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武原鎮河南西路288號,于2009年03月02日在海鹽成立。在穆云飛帶領下,城市置業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6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經營項目:拆遷安置房建設;房地產開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武原鎮河南西路288號 -
- 固定電話:
- (0573)86031347
- 經理:
- 林周良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031647 |
座機號碼 | 0573-86031752 |
座機號碼 | 0573-8609138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海鹽縣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35000萬元 |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王建偉;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陳濤;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陳濤; : ; 職位: 經理; 姓名:宋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徐晴潤;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陳濤;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陳濤; : ; 職位: 經理; 姓名:宋華;:;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7-18 |
名稱變更 | 海鹽萬澤城鎮化建設有限公司 |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 | 2021-09-28 |
行業代碼變更 | 4710:住宅房屋建筑 | 7090:其他房地產業 | 2021-09-28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海鹽縣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 企業名稱: 海鹽縣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 2021-09-2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21-09-28 | ||
其他事項備案 | 公司章程修改備案:根據要求,章程增加黨建的相關內容;調整經理產生方式;執行董事聘經理; | - | 2021-06-10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武原街道海興東路號鹽平春曉苑幢室 | 武原鎮河南西路號 | 2020-12-0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陳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陳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新增] 姓名: 徐晴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 姓名: 高銘;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高銘;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退出] 姓名: 徐晴潤;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 | 2018-03-2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陳濤 | 高銘 | 2018-03-27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21 |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高銘 | 執行董事 |
徐晴潤 | 監事 |
高銘 | 經理 |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6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6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云飛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2579(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號 201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2014年度監測圖斑疑似違法用地明細表,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在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地塊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面積7208平方米。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朱愛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且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3月2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地塊進行道路建設。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7208平方米(折10.812畝)。當事人于2014年1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側地塊進行道路建設工程,作為城東路,南北走向。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道路工程的一部分、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路段,瀝青混凝土路面,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該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城東路段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朱愛軍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1月開始該地塊進行道路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7208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向原集體經濟組織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道路); 3、對非法占用的7208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720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6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6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云飛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2579(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號 201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2014年度監測圖斑疑似違法用地明細表,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在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地塊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面積7208平方米。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朱愛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且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3月2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地塊進行道路建設。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7208平方米(折10.812畝)。當事人于2014年1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側地塊進行道路建設工程,作為城東路,南北走向。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道路工程的一部分、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路段,瀝青混凝土路面,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該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城東路段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朱愛軍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1月開始該地塊進行道路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7208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向原集體經濟組織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道路); 3、對非法占用的7208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720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6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6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云飛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2579(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號 201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2014年度監測圖斑疑似違法用地明細表,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在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地塊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面積7208平方米。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朱愛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且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3月2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地塊進行道路建設。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7208平方米(折10.812畝)。當事人于2014年1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側地塊進行道路建設工程,作為城東路,南北走向。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道路工程的一部分、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路段,瀝青混凝土路面,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該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城東路段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朱愛軍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1月開始該地塊進行道路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7208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向原集體經濟組織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道路); 3、對非法占用的7208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720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69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 鹽 縣 綜 合 行 政 執 法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69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云飛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22579(1/1) 住所地:海鹽縣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號 2015年3月20日,本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2014年度監測圖斑疑似違法用地明細表,稱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在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城東路地塊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涉及違法用地面積7208平方米。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了解,在向其現場負責人朱愛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了解到,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且當事人無法出示占用地塊的相關土地所有權證。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本局于2015年3月21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占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地塊進行道路建設。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該地塊面積為7208平方米(折10.812畝)。當事人于2014年1月開始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北路以北、鹽平秋月小區東側地塊進行道路建設工程,作為城東路,南北走向。本次涉及的地塊為該道路工程的一部分、鹽平秋月小區東大門以南路段,瀝青混凝土路面,已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案發后,本局對上述占用土地行為是否核發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查證,確認當事人在海鹽縣武原街道鹽平秋月小區東側、該小區東大門以南的城東路段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受委托人朱愛軍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4年1月開始該地塊進行道路施工建設的事實; (3)調查取證聯系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當事人占用該地塊的行為未經依法批準及其行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事實; (4)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出具的測量報告,證實了當事人在該地塊占地面積7208平方米的事實; (5)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武00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因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意見,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向原集體經濟組織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設施(道路); 3、對非法占用的7208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罰款720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 2015-06-09 |
海鹽縣城市置業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
海鹽海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吳勇萍 | 海鹽縣武原街道海興東路15號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