            紡織服裝、皮革服裝、毛皮服裝制造、加工。
            營業執照號碼:
            330424000037904
            發證機關: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人類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核準日期:
            2016-10-31
            經營期限:
            2022-10-30
            經營狀態:
            存續
            經營模式:
            生產加工
            成立時間:
            2002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
            200萬元 (萬元)
            所屬行業:
            合成革
            所屬城市黃頁:
            海鹽企業網
            順企編碼:
            4461642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出資比例出資額
            祝錦華50%人民幣100萬元
            祝文浩50%人民幣100萬元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變更后變更前時間
            經營期限變更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營業期限至: 2022-10-302020-06-05
            企業類型變更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20-06-05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姓名: 孫佳;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李小紅;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王碧英;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祝文浩;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祝文浩; : ; 職位: 總經理; 姓名: 祝潔瑾;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祝錦華;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鐘玉良;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顧盧琴; : ; 職位: 監事會主席; [新增]姓名: 祝文浩;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祝文浩; : ; 職位: 總經理; 姓名: 祝潔瑾; : ; 職位: 監事;2020-06-05
            投資人備案姓名: 祝文浩; ; ; 姓名: 祝錦華; ; ;姓名: 祝文浩; ; ; 姓名: 祝錦華; ; ;2020-06-05
            法定代表人變更祝文浩祝文浩2020-06-05
            住所變更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澉浦鎮六里集鎮2020-06-05
            名稱變更海鹽勁力制衣股份有限公司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2020-06-05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0-31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501X注冊號:37904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0-3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501X注冊號:37904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2016-10-31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職務
            祝文浩執行董事
            祝文浩總經理
            祝潔瑾監事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55號縣財政局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55號 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浩;地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經濟性質: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編碼:330424106660084;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44137501。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對你單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檢查在2013年4月13號憑證中,發現你單位在國稅有如下自查情況:在2012年12月份的生產過程中,其中與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加工服裝3100件,單價12元,合計37200元的服裝加工費未入賬申報,經單位自查已補繳增值稅5405.13元。但在補繳增值稅后未按規定補繳相應的地方稅費及附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追繳2012年度城市維護建設稅270.26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附件2序號14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的偷稅行為,決定處以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135.13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澉通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2015-11-04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 [2015] 5號 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浩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7904 住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2014年11月13日,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廠區內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筑物,隨即向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祝文浩出示執法證件后了解情況,建筑物系當事人所建,且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建筑物的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建筑物共5幢。建筑物(一)位于廠區的中間,一層,鋼結構,東西向65米,南北向10米,建筑面積為686.90平方米,用途為車棚,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二)位于廠區的中間偏西,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30.6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75.40平方米,用途為食堂,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三)位于廠區的中間偏東,西距建筑物(二)3.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26.5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38.50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四)位于廠區的北側,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60.90米,南北向12米,建筑面積為654.42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五)位于廠區的東北角,西距建筑物(三)7.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4.50米,南北向7.10米,建筑面積為31.95平方米,用途為車庫,已投入使用。五幢建筑物的建設工程造價合計為185000元。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建設工程是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法定代表人祝文浩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其廠區內進行了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的行為; (3)法定代表人祝文浩提供的施工協議,證實了建筑物(一)工程造價人民幣12000元,建筑物(二)、(三)、(四)、(五)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73000元的事實; (4)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澉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建筑物(一)、(二)、(三)、(四)屬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建筑物(五)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關規定,適用從重處罰?,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建筑物(一)、(二)、(三)、(四)、(五)建設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85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8500元。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五)。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 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2015-01-14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 [2015] 5號 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浩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7904 住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2014年11月13日,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廠區內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筑物,隨即向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祝文浩出示執法證件后了解情況,建筑物系當事人所建,且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建筑物的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建筑物共5幢。建筑物(一)位于廠區的中間,一層,鋼結構,東西向65米,南北向10米,建筑面積為686.90平方米,用途為車棚,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二)位于廠區的中間偏西,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30.6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75.40平方米,用途為食堂,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三)位于廠區的中間偏東,西距建筑物(二)3.