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于2009年09月18日在海鹽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0 萬元人民幣,在林軍帶領下,澉浦古鎮開發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6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房地產開發,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海鹽縣南北湖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5000萬元 |
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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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朱海良;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朱海良;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袁毅春; : ; 職位: 監事; 姓名:衛琴莉;:;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穆云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穆云飛;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袁毅春; : ; 職位: 監事; 姓名:衛琴莉;:;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8-1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朱海良 | 穆云飛 | 2022-08-1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穆云飛;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穆云飛;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袁毅春; : ; 職位: 監事; 姓名:衛琴莉;:;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朱虹;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朱虹;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袁毅春; : ; 職位: 監事; 姓名:衛琴莉;:;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4-26 |
章程備案 | - | - | 2022-04-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穆云飛 | 朱虹 | 2022-04-26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朱虹;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職位: 經理; 姓名: 袁毅春;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衛琴莉;:; 職位: 財務負責人; [新增] | 姓名: 周梅英;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朱虹;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職位: 經理; 姓名:沈雪琴;:; 職位: 財務負責人; [退出] | 2022-03-16 |
經營范圍變更 | 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與綜合利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房地產開發。 | 2018-11-1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 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 2018-03-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朱虹 | 林軍 | 2018-03-26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梅英;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朱虹;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朱虹; : ; 職位: 經理 | 姓名: 朱虹;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林軍;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林軍; : ; 職位: 經理 [退出] | 2018-03-26 |
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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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軍 | 執行董事 |
林軍 | 經理 |
朱虹 | 監事 |
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0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0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函,將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的相關資料移交查處。2015年5月27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在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地塊為當事人建設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合法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調查取證聯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證實了上述行為當事人并未取得相關的用地審批手續。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占地約為0.7畝,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于2014年3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2.63畝,占用地塊用于農業生產管理用房和農資倉庫,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于2014年6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0.14畝,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已經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辦理土地預審,于去年底辦理農轉用用地手續,占地面積約為4.5畝。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根據2015年3月27日海鹽縣人民政府關于南北湖影視文化產業發展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明確,對紫金山影視基地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問題,澉浦鎮政府與旅投集團要抓緊梳理,縣國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導,縣政府另行專題研究。澉浦鎮和旅投集團要更多地通過宅基地復墾、重點項目爭取等途徑來解決項目建設用地?,F今,已按紀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間,土地指標梳理并上報縣政府,占地面積約為7.2畝。該處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不符合的地塊有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占地面積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符合的地塊有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占地面積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的測量圖紙,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占地面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肖瑜濤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法占用土地;及該地塊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的事實; (3)調查聯系取證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地類、規劃用途,當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補償協議復印件、土地征用協議復印件、會議紀復印件要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澉01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的函復及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共7459.2平方米,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2997平方米; 4、對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即人民幣149184元;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即人民幣2997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2015-06-0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0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0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函,將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的相關資料移交查處。2015年5月27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在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地塊為當事人建設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合法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調查取證聯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證實了上述行為當事人并未取得相關的用地審批手續。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占地約為0.7畝,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于2014年3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2.63畝,占用地塊用于農業生產管理用房和農資倉庫,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于2014年6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0.14畝,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已經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辦理土地預審,于去年底辦理農轉用用地手續,占地面積約為4.5畝。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根據2015年3月27日海鹽縣人民政府關于南北湖影視文化產業發展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明確,對紫金山影視基地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問題,澉浦鎮政府與旅投集團要抓緊梳理,縣國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導,縣政府另行專題研究。澉浦鎮和旅投集團要更多地通過宅基地復墾、重點項目爭取等途徑來解決項目建設用地?,F今,已按紀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間,土地指標梳理并上報縣政府,占地面積約為7.2畝。