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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桐廬縣桐君街道富春路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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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孫銀浦 | 100% | 人民幣50萬元 |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孫銀浦; ; [新增] | 姓名: 洪永華; ; [退出] | 2017-04-1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葉文炯;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孫銀浦;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 姓名: 葉文炯;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洪永華;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 2017-04-11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孫銀浦,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孫銀浦,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楊桂紅,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李明進,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4-1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孫銀浦 | 洪永華 | 2017-04-11 |
名稱變更 | 桐廬大森林電子游戲有限公司 |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 | 2017-04-11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370XN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370XN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15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洪永華;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 股東: 洪永華, 50萬; 組織機構: 洪永華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葉文炯 職務: 監事;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楊桂紅;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04月07日)。; 股東: 楊桂紅, 50萬; 組織機構: 楊桂紅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葉文炯 職務: 監事; | 2014-10-3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洪永華;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 股東: 洪永華, 萬; 組織機構: 洪永華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葉文炯 職務: 監事;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楊桂紅;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至年月日)。; 股東: 楊桂紅, 萬; 組織機構: 楊桂紅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葉文炯 職務: 監事; | 2014-10-31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 電子游藝廳娛樂活動; 一般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04月07日)。; | 行業: 娛樂業; 一般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5日);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電子游藝、游戲。; | 2012-06-28 |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洪永華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葉文炯 | 監事 |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桐文廣新罰字〔2016〕第10號 | 縣文廣新局(體育局) | 接舉報,2016年6月7日22時35分,桐廬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姚軍華(執法證號:01126616030002)、張劍(執法證號:01122513120001)會同公安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后,依法對位于桐廬縣桐君街道富春路528號的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該場所正處于營業狀態。執法人員巡查到該場所游戲區后發現該區2號機存有未經文化部核準的“捕昆蟲”游戲機2臺,游戲機界面正顯示“捕昆蟲”畫面。該場所涉嫌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調查詢問通知書及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場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經現場打電話經局領導同意后,出具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對該場所2號機的2臺游戲機的電腦主機一臺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拍照取證,由該場所現場當事人洪柱海在執法文書上簽字確認。該場所的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了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經批準,本局于2016年6月12日開始立案。2016年6月12日,現場當事人洪柱海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洪永華身份證及復印件、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華的授權委托書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當事人洪柱海的案件調查詢問筆錄,洪柱海對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12張照片予以簽名確認。 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調查終結,最終認定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法事實。2016年6月13日執法部門依法解除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向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退還了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電腦主機一臺。經調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2016年6月7日被執法部門當場查獲的事實; 2、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各一份(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一份):證明2016年6月7日執法部門對該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主機一臺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3、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證明執法部門責令該場所改正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法行為; 4、現場拍攝照片12張:證明2016年6月7日執法部門對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的過程; 5、2016年6月12日現場當事人洪柱海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該場所游戲區內擺放經營的2臺“捕昆蟲”游戲機于2016年6月7日被執法人員對該場所進行檢查時,未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內容核查的事實; 6、《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已取得合法經營權; 7、《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有娛樂場所經營資質; 8、法定代表人洪永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9、現場當事人洪柱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現場當事人的身份;10、法定代表人洪永華的授權委托書一份; 11、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各一份(附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一份):證明案件證據已固定,執法部門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解除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向當事人退還了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主機一臺。12、《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復查單》1份,證明你網吧對違法行為已自行進行整改。 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桐文廣新罰告字〔2016〕第1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簽字接收后在告知的三日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規經營行為已違反了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之規定,本局經一般案審委研究討論,依據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你經營的場所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加重情形,符合文化部《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之規定,應給予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結合《桐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中,關于娛樂服務營業場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現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桐廬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領取浙江省非稅收入匯總繳款書,在本轄區的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桐廬縣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桐廬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桐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 2016-08-05 | ||
桐文廣新罰字〔2016〕第10號 | 桐廬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桐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文廣新罰字〔2016〕第10號 當 事 人: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永華(身份證號:XXXXX) 經營地址: 桐廬縣桐君街道富春路528號 接舉報,2016年6月7日22時35分,桐廬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姚軍華(執法證號:01126616030002)、張劍(執法證號:01122513120001)會同公安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后,依法對位于桐廬縣桐君街道富春路528號的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該場所正處于營業狀態。執法人員巡查到該場所游戲區后發現該區2號機存有未經文化部核準的“捕昆蟲”游戲機2臺,游戲機界面正顯示“捕昆蟲”畫面。該場所涉嫌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調查詢問通知書及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場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經現場打電話經局領導同意后,出具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對該場所2號機的2臺游戲機的電腦主機一臺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拍照取證,由該場所現場當事人洪柱海在執法文書上簽字確認。該場所的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了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經批準,本局于2016年6月12日開始立案。2016年6月12日,現場當事人洪柱海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洪永華身份證及復印件、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華的授權委托書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當事人洪柱海的案件調查詢問筆錄,洪柱海對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12張照片予以簽名確認。 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調查終結,最終認定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法事實。2016年6月13日執法部門依法解除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向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退還了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電腦主機一臺。經調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2016年6月7日被執法部門當場查獲的事實; 2、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各一份(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一份):證明2016年6月7日執法部門對該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主機一臺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3、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證明執法部門責令該場所改正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法行為; 4、現場拍攝照片12張:證明2016年6月7日執法部門對當事人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的過程; 5、2016年6月12日現場當事人洪柱海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該場所游戲區內擺放經營的2臺“捕昆蟲”游戲機于2016年6月7日被執法人員對該場所進行檢查時,未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內容核查的事實; 6、《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已取得合法經營權; 7、《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有娛樂場所經營資質; 8、法定代表人洪永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9、現場當事人洪柱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現場當事人的身份;10、法定代表人洪永華的授權委托書一份; 11、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表、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告知書各一份(附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一份):證明案件證據已固定,執法部門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解除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向當事人退還了2臺“捕昆蟲”游戲機的主機一臺。12、《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復查單》1份,證明你網吧對違法行為已自行進行整改。 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桐文廣新罰告字〔2016〕第10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簽字接收后在告知的三日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桐廬酷尚電子游戲有限公司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違規經營行為已違反了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之規定,本局經一般案審委研究討論,依據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你經營的場所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加重情形,符合文化部《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之規定,應給予一般處罰: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結合《桐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中,關于娛樂服務營業場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現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桐廬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領取浙江省非稅收入匯總繳款書,在本轄區的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桐廬縣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桐廬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桐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由承辦機關存檔。) | 2016-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