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杭區仁和街道東塘村分莊洋 -
- 固定電話:
- (0571)
- 經理:
- 耿天才
- 郵政編碼:
- 310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15803854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耿天才 | 80% | 人民幣160.0萬元 |
耿天云 | 20% | 人民幣40.0萬元 |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2440C | 注冊號:43143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23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2440C | 注冊號:43143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2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成對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C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73982440 | 2015-12-2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C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73982440 | 2015-12-2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上述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審批項目,在批準的有效期內方可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8月4日 ); | 2013-07-26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上述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審批項目,在批準的有效期內方可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8月4日 ); | 2013-07-26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8月4日 );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27日 )。; | 2012-06-19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8月4日 ); |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27日 )。; | 2012-06-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杭區仁和街道東塘村分莊洋 一般經營項目: 初級食用農產品(除食品、藥品)銷售。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 股東: 耿天云, 萬 耿天才, 萬 電話: | 住所: 余杭區仁和鎮東塘村分莊洋 一般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 農副產品銷售(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及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 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股東: 耿天云, 萬 耿天才, 萬 電話: | 2012-03-06 |
住所變更 | 住所: 余杭區仁和街道東塘村分莊洋; 一般經營項目: 初級食用農產品(除食品、藥品)銷售。; 許可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27日 )。; 股東: 耿天云, 40萬; 耿天才, 160萬; 電話:; | 住所: 余杭區仁和鎮東塘村分莊洋; 一般經營項目: 豆制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27日 );農副產品銷售(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及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 股東: 耿天云, 20萬; 耿天才, 180萬; 電話:; | 2012-03-06 |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耿天才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耿天云 | 監事 |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罰[2015]第6號 | 區環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區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2015年3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當事人未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未在運行,標排口未有廢水排放,但有廢水積存,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標排口采水樣。2015年4月8日的監測報告顯示,當事人外排廢水超標,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我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當事人下發整改通知書,并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位于余杭區仁和街道東塘村分莊洋,主要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當事人向環保部門申領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已于2013年12月31日過期,且尚未申領新證。2015年3月26日,經采樣后監測分析,當事人標排口廢水中:氨氮為57.3mg/L,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887-2013《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表1(工業企業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氨氮≤35mg/L],當事人違反了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2015年7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余環聽告[2015]第6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當事人在排污許可證過期,且尚未申領新證的情況下,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構成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第三條“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規定。 依據《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權限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之規定,綜合當事人規模、違法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將罰款繳至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我局將憑“一般繳款書”副聯開具發票。逾期不繳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2015-07-21 |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7751393 | 耿氏 | 食品 | 29 | 商標無效 | 2009-10-12 |
![]() | 7751398 | 耿氏 | 食品 | 29 | 商標已注冊 | 2009-10-12 |
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12-01 | (2016)浙0110行審112號 |
余姚市泗門小路下牧場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10 | (2016)浙0110民初7246號 |
高爾勇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6-17 | (2015)浙杭商終字第1201號 |
高爾勇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4-13 |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62號 |
陳臘英、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耿天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2-24 |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69號 |
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與杭州耿氏豆制品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4-15 | (2016)浙0110行審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