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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淳安縣汾口鎮西村村桃花山 -
- 固定電話:
- (0571)
- 經理:
- 唐曉飛
- 郵政編碼:
-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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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357176819 |
座機號碼 | 0571-648526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淳安縣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300萬元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元洋;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朱雯祎;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周友花;:; 職位: 財務負責人; [新增] | 姓名: 周元洋;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盧玲;:; 職位: 財務負責人; [退出] | 2022-09-0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朱雯祎 | 汪大寨 | 2022-09-06 |
經營范圍變更 | 許可項目:礦產資源(非煤礦山)開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輕質建筑材料制造;輕質建筑材料銷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建筑砌塊制造;建筑砌塊銷售;磚瓦制造;磚瓦銷售;建筑用石加工;砼結構構件制造;砼結構構件銷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建筑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露天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在有效期內方可經營);加工:建筑灰巖;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 銷售:水泥預制品、石料、沙石 | 2022-03-02 |
出資日期備案 | 企業名稱: 淳安縣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出資日期: 2021-04-20; | 姓名: 余利君; 出資日期: 2015-03-03; 姓名: 鄭雪峰; 出資日期: 2020-05-16; | 2021-05-26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2021-05-26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周元洋;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職位: 經理; | 姓名: 周元洋;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徐智敏;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汪大寨; : ; 職位: 經理; | 2021-05-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汪大寨 | 汪大寨 | 2021-05-26 |
出資方式備案 | - | 姓名: 余利君;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鄭雪峰; ; 出資形式: 貨幣; | 2021-05-26 |
出資比例備案 | 企業名稱: 淳安縣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 | 姓名: 余利君; ; ; 姓名: 鄭雪峰; ; ; | 2021-05-26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淳安縣元洋建材有限公司; ; ; [新增] | 姓名: 鄭雪峰; ; ; [退出] 姓名: 余利君; ; ; [退出] | 2021-05-26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汪大寨 | 執行董事 |
余愛飛 | 總經理 |
徐炳華 | 監事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淳環罰無字第1號 | 縣環保局 | 淳 安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淳環罰[2015]第01號
當事人: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曉飛
2014年12月24日,本局接舉報后派出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汾口鎮西山村桃花山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企業生產中,發現砂石加工區的初沉池及大沉淀池污泥較多,排放口外溝渠內及小溪入溪口都存在大量污泥,小溪入溪口水質渾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本局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調查,2015年1月5日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12年開始生產,包括制砂、采石、商品混凝土,主要產品為商品混凝土,主要的生產原料為采石場石子以及外購的石子(來自江西),2014年9月15日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當事人產生的污水主要來自制砂環節,用水量約260噸/天,分別于2012年和2013年配建680立方米和5800立方米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各1座,制砂環節產生的污水經一天一夜沉淀后間歇性排放,一般是上午八點左右排放。 2014年12月24日,砂石加工區的初沉池及大沉淀池污泥較多,沉淀池容量縮減,污水得不到有效沉淀,排放口外溝渠內及小溪入溪口都存在大量污泥,排水后污水沖刷排放口外溝渠內污泥,導致小溪入溪口水質渾濁。此行為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本局執法人員于2014年12月24日和12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16張,證明當事人生產正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正常使用的事實;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3、授權委托書1份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被詢問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詢問人胡國箱受唐曉飛委托到本局接受調查詢問的事實; 4、排污費繳納通知單1份,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時間段應繳納排污費的事實。 2015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淳環罰告[2015]第01號),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當事人將未得到有效沉淀的污水直接排放,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F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一)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淳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淳安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淳安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淳安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3月24日
| 2015-03-24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余利平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12-07 | (2016)浙0127執1776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方國鑫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10-14 | (2016)浙0127民初3090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方國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26 | (2016)浙0127民初3233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王信順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0-0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29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鄭名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2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37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余仕來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9-28 | (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30號 |
袁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9-28 | (2015)杭淳刑初字第403號 |
董鮮果與盧貴理、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7-23 | (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19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6-03 | (2016)浙0127民初1862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與余志林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5-24 | (2016)浙0127民初1478號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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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千島湖分公司 | 千島湖鎮明珠花園名雅苑3幢39號 | 2014-04-14 00:00:00.000 |
淳安縣元洋實業有限公司汾口分公司 | 淳安縣汾口鎮翠新街52號1幢1號 | 2012-07-31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