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娜美服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專業設計、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現代化女裝企業。自2003年成立推出注冊品牌“娜美星野”以來,一直致力于引領都市知識女性的時尚穿衣品味;崇尚個性化、多元化搭配而又不失經典的著裝理念和服飾文化;傾情塑造端莊、知性、優雅的美好女性形象。憑藉準確的市場定位,經典、時尚而又結合消費群需求的設計風格和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公司成立15年來逐年均已增長50%的速度迅速發展,現已擁有近30000平方米的現代化廠房,600余臺平縫車位,年產近600萬件時尚女裝,銷售網絡遍及全國20多個省和近200個地級市、縣的專業批發市場、商場專廳和加盟專賣店。主要生產女裝,以國內銷售為主,自產自銷。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澉浦鎮六里集鎮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3)
- 經理:
- 周建偉
- 郵政編碼:
- 3143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江芳 | 85.00% | 人民幣1827.500000萬元 |
周建偉 | 15.00% | 人民幣322.500000萬元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服裝、鞋、帽制造、加工;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商品及技術除外)。 | 一般經營項目: 服裝、鞋、帽制造、加工。 | 2017-02-28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3994R | 注冊號:38091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5-18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周建偉; 出資額: 322.5; 百分比: 15%姓名: 江芳; 出資額: 1827.5; 百分比: 85% | 姓名: 江芳; 出資額: 75; 百分比: 50% 姓名: 周建偉; 出資額: 75; 百分比: 50% | 2012-12-21 |
實收資本變更 | 2150 | 150 | 2012-12-21 |
注冊資本變更 | 2150 | 150 | 2012-12-21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江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江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2-05-25 |
姓名: 江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江芳;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周建偉;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2-05-25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江芳; 出資額: 75; 百分比: 50%姓名: 周建偉; 出資額: 75; 百分比: 50% | 姓名: 周建偉;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2012-05-25 |
實收資本變更 | 150 | 10 | 2012-05-25 |
注冊資本變更 | 150 | 10 | 2012-05-25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周建偉 | 執行董事 |
江芳 | 監事 |
周建偉 | 經理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6]11號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 | 我局于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5月14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3年度 你單位于2013年1月經自查,發現少計銷售收入6172647.88元(不含稅),后向海鹽縣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1049350.14元,但未向地稅主管部門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52467.51元。 2014年度 1、你單位于2014年6月經自查,發現少計銷售收入925449.41元(不含稅),少繳納增值稅157326.40元后,于2014年6月向海鹽縣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但未向地稅主管部門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7866.32元。 2、你單位于2014年10月經海鹽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少申報應稅銷售收入21948.72元(不含稅),少繳增值稅3731.28元后,于2014年10月向海鹽縣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未向地稅主管部門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86.5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第二款: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的規定,應追繳你單位2013年度城市維護建設稅52467.51元,2014年度城市維護建設稅8052.88元。 以上涉及稅款60520.39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4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少繳得2013年度和2014年度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處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共計罰款金額為36312.23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6312.23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澉通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 2016-05-09 | ||
鹽綜執罰決字[2016]328號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鹽綜執罰決字[2016]328號現已查明,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未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于2016年3月底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工業園區的廠區內開工建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該建筑物共1幢,位于主體廠房東側,一層,彩鋼結構,東西向10.30米,南北向11.50米,高6米,建筑面積為118.45平方米,用途為連廊,用于連接主體廠房和東面圍墻,已投入使用。廠區內的其他建筑物均取得了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示意圖,證實了勘查時間,勘查地點,違法行為發生現場基本情況的事實; (2)受委托人周建偉的陳述(詢問筆錄),證實了當事人于2016年3月底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工業園區的廠區內開工建造建筑物,并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事實; (3) 受委托人周建偉的陳述(詢問筆錄)及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實了廠區內除了廠房東側的建筑物,其他建筑物均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廠區東側的建筑物是利用建設工程新建建筑物的事實; (4)受委托人周建偉的陳述(詢問筆錄)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證實了建筑物的建設工程造價為9400元的事實; (5)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證實了當事人在海鹽縣澉浦鎮六里集鎮工業園區的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廠區內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事實; (6)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局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鹽綜執先告字〔2016〕澉02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建筑物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當事人的行為是利用建設工程新建建筑物,根據海鹽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函復,該建筑物位置在澉浦鎮規劃區內、當事人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當事人的建設行為屬于“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的情形。當事人的行為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關規定,適用從重處罰。現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該建筑物建設工程造價人民幣9400元10%的罰款,即人民幣940元; 2.責令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建筑物。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 款繳至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海鹽縣支行;帳號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賬戶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 2016-09-29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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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66659 | 周妞妞 | 服裝鞋帽 | 25 | 商標已注冊 | 2012-09-29 |
![]() | 11255850 | 娜美星野 NMXY | 廣告銷售 | 35 | 商標無效 | 2012-07-25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屠佳偉與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6-26 | (2014)嘉鹽商初字第21號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與王海鋒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7-24 | (2014)嘉鹽沈商初字第434號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與王海鋒加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0-08 | (2015)浙嘉商終字第578號 |
海鹽娜美服飾有限公司與王海鋒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7-24 | (2014)嘉鹽沈商初字第4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