該處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不符合的地塊有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占地面積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符合的地塊有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占地面積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的測量圖紙,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占地面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肖瑜濤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法占用土地;及該地塊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的事實; (3)調查聯系取證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地類、規劃用途,當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補償協議復印件、土地征用協議復印件、會議紀復印件要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澉01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的函復及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共7459.2平方米,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2997平方米; 4、對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即人民幣149184元;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即人民幣2997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2015-06-0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0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0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函,將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的相關資料移交查處。2015年5月27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在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地塊為當事人建設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合法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調查取證聯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證實了上述行為當事人并未取得相關的用地審批手續。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占地約為0.7畝,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于2014年3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2.63畝,占用地塊用于農業生產管理用房和農資倉庫,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于2014年6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0.14畝,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已經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辦理土地預審,于去年底辦理農轉用用地手續,占地面積約為4.5畝。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根據2015年3月27日海鹽縣人民政府關于南北湖影視文化產業發展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明確,對紫金山影視基地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問題,澉浦鎮政府與旅投集團要抓緊梳理,縣國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導,縣政府另行專題研究。澉浦鎮和旅投集團要更多地通過宅基地復墾、重點項目爭取等途徑來解決項目建設用地?,F今,已按紀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間,土地指標梳理并上報縣政府,占地面積約為7.2畝。該處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不符合的地塊有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占地面積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符合的地塊有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占地面積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的測量圖紙,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占地面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肖瑜濤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法占用土地;及該地塊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的事實; (3)調查聯系取證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地類、規劃用途,當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補償協議復印件、土地征用協議復印件、會議紀復印件要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澉01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的函復及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共7459.2平方米,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2997平方米; 4、對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即人民幣149184元;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即人民幣2997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2015-06-08 | ||
鹽綜執罰決字[2015] 80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鹽綜執罰決字[2015]80號 當事人名稱: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軍 營業執照注冊號: 330424000031901 住所地:海鹽縣南北湖風景區飏山樓 201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移交函,將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的相關資料移交查處。2015年5月27日,我局執法隊員前往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在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經初步詢問,該地塊為當事人建設占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用地合法手續。綜上所述,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我局于2015年5月26日對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調查取證聯系函,2015年5月28日收到海鹽縣國土資源局函復,證實了上述行為當事人并未取得相關的用地審批手續。 現已查明,當事人海鹽縣澉浦古鎮開發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占地約為0.7畝,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于2014年3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1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2.63畝,占用地塊用于農業生產管理用房和農資倉庫,未投入使用。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于2014年6月開始動工建設,到2014年12月竣工,占用面積約為0.14畝,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已經在2011年3月26日和2011年4月13日辦理土地預審,于去年底辦理農轉用用地手續,占地面積約為4.5畝。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根據2015年3月27日海鹽縣人民政府關于南北湖影視文化產業發展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會議明確,對紫金山影視基地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用地問題,澉浦鎮政府與旅投集團要抓緊梳理,縣國土局、住建局予以指導,縣政府另行專題研究。澉浦鎮和旅投集團要更多地通過宅基地復墾、重點項目爭取等途徑來解決項目建設用地。現今,已按紀要要求完成用地空間,土地指標梳理并上報縣政府,占地面積約為7.2畝。該處地塊經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勘測,不符合的地塊有南北湖村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南北湖村工礦用地地塊、南北湖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游客步道入口休息亭)地塊、紫金山村風景名勝用地(南北湖影視城5個)地塊,占地面積為7459.2平方米[包括南北湖村的風景名勝用地(農家樂建筑)地塊],符合的地塊有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占地面積為2997平方米,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海鹽縣土地勘測信息中心的測量圖紙,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占地面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當事人的陳述(肖瑜濤的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法占用土地;及該地塊被占用前為耕地、林地和礦區的事實; (3)調查聯系取證函及函復,證實了該地塊的土地性質、地類、規劃用途,當事人占用澉浦村和鎮中村道路建設地塊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其余均不符合; (4)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有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補償協議復印件、土地征用協議復印件、會議紀復印件要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5〕澉01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事實。 根據海鹽縣國土資源局的函復及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中《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三項“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共7459.2平方米,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塊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建筑面積2997平方米; 4、對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7459.2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即人民幣149184元;對符合澉浦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即人民幣2997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支行;帳號: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