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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倪躍俊 | 楊洪建 | 2018-04-27 |
負責人變更 | 倪躍俊 [新增] | 楊洪建 [退出] | 2018-04-27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918XW | 注冊號:49373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4-14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918XW | 注冊號:49373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4-1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楊洪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蔣理壽; | 2015-06-1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楊洪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蔣理壽; | 2015-06-15 |
負責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楊洪建; [新增]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蔣理壽; [退出] | 2015-06-15 |
營業場所變更 | 住所: 建德市洋溪街道辦事處辦公樓樓-室 電話: | 住所: 建德市大慈巖鎮檀村村 電話: | 2012-07-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建德市洋溪街道辦事處辦公樓8樓801-803室; 電話:; | 住所: 建德市大慈巖鎮檀村村; 電話:; | 2012-07-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建德市大慈巖鎮檀村村; 電話:; | 住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嚴州大道金馬中心1幢1-903室; 電話:; | 2012-04-19 |
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行政處罰
建國稽罰〔2015〕1 號 | 市國稅局 | 建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國稽罰〔2015〕1 號
關于對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法定代表人楊洪建。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為本公司承攬業務(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行業:建筑安裝業,主管單位:建德市國家稅務局管理二科;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管轄。 二、違法事實 2014年7月21日,我局稽查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5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為待查對象,通過立案審批,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F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經查,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杭州XX貿易有限公司10份通用機打發票,金額合計999981元,已作為營業成本入賬。發票明細如下: 經查詢《網絡發票綜合應用平臺》,顯示該10份發票為作廢狀態。根據杭州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稽查案件協查回復函》(協查編號20142064)、《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對杭州市被盜開網絡發票進行協查的通知》(杭國稅稽便函[2014]34號)文件、杭州市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真偽鑒定證明(杭國普證0568),確定上述10份機打發票是被盜開的網絡假發票。 企業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 三、主要證據 (1)證據復制提取單,反映該公司從杭州XX貿易有限公司取得10份通用機打發票,取自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 (2)證據復制提取單,反映對該10份通用機打發票的真偽鑒定,取自杭州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3)建德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對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一案相關人員的詢問調查筆錄。 (4)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情況說明、工程施工分包協議書。 (5)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2012年、2013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 四、辦理程序 我局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建國稽罰告〔2015〕46號)。 五、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無異議、無需申辯的意見。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 六、處罰決定及依據、理由、自由裁量權行使理由: 對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四萬元的罰款。 七、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濟途徑: 當事人應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建德市國稅局辦稅大廳繳納入庫款項共計40000元。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建德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5-01-28 |
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徐才法、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與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3-12 | (2014)杭建商初字第118號 |
蘭溪市建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東宇建 | 2014-06-20 | (2013)浙金轄終字第281號 |
吳江市豫蘇彩鋼板廠與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承攬合同糾 | 2014-12-09 | (2013)杭建商初字第1547號 |
上海介克實業有限公司與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 2016-01-19 | (2015)浙民申字第3103號 |
上海介克實業有限公司與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浙江東宇建設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15-10-27 | (2015)浙杭商終字第477號 |