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鹽縣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07號,于2009年04月17日在海鹽成立。在張培兵帶領下,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6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新農村建設投資資等業務)和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鄉管網建設;標準廠房開發建設及出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07號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張培兵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180159 |
座機號碼 | 0573-8618015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海鹽縣兩新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5125.300000萬元 |
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海鹽縣兩新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新增] | 企業名稱: 海鹽縣中歐產業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退出] | 2021-02-25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單利鋒;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單利鋒; : ; 職位: 經理; 姓名: 吳龍;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張偉良;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陳俊杰; : ; 職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單利鋒;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單利鋒; : ; 職位: 經理; 姓名: 董晏; : ; 職位: 監事; [退出] | 2020-09-2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單利鋒 | 單利鋒 | 2020-09-29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新農村建設投資和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鄉管網建設;標準廠房開發建設及出租;水環境治理;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綠化養護;建筑材料銷售;自有房屋出租;物業管理;農副產品銷售;食用農產品批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新農村建設投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向社會公眾集(融)資等業務)和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鄉管網建設;標準廠房開發建設及出租。 | 2020-09-29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單利鋒 | 張培兵 | 2019-07-30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新農村建設投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向社會公眾集(融)資等業務)和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鄉管網建設;標準廠房開發建設及出租。 | 一般經營項目: 新農村建設投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向社會公眾集(融)資等業務)和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城鄉管網建設。 | 2016-12-29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海鹽縣中歐產業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新增] | 企業名稱: 海鹽縣武原街道經濟建設服務中心;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退出] | 2016-12-29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海鹽縣中歐產業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5125.3;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海鹽縣武原街道經濟建設服務中心; 出資額: 5125.3;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 2016-12-29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董晏;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張培兵;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張培兵;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黃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王金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姓名: 許建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 [退出] 姓名: 張李明;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姓名: 張培兵;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董事長 姓名: 張培兵;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2016-04-28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海鹽縣武原街道經濟建設服務中心;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新增] | 企業名稱: 海鹽縣武原鎮經濟建設服務中心;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退出] | 2016-04-28 |
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培兵 | 執行董事 |
張培兵 | 經理 |
董晏 | 監事 |
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培兵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378號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武字[2015]010號),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海北東路部分(368號圖斑),占地面積419平方米(折0.628畝)。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經詢問,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古蕩河部分,為橋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積419平方米。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部分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419平方米(折0.629畝)。當事人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進行海鹽縣海北東路(樁號0+472至華豐路)工程項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工程項目中的一座瀝青混凝土路面橋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占用的地塊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對該地塊進行項目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419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橋梁); 3、對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41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培兵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378號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武字[2015]010號),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海北東路部分(368號圖斑),占地面積419平方米(折0.628畝)。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經詢問,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古蕩河部分,為橋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積419平方米。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部分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419平方米(折0.629畝)。當事人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進行海鹽縣海北東路(樁號0+472至華豐路)工程項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工程項目中的一座瀝青混凝土路面橋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占用的地塊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對該地塊進行項目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419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橋梁); 3、對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41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培兵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378號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武字[2015]010號),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海北東路部分(368號圖斑),占地面積419平方米(折0.628畝)。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經詢問,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古蕩河部分,為橋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積419平方米。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部分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419平方米(折0.629畝)。當事人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進行海鹽縣海北東路(樁號0+472至華豐路)工程項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工程項目中的一座瀝青混凝土路面橋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占用的地塊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對該地塊進行項目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419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橋梁); 3、對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41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培兵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4564(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378號 201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疑似違法用地移交函(鹽土資執移函武字[2015]010號),稱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海北東路部分(368號圖斑),占地面積419平方米(折0.628畝)。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經詢問,海鹽縣武原新農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古蕩河部分,為橋梁一座,涉案土地面積419平方米。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的部分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419平方米(折0.629畝)。當事人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進行海鹽縣海北東路(樁號0+472至華豐路)工程項目施工,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工程項目中的一座瀝青混凝土路面橋梁,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占用的地塊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宋方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3年9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以東,古蕩佳苑以北,金洲陽光以東,華豐路以南對該地塊進行項目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419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橋梁); 3、對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41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