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永毅標準件廠位于杭州與上海兩地的中心----浙江省海鹽縣(杭州灣大橋北岸),專業生產纖維板釘,自攻釘,干壁釘,木螺釘等各國標準及非標準緊固件.
本廠占地面積500多平方米,有10套通用冷墩和搓牙機.并積累了一套成熟的產品包裝技術,可以為客戶提供Zui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本廠產品主要出口歐洲,北美,中南亞等國家,同時也是國內部分企業的合作伙伴.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海鹽縣秦山街道落塘村 -
- 固定電話:
- (0571)
- 廠長:
- 蔣衛祥
- 郵政編碼:
- 310018
- 傳真號碼:
- 86-0571-56168977-616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3-8640958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鹽縣永毅標準件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蔣衛祥 | 80% | 人民幣12萬元 |
蔣蠶生 | 20% | 人民幣3萬元 |
海鹽縣永毅標準件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清算組成員備案 | 清算組成員: 蔣蠶生、蔣衛祥; 清算組負責人: 蔣衛祥; 地址: 海鹽縣秦山街道落塘村; 聯系方式: | - | 2021-03-10 |
經營范圍變更 | 五金配件、緊固件、三角植絨刺針制造、加工;金屬拉絲加工;自營或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五金配件、緊固件制造、加工;金屬拉絲加工;自營或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 2018-01-0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56XP | 注冊號:58071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7-1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56XP | 注冊號:58071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7-12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蔣蠶生; 出資額: 3; 百分比: 20%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12; 百分比: 80% | 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6.6; 百分比: 44% 姓名: 林坤; 出資額: 8.4; 百分比: 56% | 2012-06-2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蔣蠶生; 出資額: 3; 百分比: 20% [新增] 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12( + 81.81818% ); 百分比: 80% | 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6.6; 百分比: 44% 姓名: 林坤; 出資額: 8.4; 百分比: 56% [退出] | 2012-06-21 |
合伙人信息備案 | 姓名: 蔣蠶生; 出資額: ; [新增] 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 | 姓名: 蔣衛祥; 出資額: .; 姓名: 林坤; 出資額: .; [退出] | 2012-06-21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58071 | 注冊號: 094 | 2012-02-21 |
注冊號: 58071 | 注冊號: 094 | 2012-02-21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58071 | 注冊號: 094 | 2012-02-21 |
海鹽縣永毅標準件廠的行政處罰
浙鹽地稅稽罰[2015]21號 | 縣財政局 |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鹽地稅稽罰〔2015〕21號 海鹽縣永毅標準件廠(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蔣衛祥,經營地址:海鹽縣秦山街道落塘村,登記注冊類型:私營合伙企業。地稅編碼:330424101123473 納稅人識別號:33042477073756X。 經我局于2015年06月17日至2015年06月29日對你單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你單位2012年度啟用新賬簿時,有一本明細分類賬未購貼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票,少申報繳納印花稅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七條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追繳你單位2012年度印花稅5元。 2、你單位2013年度啟用新賬簿時,有一本明細分類賬未購貼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票,少申報繳納印花稅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七條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追繳你單位2013年度印花稅5元。 以上涉及稅款10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稅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6號)附件二序號17之規定,對你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印花稅的行為,處不繳2012年度印花稅稅款1倍的罰款,計金額5元;處不繳2013年度印花稅稅款1倍的罰款,計金額5元,合計罰款1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0 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海鹽縣地方稅務局或海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海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 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