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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東路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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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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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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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杭州濱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物業管理;家政服務;房地產經紀;停車場服務;禮儀服務;城市綠化管理;住宅水電安裝維護服務;家具安裝和維修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在總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 服務:物業管理,房產中介、停車場管理、游泳(地址在千島湖鎮睦州大道1261號)(憑證經營),家政服務,水電上門安裝及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1-09-29 |
負責人變更 | 袁海濱 [新增] | 俞偉琪 [退出] | 2021-05-07 |
聯系電話變更 | - | — | 2021-05-07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分支機構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 2018-04-12 |
經營范圍變更 | 服務:物業管理,房產中介、停車場管理、游泳(地址在千島湖鎮睦州大道1261號)(憑證經營),家政服務,水電上門安裝及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服務:物業管理;房產中介、房產代理(憑資質經營) | 2018-04-1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8505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09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8505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09 |
營業場所變更 | 住所: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東路號室 電話: | 住所: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東路號 電話: | 2012-11-26 |
住所變更 | 住所: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東路600號8106室; 電話:; | 住所: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東路690號; 電話:; | 2012-11-26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服務:物業管理;房產中介、房產代理(憑資質經營); | 一般經營項目: 服務:物業管理;批發:裝飾材料(除油漆); | 2011-03-25 |
杭州濱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的行政處罰
淳地稅稽罰〔2015〕23號 | 縣地稅局 | 淳安縣地稅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淳地稅稽罰〔2015〕23號
杭州濱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 負責人:俞偉琪,經營地址:淳安縣千島湖鎮環湖北路600號8106室,登記注冊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127101081226 納稅人識別號:330127673978505。 根據專項檢查安排,我局于2015年10月8日對你單位立案檢查,并于2015年10月10日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同時調取帳簿資料,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2015年11月9日調查終結,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2014年6月12日你公司收取開發建設單位支付的由淳安縣物業維修管理中心托管并退回的前期物業管理費93885.14元,開具編號為4786968 的收據一份,該款項于2014年6月25日入帳。2014年6月29日公司制作第25號記帳憑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該項收入沒有并記當期收入,也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造成少繳納營業稅4694.2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造成少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34.71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各1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證明了你單位的納稅主體資格。 2、2014年6月29日記賬憑證1份、其他應付款帳頁1頁、收據2份、大額支付入賬通知書1份、浙江省地方稅(費)納稅綜合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6月)1份(均為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證明了你單位收取開發建設單位支付的由淳安縣物業維修管理中心托管并退回的前期物業管理費93885.14元沒有并記當期收入,也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有關地方稅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已簽章確認,為有效證據。 我局已于2015年11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淳地稅稽罰告[2015]22號),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我局認為,前期物業管理費是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所取得的經營收入,你單位收取開發建設單位支付的由淳安縣物業維修管理中心托管并退回的前期物業管理費93885.14元,沒有并記當期收入,也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有關地方稅,造成少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行為已構成偷稅。 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你單位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檢查中也予以了積極配合,對少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464.49元。 以上應繳款項2464.49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淳安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淳安縣地方稅務局或淳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淳安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淳安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