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26.5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38.50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四)位于廠區的北側,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60.90米,南北向12米,建筑面積為654.42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五)位于廠區的東北角,西距建筑物(三)7.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4.50米,南北向7.10米,建筑面積為31.95平方米,用途為車庫,已投入使用。五幢建筑物的建設工程造價合計為185000元。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建設工程是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法定代表人祝文浩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其廠區內進行了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的行為; (3)法定代表人祝文浩提供的施工協議,證實了建筑物(一)工程造價人民幣12000元,建筑物(二)、(三)、(四)、(五)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73000元的事實; (4)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澉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建筑物(一)、(二)、(三)、(四)屬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建筑物(五)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關規定,適用從重處罰?,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建筑物(一)、(二)、(三)、(四)、(五)建設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85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8500元。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五)。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 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2015-01-14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 [2015] 5號 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浩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7904 住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2014年11月13日,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廠區內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筑物,隨即向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祝文浩出示執法證件后了解情況,建筑物系當事人所建,且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建筑物的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建筑物共5幢。建筑物(一)位于廠區的中間,一層,鋼結構,東西向65米,南北向10米,建筑面積為686.90平方米,用途為車棚,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二)位于廠區的中間偏西,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30.6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75.40平方米,用途為食堂,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三)位于廠區的中間偏東,西距建筑物(二)3.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26.5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38.50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四)位于廠區的北側,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60.90米,南北向12米,建筑面積為654.42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五)位于廠區的東北角,西距建筑物(三)7.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4.50米,南北向7.10米,建筑面積為31.95平方米,用途為車庫,已投入使用。五幢建筑物的建設工程造價合計為185000元。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建設工程是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法定代表人祝文浩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其廠區內進行了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的行為; (3)法定代表人祝文浩提供的施工協議,證實了建筑物(一)工程造價人民幣12000元,建筑物(二)、(三)、(四)、(五)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73000元的事實; (4)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澉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建筑物(一)、(二)、(三)、(四)屬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建筑物(五)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關規定,適用從重處罰?,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建筑物(一)、(二)、(三)、(四)、(五)建設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85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8500元。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五)。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 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2015-01-14
            鹽綜執罰決字[2015] 5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 [2015] 5號 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文浩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24000037904 住所: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 2014年11月13日,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廠區內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筑物,隨即向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祝文浩出示執法證件后了解情況,建筑物系當事人所建,且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建筑物的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 本局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建筑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當事人海鹽勁力制衣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建筑物共5幢。建筑物(一)位于廠區的中間,一層,鋼結構,東西向65米,南北向10米,建筑面積為686.90平方米,用途為車棚,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二)位于廠區的中間偏西,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30.6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75.40平方米,用途為食堂,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三)位于廠區的中間偏東,西距建筑物(二)3.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26.50米,南北向9米,建筑面積為238.50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四)位于廠區的北側,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60.90米,南北向12米,建筑面積為654.42平方米,用途為倉庫,已投入使用;建筑物(五)位于廠區的東北角,西距建筑物(三)7.80米,一層,磚結構,彩鋼板頂,東西向4.50米,南北向7.10米,建筑面積為31.95平方米,用途為車庫,已投入使用。五幢建筑物的建設工程造價合計為185000元。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建設工程是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法定代表人祝文浩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于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其廠區內進行了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的行為; (3)法定代表人祝文浩提供的施工協議,證實了建筑物(一)工程造價人民幣12000元,建筑物(二)、(三)、(四)、(五)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73000元的事實; (4)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廠區內已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4〕澉00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因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函復,建筑物(一)、(二)、(三)、(四)屬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建筑物(五)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關規定,適用從重處罰?,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建筑物(一)、(二)、(三)、(四)、(五)建設工程總造價人民幣1850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18500元。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五)。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 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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